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预算管理制度中小学预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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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预算管理制度中小学预算管理制度 中小学预算管理制度_中小学预算管理制度汇编 为加强中小学校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应制定规范的中小学预算管理。下面为大家了有关中小学预算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管理,保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xx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人民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和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资金由中央、省、区财政分级负担,包括人员经费、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经

2、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等。 第四条 中小学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部门预算原则。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实行一个学校一本预算。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一级预算单位,初中、小学为预算单位。 (二)综合预算原则。中小学预算包括学校全部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现收支平衡,统筹安排。 (三)突出重点原则。依据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保运转、保基本支出、保重点的顺序安排预算,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四)统一管理原则。中小学预算资金由区“教育经费结算分中心”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中小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 第六条 收入预算包括财

3、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第七条 中小学校预算按照“两上两下”程序编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中小学在编制预算时,按照区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将学校通用的耗材和仪器设备等符合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商品和劳务,编入政府采购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九条 中小学预算一经批复,严格执行。在预算未确定前,区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中小学月均实际支出情况,按月预拨公用经费,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 第十条 区级财政部门应按时、足额拨付中小学公用经费,区“教育经费结算分中心”要及时拨付到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4、得截留、滞留和挪用学校预算经费。 第十一条 中小学严格按照批准的支出预算项目和科目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确需调整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执行中新增事项,除国家统一调资和突发性事件可申请预算追加外,其余一律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执行中项目资金有结余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留归学校统筹使用;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决算编制 第十四条 决算要求数字真实,内容全面、准确,编报及时,不得估列代编,不得漏报、瞒报,虚列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学校要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和财会人员参加的“经费预

5、算小组”,科学编制经费预算。学校预算经批准下达后,要将预算在校内进行公示,接受师生的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中小学校经费管理使用监督制约机制。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推进财务公开,接受师生和群众监督,完善内部财务管理约束机制,加强资金管理,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及时向教育部门汇报预算执行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学校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区教育局、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教育部

6、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xx48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举办、与财政部门发生缴拨关系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目标和计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二章预算管理体制 第四条中小学校预算编制管理体制按照办学体制和财政缴拨关系,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由本级财政、主管部门(教育部门办中小学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其他部门办中小学由其他部门主管,下同)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

7、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各级财政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足额保障中小学校经费需求,确保实现“三个增长”等要求。义务教育学校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六条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具体按当地政府部门确定的预算编审程序执行。 第七条中小学校预算编制以独立设置的学校为基本单位,非独立设置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学校统一编制。独立设置、独立编制预算的中小学校应独立核算,建立独立账务,编制独立报表。确属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学校,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确定的核算点实行代理记账,代理记账不改变

8、财务主体地位,不改变资金所有权和财务审批权。核算点不得挤占各中小学的公用经费和向各中小学摊派有关费用。代理记账单位的资质应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中小学校长是学校预算管理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组织学校财会机构和相关人员编制预算,带头严格执行预算,对学校预算编制、调整、执行等负领导责任。 第三章预算管理原则 第九条中小学校预算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真实完整原则。中小学校预算要实事求是、稳妥可靠。编制预算的机构、编制、人员、资产等基础数据资料要真实可靠。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支出预算严格执行有关财政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没有统一规定

9、的,由学校结合实际制订,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各项支出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保发展等必要支出足额保障,不得留硬缺口。 (二)量入为出原则。中小学预算编制必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规举借债务。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三)统筹兼顾原则。中小学校预算编制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合理安排各项资金。先保证基本支出,后安排项目支出;先安排重点项目、急需项目,后安排一般项目。 (四)公开透明原则。中小学校预算管理要发扬民主,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财务部门具体实施,组织学校教务、总务和

10、教职工代表等参与预算编制,并经学校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预算执行要公开透明,依法公开预算和财务信息。 (五)导向原则。中小学校预算要以项目绩效目标及其保障机制科学性、可行性为依据,科学合理编制、执行,确保预算管理规范、高效。 第四章预算编制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中小学校预算编制程序一般为“二上二下”,具体可按同级人大确定的预算程序执行。 “一上”: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要求,结合学校的基本情况和事业发展需求,编制预算建议数,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编成主管部门预算建议数,报同级财政部门。 “一下”: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汇编上报的预算建议数,结合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中

11、小学教育经费,编制预算初步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经批准后向主管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再由主管部门向中小学校下达预算控制数。 “二上”: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对“一上”编报的预算进行修改和调整,经学校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后将预算草案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中小学校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编成主管部门预算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下”: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财政部门向主管部门正式批复年度预算,由主管部门正式批复中小学校预算。 第十一条收入预算编制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收入预算应以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为基础,考虑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

12、进行测算。 县级财政部门应将省、市、县(市、区)财政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按在校生数、补助标准和补助比例编入年度预算,并分解到有关的每所学校,确保学校预算完整。 第十二条支出预算的编制 (一)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采用定员定标准法编制,即根据规定的分类定额标准和核实的单位人员状况,测算出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数。助学金支出应按实际享受助学金的学生人数和规定的定额标准计算编制。商品和服务支出采取定员和定额相结合的办法。 (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中小学校的项目支出预算主要包括房屋构筑物购建、大型修缮、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信息网络购建

13、、其他资本性支出等。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时,需同时编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预算应以满足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为目标,由学校提出年度预算建议数和绩效目标。主管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建立中小学校项目库,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确定中小学校项目支出建议报财政部门或由财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建立中小学校项目库,按照轻重缓急、择优排序的原则,统筹确定中小学校项目支出。地方可视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支出项目。 (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中小学校应将符合当地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表。 第五章预算报表体系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预算报表体系由预算基表、预算综合报表和预算编制说明书三部分

14、组成。预算基表由学校基本情况表、学校收支预算表和政府采购预算表等报表组成。预算综合报表在预算基表的基础上自动生成,由中小学校基本情况汇总表、收支预算汇总表、支出预算明细表、政府采购预算汇总表等报表构成。预算说明书包括学校年度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预算收支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按国家规定印发或制订中小学校预算报表及指标,全省统一实施。市、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增加预算报表与指标,确需增加的,应本着简洁明了的原则,可另行设计附表,不得过多加重学校预算编报负担。 第六章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以绩效目标为导向,规范办理收支,加强预算执

15、行管理;应当在经批复预算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各收支项目,明确收支项目控制额度,经学校决策机构审定后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应当由学校决策机构决定。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规定的票据。对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并按规定实行预算公开,加强支出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整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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