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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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 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 流失,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 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所有,由学院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院国有资产包括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无偿调拨给学 院的资产、按照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 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

2、相结合的原则;(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结合 的原则;(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三)除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和交通运输设备外,单位价 值或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其他固 定资产处置,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处置, 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四)除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和交通运输设备外,单位价 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处置,由学院提出 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处置;(五)调拨或捐赠固定资产给其他单位的,无论价值大 小,均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六)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认定和处

3、理,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资产核实的相关规定执行。经 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等损失,当实行“账销案存,并进行清 理和追索。学院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 券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资产损失的核实,审批权限按照 分类损失额确定。分类损失额低于5万元的,由学院提出处理 意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核销,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分类损失 额5万元(含)以上的,逐级上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核销。(七)学院清理出的负债项目损益,在取得充分证据的前 提下,除损益性质属于资金挂账的以外,可以比照事业单位流 动资产核实审批权限进行处理。(八)学院按规定权限内核实处理的资产损益事项,报市 财政局备案后,后勤管理处

4、应及时将相关资料移交给财务处, 财务处应当及时按照统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资产盘盈审 批权限,比照上述执行。(九)学院要对有关损益证据进行认真审核,要确保所报 送证据合法、有效。损益证据为复印件的,要加盖单位公章。 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提供经济鉴证证明的,由学院自行 确定委托机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第二十六条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 X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 定执行,处置完毕后,后勤管理处应及时将相关资料移交给财 务处,财务处应当及时按照统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七条对于车辆及特种专项设备等有强制性规定的 资产报废事项,按有关强制规定进行处置

5、,并根据相关部门的 处置文书办理账务手续。第二十八条单位撤销、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划转资产 的,由原占有、使用部门组织资产清理,提出资产处置意见, 后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办理资产划转及产权登记手续。第二十九条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 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非说收入管理规定,实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第三十条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对学院占有、使用 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 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第三十一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 和注销产权登记。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由后勤管理处代表学 院向上级

6、主管理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经营性资产的产权 登记工作由经营部门负责组织,后勤管理处协助办理。学院应 当向市财政局或经市财政局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 记,并由市财政局或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 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可视不同情 况,采取日常办理和年末集中办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三十二条产权登记证是对学院国有资产享有所有 权,学院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学院办理法人年检、 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 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第三十三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 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第三十四条学院与

7、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 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 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 权的处理。第三十五条 学院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 纷的,由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 局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 法程序处理。第七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三十六条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 产进行评估:(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二)合并、分立、清算的;(三)资产拍卖、转让、置换的;(四)将国有资产整体或者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六)涉及整体或者部

8、分改制为企业的;(七)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八)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二)学院内部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 让;(三)发生其它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 为,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第三十八条学院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 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的委托和聘请工作由后勤管 理处负责。学院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 责。学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第

9、三十九条学院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 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 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XX市实际工作需要,被纳 入统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按照财政制度规定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祸患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 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严重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 要变化的;(六)市财政局或学院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它情 形。第四十一条学院资产清查工作由后勤管理处组织统实 施,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

10、产清 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第八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第四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 要求,及时将资产数据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 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第四十三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各部门对 所占用的资产要按照要求定期向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填报资产报告,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后勤管理处提供其管理范 围内的资产状况信息;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应当按照上级主管 部门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学院国有资 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报送的资产统计报告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对国有 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

11、分析说明,并对用于对外投 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第九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国有 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 资产使用效益。第四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 有资产的责任和义务。责任追究的形式有通报批评、责令改 正、责任赔偿、院内行政或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第四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学院内部监督与财政 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 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四十七条学院各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后勤管理处应责令其改

12、正,并建议学院对部门主要负责人 和直接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一)未尽其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 产或将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四)对已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 不服从调剂的;(五)其它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第四十八条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学院 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予以赔偿:(一)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资金损失数额全额赔偿;(二)造成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资 产损失的,按损失资产的变现净值予以赔偿;(三)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固定资产账面折余价值予 以赔偿;

13、(四)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按无形资产摊余价值予以赔偿;(五)造成对外投资损失的,按对外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损 失当期应得收益与其市场价值确定赔偿数额予以赔偿;(K)造成其他资产损失的,参照有关计价标准予以赔 偿。第四十九条对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在国有资 产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给予表扬和物质 奖励。第十章附则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实行“统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 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同时接受主管部门及市 财政局的监管。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学院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 由相关

14、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 室(简称“国资办”),设在后勤管理处,负责日常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统领导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二)审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三)审查学院年度国有资产配置方案和年度执行报告;(四)负责学院土地、房屋、仪器设备等有形资产和无形 资产的投入、使用的监督管理;(五)审查对外投资、产权变动方案;(六)组织全院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协调产权纠纷;(七)处理其他涉及国有资产的事务。第六条后勤管理处在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代表 学院对全院国有资产实施统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

15、规定,制定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并组织实 施;(二)负责学院资产购置,账卡管理、产权登记、统计报 告及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实施动态管 理,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办理学院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国有 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四)负责学院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 的调剂工作及存量资产的合理有效利用,优化国有资产配置;(五)负责土地产权、公共用房的统管理工作;(六)接受财政局、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国有 资产管理工作;(七)负责组织国有资产的定期检查工作,对各部门资产 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对本部门占用及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如下:(一)执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相应 实施细则,确保所管理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努力提高资产的使 用效益;(二)对本部门管理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确 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三)负责办理本部门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 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查和报批手续;(四)负责本部门管理资产的清查和定期检查工作,每年 末应进行盘点清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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