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8章证券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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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证券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n第一节证券违法行为概述n第二节虚假陈述及其法律责任n第三节内幕交易及其法律责任n第四节操纵市场及其法律责任n第五节欺诈客户及其法律责任第一节 证券违法行为概述一、我国有关证券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立法二、证券违法行为的特点和种类n(一)证券违法行为的特点n(二)证券违法行为的主要种类三、证券法律责任n(一)证券民事责任n(二)证券行政责任n(三)证券刑事责任第二节 虚假陈述及其法律责任一、虚假陈述的概念n虚假陈述(Misrepresention):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虚假记

2、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留的、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一种证券违法行为。主要法规:n1、证券法n2、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n3、1993证券委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n二、虚假陈述的构成n主体、行为形态、主观过错、信息内容、因果关系、损失认定n(一)虚假称述的主体(来源于两部法律法规的规定)n1.发行人和上市公司n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连带责任、能够证明无错的除外)n3.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连带责任、能够证明无错的除外)n4

3、.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主观上有过错)n5.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n6.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证券法第69条n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

4、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7条n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n(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n(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n(三)证券承销商;n(四)证券上市推荐人;n(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n(六)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项中直接责任人;n(七)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n(二)虚假陈述的具体形态n1.根据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分为

5、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n(1)虚假记载n信息披露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n如招股说明书记载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关联交易,但实际存在关联交易.n(2)误导性陈述n信息披露人在披露信息时,由于表示缺陷而容易误解,致使依赖该信息披露文件的投资者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称述。n杭萧钢构案:n2007年2月15日,杭萧钢构发布公告称,“公司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境外建设项目,该意向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折合人民币约300亿元,该意向项目分阶段实施,建设周期大致在两年左右。若公司参与该意向项目,将会对公司2007年业绩产生较大幅度增长”.n但投资者

6、认为,杭萧钢构2月15日的表述,与安哥拉项目合同草案实际约定的“各施工点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两年内完工”表述内容存在严重不符,广大投资者认为,这种表述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使投资者以为该项目的实施条件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能够在约两年左右的时间内完工,也会使杭萧钢构2007年业绩产生较大幅度增长。n(3)重大遗漏n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记载或者仅部分记载。n例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未记载被拆迁者提出诉讼的情形.n(4)不正当披露n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n2.根据虚假陈述对市场和投资人判断的影响,分为诱多虚假陈

7、述和诱空虚假陈述两类。n (1)诱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违背事实真相发布虚假的利多消息,或者隐瞒、延误披露真实的利空信息,诱使投资者高价购买该证券的虚假陈述行为。n (对于诱多的虚假陈述,明明公司基本面很多东西不好,但是上市公司故意说有好消息,结果造成投资者进去被套,损失惨重,血本无归。)n (2)诱空虚假陈述:指行为人散布虚假的利空消息,或者隐瞒、延误披露真实的利多消息,诱使投资者低价卖出证券的虚假陈述行为。n (诱空的虚假陈述会造成股价下跌,投资者只好出来,结果过段时间,上市公司又说该不利消息已经消化没有问题了,结果股价一路大涨。)n(三)重大事件(重大信息materi

8、alinformatiom)n虚假陈述必须以重大事件为构成要件.n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重大事件的列举:n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7条n见证券法第63、65、66、67、7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17条n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n对于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上述条款已

9、经修订为证券法第63、65、66、67、78条。)n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n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n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n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n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十四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

10、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十六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一)公司概况;(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n第六十七条

11、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n(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

12、动;(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n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

13、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n(四)行为主体的主观态度n A.严格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法第20、63、69条 n B.过错推定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专业服务机构,如果能够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证券法第69、173条 最高院规定第21、23n C.过错责任:发行人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n 证券法第69条 最高院规定第24条(五)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定第18条、19条n1.应当认定为因果关系的情形:(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2)投资人在虚假陈

14、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3)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nn2.不应认定因果关系的情形:(1)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n(2)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3)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4)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5)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nn(六)损失认定:规定第20条、31条、32条n1.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n(1)投资差额损失

15、;n(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n(3)前两项所涉资金的利息。nn2.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n(1)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赔偿实际损失原则)n(2)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n与虚假陈述有关的三个时点:虚假陈述实施日、更正日、基准日n1.虚假陈述实施日:作出虚假陈述或发生虚假陈述之日。n2.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虚假陈述更正日n虚假陈述揭露日:是

16、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n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n思考:虚假陈述揭露日和虚假陈述更正日之间的关系?n3.基准日(虚假陈述的消化日):n是指虚假陈述被揭露或更正后,确定投资者损失计算的截止日期。虚假陈述被揭示之后,市场即会做出反应。在虚假陈述使股价虚高的情况下,股价会急剧下挫,直至泡沫被挤净,价格趋于平稳。这一价格趋势达到平稳的起始日期,即为虚假陈述消化日。n基准日确定条件:n1、自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股票累计换手率达到其可流通部分的100%之日,但大宗交易不予计算;n2、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换手率达100之日的,则以披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n3、若已退市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n4、若已停止交易的,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按第1条之规定确定基准日。nn三、虚假陈述的其他责任n1.行政责任n(1)初次披露虚假陈述的行政责任证券法。188条n(2)持续披露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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