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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公招教育法学知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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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公招教育法学知识重点 教育法学一、法与教育法〔一〕120.法的含义: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确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标准的总和P211121.法的特征:法的国家意志性;法的特别社会标准性;法的效力普遍性;法的国家强制性;法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性P211122.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有多种说明,但是全部诠释的共同点是:认为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效力来源,亦即依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对法所作的根本分类P212〔二〕123.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是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P213124.教育法规的含义: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利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标准文件的总称P213二、教育法律关系〔一〕125.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类型:P215125.1含义:是指教育法律标准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125.2类型:〔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外部的法律关系;〔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衡型教育关系;〔3〕调整型教育法律关系和爱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125.3特征:〔1〕首先是由法律标准所明确规定的社会关系;〔2〕也是一种思想关系;〔3〕规定的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25.4详细包括以下几方面:〔1〕政府与学校的关系;〔2〕学校与老师的关系;〔3〕学校与学生的关系;〔4〕老师与学生的关系;〔5〕学校与家庭的关系;〔6〕学校与社会的关系126.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歼灭:〔1〕产生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主体遵照〔或违反〕法律标准的规定进展活动,从而形成的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变更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改变,它包括权利主体的增加或者削减、权利内容的局部改变和物的量的增减等;〔3〕歼灭教育法律关系的歼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P216〔二〕127.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担当义务的人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自然人,二是机构和组织,三是国家P217128.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实力和行为实力:〔1〕自然人的权利和行为实力:自然人的权利实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的实力和资格自然人的行为实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担当义务的实力和资格。

〔2〕组织的权利和行为实力:组织的权利实力是指组织依法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的实力和资格组织的行为实力是指组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担当义务的实力和资格P217〔三〕129.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P217130.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物,物资、财产、设施、场所、资金等,2.行为,指作为和不作为;3. 精神财产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独创权等P218〔四〕131.教育法律关系内容的含义: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在必须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担当的义务,也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和依法应当履行的责任P219134.教育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含义:〔1〕 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它通常有行为权、要求权、恳求权等表现形式〔2〕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应担当的某种责任它通常有不作为、踊跃作为、承受国家强制等与教育法律权利相对应的形式P219135.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相互依存,不行互缺;〔2〕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实现依靠于义务人对义务的担当;〔3〕权利和义务的依存关系还表此时此刻其主客体双方之间不行能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不能只担当义务不享有权利;〔4〕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从其主体的数量上来看不必须是对等的,即可能不是一对一的,有时一个主体享有权利,多个客体担当义务。

P219136.权利和义务的类型:〔1〕权利分类:依据权利主体不同分为公民权利、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国家的权利;依据权力内容不同分为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权利行使范围不同分为一般权利和特别权利〔肯定权和相对权〕〔2〕义务分类:主体不同 公民义务、国家机关和组织的义务、国家的义务;内容不同 踊跃义务和消极义务;义务运用范围不同 一般义务和特别义务 P219137.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教育权利是教育法规给予人们所享有的有关教育的权益,它允许人们依据自己的愿望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某种教育行为;教育义务是教育法规要求人们应履行的有关教育的责任,它标准人们必需作为或者不得作为某种教育行为 P220三、教育法律标准〔一〕138.教育法律标准的含义、类型:138.1含义: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那么P222138.2类型:〔1〕根本职能:调整性标准和保障性标准;〔2〕特地只能:一般性、概念性、原那么性、规那么性、技术性标准;〔3〕调整方式:义务性标准、授权性标准;〔4〕法律行为产生根底:调控性标准、构成性标准;〔5〕内容弹性程度:确定性标准、非确定性标准。

