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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件:第17章 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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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债权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第十七章 债的关系债的概述l 根据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力和义务关系这一概念没有指出这一“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特点和内容,存在不足l法理上,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一定行为(给付)的财产法律关系享受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习题一、单选题: 1、下列关系中,为民法上债的关系的是:( ) A、甲一直对乙予以照顾,乙对甲所欠的人情债 B、甲与乙共同出资购买一辆汽车所形成的关系 C、甲死亡,其继承人乙,丙对甲的遗产形成的关系 D、甲向乙购买房屋而形成的买卖关系l2、关于债权和请求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债权和请求权有一定区别B、债权的请求权消失,债权仍可能存在C、债权和请求权一般不可分离D、债权和请求权其实就是一码事 事例l1、送奶人误将王的牛奶放入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某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l2、在上例中,若是送奶人后来多次将王某订的牛奶放入张某家的奶箱中,而张某贪图便宜将其收为己用,后被王某发现,则双方的关系又如何?债的沿革l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

罗马法上的债(oblitio)既指债权或债务,也既债权债务关系,有时并称为“法锁”(juris vinculum)l“债”是我国古代汉语中固有的词,作为生活用语,“债”专指债务,含有欠人财物或亏欠他人应负责任之意而在翻译西方法律典籍的过程中“债”被赋予了新的含义,成为专门的法律用语,与作为生活用语的“债”有所差别债的发生原因l债是一种法律关系,因此,如果一个生活事实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就不存在法律关系,也就不存在债l那债权债务是怎么产生的呢?按照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定,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均可产生债l债的发生原因的分类:在法理上,分为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意定之债l通过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债即为意定之债,它的发生及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l此处的法律行为主要是指双方法律行为,极少数为单方法律行为l意定之债的发生总是体现为当事人为了追求特定目的而主动承担以给付为特征的行为,因此,意定之债的规则实际上是当事人为满足私利(或私人目的)而付出代价的规则案例l张某在某时装分公司购衣时将随身携带的背包挂在衣架上,该公司当班营业员楼某向张某表示:背包不能挂在衣架上,能否将其放在收银台上张某口头同意后,楼某遂将张某的背包放在收银台上。

张某随后进入试衣室试衣待张某选中衣服至收银台准备付款时,发现背包遗失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及其员工楼某对其损失进行赔偿问:法院该如何让处理?法定之债l因法律规定所生之债即为法定之债,它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l“法定”包含两方面含义:其一,债的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其二,债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l依照法理及立法原意,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是四种主要的法定之债案例与习题l甲乙为邻居,甲有A房屋一幢甲离家外出多年,A房屋闲置无人居住及使用,乙除了经常为甲打扫整理A房屋外,并且认为A房屋闲置在此相当可惜,应该为甲好好利用一番,故乃将之出租予丙,每月租金2000元l问:该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甲得否向乙请求交付其收取的租金?事例l判断下面的行为是否构成债?构成的话,是哪一种债?l1、甲好意让乙搭乘私家车;l2、丙友情邀请朋友丁吃饭;l3、A借予朋友B人民币100元;l4、C在斗殴中打伤了D习题l1、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 ) (单选)l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l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l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l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债的要素l债由主体、内容和标的三个要素组成。

债的主体l债的主体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l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受权利的人是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人是债务人l在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往往是相对而言的即债权人往往同时是债务人,而债务人往往也享有债权习题1、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 )(单选)A、双方都是不特定的B、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C、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D、双方都是特定的债的内容l债的内容是债权和债务债权和债务共同构成债的关系的内容债的内容(一)债权l1、债的性质和特征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基于其债权人的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即债权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债权是财产权l与物权相比,债权具有如下特征:(1)非支配性债权是请求权,即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债的内容(1)非支配性l债权作为请求权的效力体现在,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需要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才能实现,债权人既不能支配债务人的给付客体,又不能支配其行为,更不能支配其人身,即债务人固然受法律上的拘束,但非受支配与之相对,所有权人能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物并排除他人的干涉,是典型的支配权债的内容l(2)相对性。

