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补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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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补充建议 文丨徐家良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比2004 年版本有较大的变动,基本符合基金会活动规律,能够满足社会的合理需求,代表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但有些条款还是与基金会实际运作有距离,笔者建议修改和补充。关于业务主管单位的问题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基金会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目的,基本可以认定为慈善组织。而慈善法第十条则规定,慈善组织可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因此,应在本条例中载明,除特殊背景或宗旨的基金会(如政治法律类、宗教类、涉外事务类)之外,其余类型基金会无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关于注册资金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对不

2、同层级登记的基金会提出了不同的注册资金要求,总体来讲,注册资金的额度下限仍然偏高,不利于动员基层的慈善资源。因此,建议在第八条中,增设社区基金会的注册资金相关内容。社区基金会应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其主要受益对象为社区居民,注册资金要求可相应下调至50 万元,方便社区开展内部慈善活动。中西部地区经济相对落后一些,在县民政部门注册的基金会可下调到100万元。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中,对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基金会的注册资金要求达到8000 万元。但从过往经验看,大型基金会注册资金一般为5000 万元左右,以保证后续还有增加投入的空间。如果一开始注册资金即达8000 万元,为了保证公益支出比例和年度

3、资产余量,捐赠人或募捐人的压力将会不断增大,不利于慈善家长期支持慈善活动。因此,建议将这一级别的基金会成立资金要求降为5000 万元。关于监事选派的问题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规定“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也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选派”。实际上,监事的来源构成应该属于基金会自主决定的事项,在这些细节上加以干涉会削弱基金会的内部治理能力,而且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都是监管部门,就不宜担任监事,否则会出现裁判员兼运动员的问题。建议删除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选派,规定监事由主要捐赠人、社会专业人员选派产生即可。关于章程核准的问题章程是一个组织的基本制度规定,体现组织的结构、运行、自律与规

4、范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对公证协会、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这些拥有部分公权力的社团都没有章程核准的要求,只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备案。基金会的章程属于基金会理事会的重要决策活动,在事先征求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后,只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即可。建议把第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章程核准调整为章程备案。关于设立党组织的问题政府公共权力与政党权力不同,为了避免行政执行权与共产党执政权混在一起,建议在行政法规中不宜涉及政党方面的规定,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设立由党的文件做出规定比较合适。建议删除第四条。关于行业组织作用问题在行业管理与服务

5、中,有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基金会自身,第三道防线是政府与社会,中间的第二道防线是行业组织。一般来说,百分之百行业事务,先由基金会自行处理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中由行业组织处理百分之二十,最后百分之十由政府与社会处理。这样,对政府与社会来说,重点监管数量少、负担轻,对行业来说,可以做到自律规范、效率高。因此,建议增加行业组织参与管理与服务的条款。第十八条,建议修改为“?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行业组织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第二十条,建议修改为“?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逾期未成立清算组

6、或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组织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五十二条,建议修改为“?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组织捐赠给予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十八条,建议增加一款“基金会可以依法建立行业组织,进行行业管理和行业监督。”关于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问题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进行了规定。所以,这次征求意见稿中没有对公开募捐的基金会作类似规定。但同时,征求来自wwW.lw5u.Com意见稿对定向募捐的基金会支出标准也不作规定,可能会有实际操作上的问题。建议增加这一方面的条款,设置一个大的区间,以便管理,来自w

7、ww.lw5U.coM避免出现差错。建议在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后面增加一款:“定向募捐的基金会年度公益支出不得少于5%,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30%。”关于统一信息平台问题民政部门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非常重要,但建立这样的平台费时费精力。现在社会上有一些非常成熟的平台,政府可以委托或授权这些平台,公开基金会的相关信息,把这些信息平台纳入到政府信息平台之中,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因此,在相关条款中,建议增加“统一的或授权的信息平台”字样。具体见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关于权利救济问题征求意见稿中罗列了大量的基金会

8、接受处罚的条款,但没有一个条款涉及到权利救济的,这在义务权利上是不对等的,建议增加一条。增加第七十七条“基金会对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为如有异议的,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公益慈善概念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统一使用了慈善概念,仅在个别地方使用公益概念,因此,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没必要特别突出公益慈善,还是采用慈善概念为宜。建议删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等的“公益”。关于适用法律的问题基金会管理条例不仅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而且还要遵守目前还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因此,建议在第七十八条增加两个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除上面大的十一个问题外,还有一些细小的问题,如年度工作报告需要有一个范本。第二十六条“基金会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章程款项中,增加“制定章程”。(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主任、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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