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商丘市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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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丘市国土资局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商丘市国土资局 商丘市城乡规划局 商丘市住房与城乡建立局关于加强土地规划建立管理严查违法用地违法建立行为的通告为全面加强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与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标准建筑市场秩序,杜绝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立行为,促进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施行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答应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土地规划建立管理工作通告如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展建立,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建立用地。确需使用农用地的应依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2、利用农用地进展非农业建立,不得擅自兑付农民补偿,不得以新农村建立为名,在集体土地上进展房地产开发,建立小产权房。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立工程,应依法获得土地划拨决定书;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立工程,应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开工建立。没有依法获得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没有办理土地登记获得土地证,没有按照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内容开工、开工的建立工程,均属于违法用地行为。 二、按照国家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立工程,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以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

3、立工程,建立单位应当持有关材料出让方式需提供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立用地规划答应证。 建立单位或者个人进展建立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立用地范围以外做出规划答应。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立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答应内容予以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和答应内容的,出具建立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答应内容的,建立单位不得组织开工验收,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开工备案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四、在建制镇总体规划确定

4、的建立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和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建立工程,需办理建立用地规划答应证、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的建立工程需办理乡村建立规划答应证; 五、临时建立工程需要办理临时建立用地规划答应证、临时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临时建立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建立期限届满,应当无条件自行撤除。 六、建立单位或个人在获得选址意见书、建立用地规划答应证、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后十二个月内未获得建立工程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或未获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或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立的,应当在有限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未提出延期申请或核发机关决定不延期的,选址

5、意见书、建立用地规划答应证、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自行失效。 七、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局部。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法定权限进展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施行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重大建立工程或重点工程建立需要修改的。 八、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

6、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立工程以及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外,开工前,建立单位必须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答应证。 九、不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建立单位或个人,均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对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撤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分款;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分款。 二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和个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占用根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根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三对非法占用

7、土地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按照违背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方法第15号令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以划拨或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约定期限一年以上未开工建立的,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价款20%征收土地闲置费,超过二年未开工建立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未获得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或未按照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确定的内容进展建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顿建立;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施行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立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施行的影响的,限期撤除,不能撤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

8、立工程10%以下的罚款。 建立工程造价是指违法建立工程整体造价;违法收入按照该建立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立面积的乘积确定。 十一、在商丘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立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五年建立或改造方案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未纳入近期建立或改造方案,确需进展企业、公益事业、公共效劳设施、住宅建立的,必须依法办理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未获得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或未按照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进展建立的,建立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撤除,其费用自负。 十二、对未获得规划答应或擅自改变规划答应内容的建立工程,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顿

9、建立或限期撤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顿建立或逾期不撤除的,工程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设备、强迫撤除等措施,。 十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规划管理和建立工程的查处,对未经规划答应进展建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顿建立,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撤除。 十四、对违法建立工程无法确定建立单位或者所有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共媒体、建立现场发布公告等形式通知建立单位或者所有人依法承受处理,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立单位或者所有人的,建立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撤除或者没收。 十五、对于未获得施工答

10、应证或者为躲避办理施工答应证将工程工程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顿施工,并对建立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按照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或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进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对于未获得施工答应证擅自开工建立的工程工程,住建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答应证,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十七、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回绝、阻碍规划、国土、住建等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八、对放松管理,放纵、支持违法建立的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凡违法建筑,在开发建立和旧城改造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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