P222〔二〕139.教育法律标准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教育法律标准内容的各个局部的有机组成,包括假定〔法定条件〕、处理、制裁三局部P223〔三〕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 140.教育道德的含义:对受教育者有目的地施以道德影响的活动内容包括提高道德觉悟和相识,陶冶道德情感,熬炼道德意志,树立道德信念,造就道德品质,养成道德习惯 补充141.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的比拟:〔1〕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之间存在共性,也有区分;〔2〕教育法规和教育道德相互联系:一方面两者相互穿插并可以实现相互转化;另一方面两者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表此时此刻道德价值判定对制定教育法律标准起指导作用,法律是道德价值判定实现的保证;教育法律标准和教育道德标准在调整教育关系,标准有关教育行为过程中有互补作用 补充142.教育道德的作用 143.教育政策的含义:教育政策是政策主体对不同的教育利益关系进展价值选择的过程,是政党、政府等政治实体为实现必须历史时期的教育目的和任务而规定的行动依据和准那么P224144.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关系:〔1〕联系:①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确定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②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详细化、条文化和定型化,③教育政策确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详细内容表达教育政策,④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保证。

〔2〕区分:①两者的制定主体不同,法规必需是国家权利机关和行政机关,政策还可以是政党组织②两者的执行方式不同,法规是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每个人都必需遵守;政策靠的是行政力气或者党的纪律,强制力是有限的③两者的标准效力不同,法规是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政策的效力比拟困难,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有普遍的约束力,政党机关制定的那么只在政党内部具有约束力④两者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政策具有广泛性几乎渗透到教育领域方方面面;法标准围相对小,主要是在教育活动的根本方面和教育的根本关系⑤两者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不同,急于解决、短暂的、尚未定型的教育问题一般采纳政策;须要严格界定的、肃穆对待的、比拟稳定的教育关系一般采纳法规P224四、教育法制过程145.教育立法的含义、原那么:P228145.1教育立法:教育法的制定又称教育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说明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标准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教育法律的活动145.2原那么:〔1〕必需坚持子法附属于母法的原那么,〔2〕必需放映法律标准的根本特征,〔3〕必需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相同,〔4〕必需从我国的国情启程,〔5〕必需借鉴国外教育立法的有益经历。

146教育立法体制:我国目前的教育立法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立法两大内容,实行的是分类立法体制,学历教育局部的立法根本上由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进展而非学历教育,特殊是职业技术培训方面的立法权由国家和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行使 P229147教育立法权限:〔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2〕国务院有权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央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依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确定、吩咐,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有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地方性规章,地方性规章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5〕民族自治地区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县的报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6〕特殊行政区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外,在不违反国家宪法的前提下有独立的立法权,但所立之法必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P229148.教育立法的程序:〔一〕法律议案的提出;〔二〕法律议案的审议;〔三〕法律的表决和通过;〔四〕法律的公布 P229149.教育法规实施的含义:指教育法律标准在教育实践过程中的详细运用和实行 P229 150.教育法规实施的方式:教育法规的遵守、教育行政执法 P230 151.教育法规的效力与说明:P230151.1教育法规的效力:教育法规的效力是指法律标准的生效范围,它包括时间上的效力、空间上的效力、对人的效力以及教育法规在适用过程中产生的实效等方面151.2教育法规的说明:教育法规的说明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法规标准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包括正式说明〔立法、司法、执法、地方说明〕与非正式说明〔学理说明、随意说明〕152.教育行政执法的含义、特征、地位、原那么、内容与方式:P231152.1含义:是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在现实生活中实施教育法规的活动152.2特征:〔1〕具有国家意志性;〔2〕具有法律性;〔3〕具有强制性;〔4〕具有单方权威性;〔5〕具有主动性;〔6〕具有主体多元性特征152.3地位:国家行政机关的根本职能之一;教育法规实施的主要方式之一。

152.4原那么:合法性原那么,应急性原那么,依法行政原那么,合理性原那么,公开、公正原那么152.5内容与方式:〔1〕推行教育法规实施,〔2〕对遵守教育法规状况进展检查和监视,〔3〕进展教育行政惩罚153.法律制裁的含义: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追究违法者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措施它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实施,包括法律规定授权或托付的机关、组织P232154.违法的含义与种类:含义:是指一切违反现行法律标准要求,超出现行法律标准允许范围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种类:一般违法、犯罪P233155.法律制裁的方式:〔1〕行政制裁: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或企事业组织对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的行为和责任人采纳的强制措施行政处分、行政惩罚;〔2〕民事制裁:指对违反民事法律标准,损害他人民事权益而应担当民事责任的人所采纳的强制措施;〔3〕刑事制裁:指对违反刑事法律标准的犯罪分子依其应担当的刑事责任而实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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