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委会专职委员级别篇一:完善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之思索 完善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之思索 摘 要:检委会专职委员作为检察机构改革中的新生事物,其相 关配套制度尚未健全文章对完善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进展新的定 位,介绍了选任机制的选任条件和选任方式,加强对专职委员管理 的机制,实行上提一级管理、任期制度、建立考核机制等方法,并 探究新形势下的专职委员运行机制 关键词:检委会;专职委员;选任机制;职责权利 检委会专职委员是各级检察机关遵照法定程序产生,受检察长和 检委会托付并对其负责,特地从事检委会工作的检委委员,已成为 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检察制度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设置有 利于改善检委会专业构造,强化标准性,提高议事水平专职委员 制度同其他新生事物一样,也须要不断开展完善 一、完善专职委员的科学选任机制 1.选任条件 设置检委会专职委员,源自11019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 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 改善检察委员会的构造,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选拔一些具有良好的 政治素养、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识、经历丰富、议事实力强的 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担当专职委员”。
2006年5月,中共中心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确定》〔以下简称 《确定》〕指出:“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建立,依据工作须要, 篇二:从四个方面健全完善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 从四个方面健全完善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 李培昌 检委会专职委员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各地在长期的探究实践中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历做法,高检院也从制度层面出台了很多相关的规定,特殊是2022年底高检院党组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为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的标准和完善统一了标准、指明白方向但是对于专职委员的产生方式、管理考核等仍旧无章可循,笔者试就完善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提出以下一孔之见 〔一〕明确担当专职委员的根本条件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担当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现任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且担当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年以上,或者担当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二年以上;2、具有较为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践经历和办理困难疑难案件的实力;3、身体安康。
以上规定为各级院选任专职委员指明白方向,但第〔二〕项还是比拟宏观和抽象笔者认为,各级院在选任专委时在遵循以上原那么前提下,可以对法学理论功底、司法实践经历和办理困难疑难案件的实力进展细化,如规定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过调研文章,或者被评为省级以上业务十佳、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等等 〔二〕完善专职委员的产生方式 就专职委员的产生,各地首先是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踊跃争取当地党委的大力支持,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汇报,说明配备检委会专职委员的根本目的、重大意义,尽早配备2名左右专职委员其次是引入竞争择优机制,做好引荐提名工作检委会专职委员原那么上应由基 层院党组向地方党委引荐提名,但在提名前须征得上级院审查同意提名人选应本着公正考核、公允竞争的原那么,在担当本级院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年以上或者担当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二年以上的同志中产生不是本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应先按规定程序任命为检察委员会委员,再由同级党委任命为专职委员 〔三〕建立专职委员的管理考评机制 专职委员是一项新生事物目前,对专职委员的管理还缺乏相配套的机制制度笔者认为,依据中心文件精神,各地应明确要求将检委会专职委员纳入院领导管理范畴,保障其享受院领导应有的待遇,促进其工作踊跃性的提高。
专职委员的管理还应当推行学习制、调研任务制和考核制1、学习制度检委会专职委员要定期学习“两法”及有关司法说明,学习检察业务或者有关的法律和司法说明等,促进业务素养的全面提高2、调研任务制度每名检委会专职委员每年至少要有一篇有关检察业务的高质量调研文章在省、市级以上刊物发表3、考核制度采纳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年终考核与平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专职委员的工作实绩、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看法和作风的考核,对考核不称职的应予撤职实践中,一些院采纳汇总一个时期内专职委员在检委会议案议事中发表看法的形式,量化考核专职委员的法律政策水平、业务素养,以此作为评定专职委员在任期内是否称职的依据;还有一些地方要求检委会专职委员年终就当年履职状况进展述职这些做法,笔者认为值得借鉴和推广 〔四〕健全专职委员的退出机制 目前,对于专职委员的任职期限,犹如其他检察委员会委员一样,缺乏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的状况是,一旦担当了检委会专职委员,非因调离或者自然减员等状况,一般形成事实上的职务终身制笔者认为,一般可规定专职委员每届任期2-3年,幸免专职委员的终身制届满时依据履职状况进展考核,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专职委员可以连 任;对于不能胜任专职委员职责的,应当刚好调整。
免去专职委员职务,应先报党委组织部同意,再依法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确定篇三:法官的等级 法官的等级 法官的级别分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四等共十二级 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当且仅当一名 大法官分二级,包括一级大法官和二级大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一级大法官两名: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和军事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副院长和省高院院长 高级法官高级法官分四级 法官法官分五级 最高人民法院 王胜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首席大法官 沈德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 张 军: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二级大法官 万鄂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民革中心副主席〕 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大法官 苏泽林: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大法官 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大法官 熊选国: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大法官 南 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大法官 景汉朝: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大法官 张建南:中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周泽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机关党委书记 王秀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黄尔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苏 勇: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一级大法官 最高人民检察院 曹建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检察委员会委员,首席大检察官 张 耕 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检察委员会委员,一级大检察官 邱学强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 朱孝清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 孙 谦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 姜建初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 张常韧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柯汉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 莫文秀 中心纪委驻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组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 李如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 童建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检察官 杨振江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检察官 李晓峰 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一级大检察官 《检委会专职委员级别》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