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煤炭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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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煤炭经营资格 关于印发江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那么的通知 赣煤行管发2006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 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监视管理,依法标准煤炭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煤炭经营监管方法,我办制定了江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那么,现予印发实施。 请各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谨慎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煤炭经营监管、标准煤炭经营秩序,促进我省煤炭经营市场安康开展。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江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视管理,依法标准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促进煤炭市场安康开展,保障社会经济开展对煤炭的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

2、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煤炭经营监管方法国家开展改革委第25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其次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那么。第三条 本实施细那么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加工经销。煤炭批发是指从煤矿或者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转卖给生产经营单位运用,或者转卖给其他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零售是指从煤矿或者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转售给城乡居民作为生活消费或售给社会集团作为公共消费。民用型煤加工经销是指从煤矿或者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经过粉碎、加工成民用型煤,售给居民作为生活消费或售给社会集团作为公共消费

3、。第四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削减环节、保障供应的原那么。第五条 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煤炭行业办负责全省煤炭经营的监视管理。设区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或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视管理。工商、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视管理。其次章 煤炭经营企业第六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第七条 设立煤炭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应当

4、具备以下条件:一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煤炭零售企业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煤场地煤炭批发经营企业在3000平方米以上、零售企业在1500平方米以上和装卸、加工等设施,并符合环境爱护的要求;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设备,计量人员取得上岗证书;五有符合标准或经省煤炭质量监视检验站验收合格的煤炭质量检验设备,质检人员取得上岗证书;六符合国家和省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规划管理的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设立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从事型煤原料集中粉碎、统一配送的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5、;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煤、加工场地煤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和设施,并符合环境爱护的要求;四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型煤加工机械设备; 五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衡器并能够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煤质化验证明;六符合行政区域内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申办煤炭经营资格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 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 三煤炭经营工程可行性分析报告;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新设企业,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公司章程;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六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七固定

6、经营场所证明;八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土地运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储煤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平面图、面积、储煤实力和场地设施;必要时,须提交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加工场地环保合格证明;九计量设备合格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计量设备合格证,计量人员上岗证书;十煤质检验设施合格证或托付检验合同及检验单位煤质检验设施合格证,质检人员上岗证书;十一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粉碎、成型等机械设备运用证明。第十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无需取得煤炭经营资格;但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的,应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第十一条 以煤炭为燃料或原料,从事电力、冶金、建材

7、、化工、炼焦等非煤产品生产的企业,属煤炭终端用户,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持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申请办理持续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依法予以注销。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 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的,应当到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煤炭经营资格注销手续。第十五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遗失的,应当在遗失后一个月内在省级报纸上登载遗失声明,并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申请补办。第十六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第三章 审批程序第十七条

8、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省煤炭行业办负责全省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并干脆负责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省属煤炭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设区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初审。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是否符合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合理布局签署看法。第十八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实行定时集中受理制度。在国家有关政策对设立煤炭经营企业数量允许并符合省内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的状况下,一年中每季度的后十个工作日为省煤炭行业办集中受理申请的期限。第十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

9、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其次十条 申请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展审查,必要时应当到有关现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展核实。其次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初审部门自受到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报省煤炭行业办审查。其次十二条 省煤炭行业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二十个工作日不能完成的,经本办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其次十三条 省煤炭行业办对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自作出批准确定之日

10、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次十四条 省煤炭行业办对作出的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审查确定,在省煤炭行业办网站予以公告。其次十五条 申请办理持续、变更、注销、遗失补办手续的程序等准用设立审批程序。第四章 煤炭经营其次十六条 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谨慎履行经济合同,保证煤炭质量,保障煤炭供应,提高效劳水平。其次十七条 从事煤炭经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由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需全面履行合同。煤炭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和居处;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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