债权是对于特定人的权利,即债权人仅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其以外的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负有向债权人给付的义务l为满足现实的需要,债权的相对性在现代法上有所突破l债的相对性的例外包括:a、债权的物权化主要表现在买卖不破租赁和预告登记b、承认第三人在债的关系上可以取得一定地位c、债的保全d、第三人侵害债权 债的内容l(3)效力平等性l所有债权在效力上都是平等的,这又被称为债权平等原则这一点和物权所具有的排他效力是不同的l债权平等原则并不排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特定的债权优先受偿如:海商法中规定的船舶优先权等债的内容l(4)期限性民法上设置了时效制度债权经过时效后,虽然并不消灭,但却丧失了获得公力救济的权利l(5)内容的任意性就意定之债而言,当事人原则上可以自由约定债的类型和内容,奉行合同自由,私法自治的原则就法定之债而言,在一定程度上其内容也可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债的内容(一)债权l2、债权的实现债权的权能主要是请求和受领,相应地,也就产生请求力、保持力及执行力等效力l(1)请求力债权人可以根据债权请求债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即债权的请求力l(2)保持力债务人履行债务对债权人为给付时,债权人可以接受并保有该给付。

l(3)执行力当债权因债务人的原因不能满足时,课通过请求公力救济及法律所允许的私力救济方式得以实现债的内容(二)债务是一方为满足他方利益而应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依据,与债权共同构成债的关系的内容三)债务与责任单选题l甲将一幅名画出售给乙,并约定一个月后交付丙知道甲出售名画后,愿出比乙更高的价格购买甲便将该画卖给丙,并当场交付该画与丙,但丙未付款在此种情况下,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单选)lA、乙有权要求丙将该画交付给自己,因为其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lB、乙有权要求甲交付该画,甲应当向丙请求返还该画,而丙亦应当返还lC、乙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lD、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债的标的l在债法理论上,债的客体与债的标的是同义词,均是指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依通说,债的标的为给付l(一)给付的含义l给付是指在债的关系上债权人可向债务人请求的特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且不以具有财产价值为必要,只需满足债权人的某种利益即可给付的具体内容可以是交付标的物、提供劳务或者支付金钱债的标的l(二)给付的要件l给付作为债的标的,必须能够具体认定,否则将导致债权债务关系无效l例如,甲与乙约定,甲在心情好时会赠送给乙一大笔钱供其享有,这一约定便无法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l在买卖合同中,如果所买卖的对象或者标的物的数量不能确定,则无法使合同生效债的标的l(三)给付的完成标准l给付是否完成加以认定时,要根据具体的债的关系作出判断l(四)给付的形态l给付的形态是指给付行为的具体方式常见的给付形态包括: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许可和不作为债的标的l(五)给付的分类l1、积极给付与消极给付积极给付是指债务人以作为方式而完成其给付如因买卖而交付货物消极给付是指债务人以不作为的方式而为给付,如不抽烟l2、财产性给付与非财产性给付l3、可分给付与不可分给付l4、继续给付和非继续给付l5、主给付和从给付案例l2007年3月,李某盗走常某价值1850元的天马牌二轮摩托车一辆,后案件被破获在公安机关没有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前,经人说合,李、常双方愿意私了,并签订了私人协议,约定:李某付给常某3000元,常某到公安机关撤回报案但常某收到3000元后,没有到公安机关撤回报案后李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李某在刑满释放后要求常某返还3000元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常某返还该3000元问:法院该如何处理?债的分类l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即债的设定以及内容是否可由当事人依自由的意思决定这是一种最基本的分类l二、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则是指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多数人之债又分为:l(一)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债的分类l(一)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l1、可分之债也称为分割之债,是指以同一个可分给付为标的,其债权可分享或其债务可分担的多数人之债l2、不可分之债是指以同一不可分给付为标的的多数人之债所谓不可分,有性质不可分与意思不可分两类前者是指给付会因分割而减损其价值;后者是指给付在性质上可分,但当事人约定为不可分债的分类l(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l1、按份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 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l对于按份债权,各债权人只能就其所享有的债权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或接受债务人的给付,而无权请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债的分类l(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l2、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l连带之债的效力可分为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两个方面:外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内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内部的关系(即连带债权人之间或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的分类l(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l从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来讲,在连带债权中,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有权向任一债务人或者所有债务人请求清偿全部债务,而各债务人也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的分类l从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来讲,在连带债权中,因各个连带债权人只能享受自己应享有的权利份额所以,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应享有的权利份额的债权人,应当将该超过部分返还给其他债权人;未满足自己应享有份额的其他债权人也有权向超过应享有份额受领的债权人请求偿付在连带债务中,因各债务人在内部仍是按照一定份额分担债务的,所以,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这一权利称为求偿权l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各自的原因对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 之债案例l1、赵某在公交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大喊:“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到在地致伤。

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l2、甲、乙、丙三人为个人合伙关系,在经营中欠下丁900元债务问:丁如何行使权利?甲、乙、丙承担债务?债的分类l三、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l此分类针对的是以交付财物或者转移权利为给付形态的债l(一)特定之债特定之债是指标的物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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