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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五章 公司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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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五章 公司的能力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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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司的能力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 公司的权利能力第二节 公司的行为能力第三节 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第一节 公司的权利能力 本节包括三个问题: 一、公司权利能力概念 二、公司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三、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一、公司权利能力的概念 公司的权利能力,既是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也是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 二、公司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民法通则第36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公司法第7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法第189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结论: 公司权利能力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开始,至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之日终止三、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性质上的限制 法律上的限制 目的上的限制(越权无效规则之变迁)一、性质上的限制 在人身权方面,因其固有属性的限制而受到一定的限制 公司不具有自然人所具有的自然性质,如生命、身体、性别、种族、亲属关系等,因此公司也不能承受自然人基于其自然性质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

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权等人身权,但是,公司仍享有某些特定的人身权,如名誉权和荣誉权 二、法律上的限制 第一、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第二、对公司担保行为的限制 第三 、对公司对外贷款行为的限制限制公司权利能力的目的? 保护股东的利益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保护公司的利益 对于公司财产处分权的限制,其意义在于防范公司风险,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一)转投资的限制 转投资:即公司的对外投资,指公司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取得收益为目的而投资于其他企业,依法取得其他商事主体的股份或财产份额的方式成为其成员的法律行为 1、对转投资对象的限制 公司法第15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结论:不得投资于合伙和无限公司(外国公司)2、对转投资数额的限制 新公司法无数额限制,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数额加以限制 公司法第16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2、担保的限制 限制的理由: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投资者及债权人利益。

台湾公司法禁止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16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我国公司法之分析 第一、公司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程序限制 (1)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 (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且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决议半数即可通过 公司担保案件涉及到的几个问题: 1.担保合同的效力 担保程序的公司法规定的条文性质: 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或者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2.担保权人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形式审查义务会不会构成表见代表)思考题: 查阅: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公司担保的相关法条,思考是否与公司法之规定相吻合或者相矛盾 查阅: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200061号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出借资金的限制 新公司法无限制.三、目的上的限制 所谓“公司目的”,就是经登记的公司经营范围,通常为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

英美法上的“越权原则” (ultra vire) 1、产生 1875年英国上议院审理“阿西伯利铁路公司诉瑞切”一案中确立 该案判决认为:目的范围以外的行为不是公司的行为,而是法定代表人自身的行为基于越围行为而订立的合同绝对无效,不能经追认而有效,与公司订立越围合同的相对人,亦不能主张该合同有效 这种理论的根据在于:一是保障公司的投资者,让他们知道投资者款项的用途:二是保障公司债权人,确定可以用作清偿债务的款项不会乱花在没有认可的业务上 越权原则的产生与公司特许设立主义原则有关 越权原则在实践中的弊端在于: 难以适应商事交易的确定性和便捷性的要求,容易导致不公平的法律后果 按照越权原则的逻辑,公司可以享有契约的利益,而在必要时又可以以行为越权为借口拒绝履行契约的义务,这不仅极大损害了第三人利益,而且影响人们对契约的合理预期,破坏交易安全可见,对于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来讲,越权原则会成为“交易的陷阱” 越权原则在英美法上的终结 2、终结 1950年的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的行为以及不动产或动产的转让和受让均不得以该公司没有进行此种行为或转让、受让财产的能力或权力为理由而宣布无效。

欧共体公司法第一号指令第9 条( the FirstEEC Company Law Directive 68 /151 /EEC Article 9)规定:“公司机关所做的行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即使这些行为不属于公司目的范围但公司行为超越了法令所授予或允许公司机关权力时除外 2、中国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案例分析1 A市商贸公司与B市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签订 了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商贸公司供给该综合门市部250吨进口螺纹钢,总价款为 40万元,商贸公司应于同年10月底在天津港报关、商检后交货 同年10月25日,商贸公司从俄罗斯进口螺纹钢 250吨抵达天津港后,立即通知综合门市部前往接货并支付价款,后者则以种种借口拖延为避免支付更多的仓储费用,商贸公司于11月10日将钢材从港口取回,堆放在自己的露天货场,后被盗走50吨,另有部分钢材生锈。

由于多次催促提货未果,商贸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综合门市部提货、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被告则称自己为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购销钢材为超越经营范围,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案例分析2 甲县建材厂与乙市建筑工队订立了供应瓷砖件的购销合同,货款总额万余元双方 约定,瓷砖须在第三季度末前交货,工程队于收货后日内付清货款月底,建材厂就备 好供货月初,工程队分五次拉完了全部瓷砖,每次提货都打了欠条半个月后,工程队付 给建材厂货款万元,尚欠万余元建筑工程队购买了这么多瓷砖,并非用于建筑施工,而 是看到市场上瓷砖紧俏,想转手倒卖,从中渔利没想到瓷砖刚抛出一半,行情就发生了巨变 ,瓷砖过剩工程队即以瓷砖质量不合格为理由要求退货建材厂答复说这种瓷砖并无国家标 准,就行为标准而言,本厂的产品质量还属于较好的故要求工程队必须依合同支付其余万 元货款 由于工程队长期拖欠货款,建筑厂无奈,只好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乙市建筑工程队 虽然领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它的经营范围是建筑施工,不能经销瓷砖,故认定这一瓷 砖购销合同是无效合同乙市建筑工程队应对这一合同纠纷负主要责任,赔偿建材厂由此而造 成的损失 第二节 公司的行为能力 本节包括三个问题: 一、公司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点 二、公司机关与公司行为能力 三、公司行为能力的形成及其效力一、公司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点 1.公司行为能力的概念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构建法律关系的资格 理解:公司的行为能力就是公司具有法律效力的对外意思表示。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公司行为能力的特点 公司作为一种组织,不同于自然人,公司的行为能力通过其机关实现,而其机关最终由自然人担任 公司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并且,行为能力的范围与权利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而自然人则存在有权利能力却不一定有行为能力的现象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实现 世界立法模式 单独代表制:每一董事均可对外代表公司日本 共同代表制:除公司章程有相反规定,董事会成员应共同对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德国 我国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单独代表制三、代表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具有代表人的身份 (二)以法人的名义 (三)在权限范围内 对法定代表人权限的限制: 1、法律的直接限制 2、公司章程的限制 3、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限制四、公司意思表示的外在推定形式 1、董事长签章 2、公司印章【练习】单选(2004年司考) 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

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 C.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D.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果 答案:D第三节 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 本节包括三个问题: 一、公司侵权行为能力的概念 二、公司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三、公司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一、公司侵权行为能力的概念 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是指公司承担因侵权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的责任能力 二、公司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公司的工作人员实施侵权行为 2. 行为是职务行为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与公司职务有密切联系 3.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 即有过错、违法性、因果关系和损害四个要件三、公司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公司的责任 一种侵权行为既然被认定为公司的侵权行为,其法律责任自然由公司直接承担,由公司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2.行为人(工作人员)的责任 如果侵权行为是行为人越权行为,行为人虽然不对受害人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其他相应的责任这些责任可能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对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本章重点内容: 公司权利能力在法律上的限制 公司权利能力在公司目的上的限制 公司行为能力的形成及其效力 公司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公司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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