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卓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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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卓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提供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及不低于20%(购房面积超过144 的不低于30%)首期交款税务发票、身份证、并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开户名称、开户行及汇款账号(加盖公章,用于转账),申请贷款时限为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 (二)、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及不低于20%(安置房面积超过144 的不低于30%)的首期交款发票(拆迁补偿款可视为首期交款),并提供拆迁人在银行的开户名称、开户行及汇款账号(加盖公章,用于转账)。申请贷款时限为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 (三)、购买二手房。卖方提供:房地产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产权人

2、、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买方提供:二手房交易合同,房屋价值评估确认书,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业务资金划转通知书;20%(二手房面积超过144 的不低于30%)购房款的交款凭证,买卖双方及银行确认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开户通知书。在房产交易前提出贷款申请。 (四)、自建、扩建、翻建自住住房。在农村的需提供乡镇一级土地所及村建站批准的自建、扩建或翻建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证、房屋平(立)面图、工程预算及夫妻至少一方户口在农村的证明;在城区的需提供土地证(用地批文或拆迁安置协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平(立)面图、工程预算。同时提供承建单位的开户名称、开户行及汇款账号(加盖公章,用于转账),申

3、请贷款时限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2年内。 (五)、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产权证、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需住房大修的鉴定证明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算。同时提供承建单位的开户名称、开户行及汇款账号(加盖公章,用于转账),申请贷款时限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2年内。 (六)、房产抵押的。需提供房产所有人、共有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土地证及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书。 (七)、借款人(共同还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含首页)、工资收入证明、结婚证(或未婚声明)、信用查询声明(经信用查询,在以往各类贷款中凡连续欠款3期以上或累计欠款6期以上的以及信用卡透支达6期的均属信用不良)。

4、商品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xx-02-21 19:04 | #2楼 一、商品房贷款所需材料: (一)福建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有效购房合同及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四)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供结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离异未再婚者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单身者提供一张一寸近期彩照并面签未婚声明书; (五)借款人及其配偶工作单位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月收入超过一万元的,需同时提供上一年度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六)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折; (七)银行现金交款单

5、、购房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若首付为刷卡缴纳的,应提供POS单商户存根联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1、申请二手房贷款须在房屋产权过户之前办理。 2、以上复印件(一份),请用A4纸。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一)贷款对象:在福州市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榕省属单位和中央驻榕单位在职职工。 (二)贷款条件:(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最近连续6个月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5.借款人及其配偶借款时无公积金贷款; 6.借款人可提供有效购房合

6、同或协议; 7.借款人应为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借款人及其共有产权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 8.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的30%; 9. 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 10.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的存款账户中每月划收贷款本息。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办流程 借款人填写福建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并提供所需材料省直单位公积金中心审核、决定贷款承办银行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贷款承办银行发放贷款。 (一)借款人提出申请 借款人填写书面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二)资信调查及贷款审批 贷款承办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资信调查,

7、提出意见并填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调查审批表送有关人员审批。 受理借款申请7个工作日后,由贷款承办银行告知借款人贷款审批结果及借款合同签订事宜。借款人可在借款申请受理7个工作日后,直接向贷款承办银行查询审批结果及借款合同签订事宜。 (三)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接到贷款承办银行通知后,与共有权人一同带上身份证、还款存折等资料办理借款合同签订手续,并将借款合同送开发商签字盖章后交承办银行。 (四)办理抵押登记 借款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五)贷款划拨 贷款承办银行在确认抵押登记办妥、借款合同生效后,按合同约定日期将贷款转入借款人与售房人共同指定的账户,并将放款回单寄送借款人。 (六)贷款回收 借款人自放款次月起按借款合同的约定逐月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承办银行申请提前还款。 (七)办理抵押登记注销 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后,由承办银行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并负责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备注:表格填写请使用墨汁或炭素墨水,要求字迹端正、清晰; 复印件请使用A4纸;联系电话:省直中心:87858480、8782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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