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考勤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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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人员考勤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保障机关工作人员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按照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的要求,结合办公室实际,制定本。 一、 1、综合推进办指定专人考勤并作好记录,考勤记录明天报送分管领导签字备案。 2、乡纪委和目督办对考勤和出勤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3、对工作人员考勤中的病假、事假、旷工等有关情况,职务补贴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工作人员一年中病假累积超过半年的,其超过的时间职务补贴按60%发给;工作人员一个月中,事假累积超过7天不足10天的,当月职务补贴按50%发给;事假累积超过10天或旷工的,当月职务补贴停发。 二、请假

2、 1、凡需请假者,必须具备领导批准的书面请假条交党政办留存,由党政办统一登记,作为干部年终依据。 2、一般工作人员半天在办公室主任处请假,1至2天向分管领导请假,2天以上向党政主要领导请假;党政副职领导、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向党政主要领导请假,并告知党政办。凡请假人员必须具备书面请假条。 3、严格坚持每周的点名制和学习制,除区上开会和办理重、特、急事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请假。凡不按时到会、迟到、早退一次的扣除当事人50元;无故缺席一次扣当事人100元。 4、事假按第二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一年日常事假不得超过15天。全年请假超出15天者,超出部分每天扣50元,年终兑现。病假凭医院出具的证明,否则

3、按旷工处理,并按出勤率扣减相应奖金。 5、出勤状况实行每月月末公示制。 三、假期及待遇 (一)年休假 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若在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不

4、再给予休假。年休假安排时间为每年6月1日起至10月30日,当年休假不能移至下年使用。 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干部职工休假时间由各科室安排,每年6月1日前将休假计划报党政办备案,党政办负责对各科室休假情况进行督查。 (二)病假 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5、。 (三)婚假 工作人员依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增加婚假20天。 1、婚假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2、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四)产假、护理假 女职工基本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实行晚育的(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

6、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因意外而流产的(含人工终止妊娠),根据医院证明,按以下规定给予产假:怀孕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怀孕三个月至四个月,产假30天;怀孕四个月至七个月,产假45天;怀孕七个月及以上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五)丧假 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工作人员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工作人员年休假、产假、护理假、婚假、丧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年休假、病假、产假、探亲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聘用人员有关请假、休假问题按劳动执行。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工作人员考勤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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