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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职业学院基建项目建设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基建项目建设工作程序,根据有关规 定及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院的基建项目建设均适合本规定。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或院长决定需要建设的项目。决定实 施的基建项目由政办公室书面通知职能部门,职能部门根据政 办公室的通知开展工作。第四条 工程预算在30万元(含)以上,根据有关的法规 要求,委托招标代理中介单位,进行社会公开招投标,确定施 工单位。第五条 工程预算额在30万元以下,3万元(含)以上由 学院招投标小组组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第六条工程预算额在3万元以下,由后勤管理处处务会 议研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第七条 施工单位产生后,由院政办书面通知职能部门, 职能部门根据通知进行合同谈判、项目管理等后续工作。第八条合同谈判由职能部门、纪检监察室、财务科三部 门参加,并将共同认可的合同草案报院领导审批,批准后的合 同由政办盖章后发给职能部门执行。第九条30万元以下的工程验收由职能部门、纪检监察室 共同参加,验收结果报院领导审核,批准后由政办盖章生效。第十条工程结算由职能部门根据决算材料初审后送有资 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初审,审核意见初步结论送学院内审部门内 审确认,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交院办盖章,职能部门根据盖 章后的决算书办理工程结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