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事主体 二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一、民事权利实力和民事行为实力 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民事权利实力,“做人的资格”,是一种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具有普遍性、同等性和不行剥夺性等特征,不得转让、继承和抛弃自然人从诞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实力,想法享有民事权利,担当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一律同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诞生最终死亡诞生和死亡时间确实定,依据《民法总那么》第15条:自然人的诞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诞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诞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相关学问点1:胎儿的利益爱护,依据《民法总那么》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承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爱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实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实力自始不存在①胎儿娩出时为活体,遗产归该婴儿全部,由监护人监管;胎儿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按婴儿的遗产法定继承②胎儿娩出时为死体,民事权利实力自始不存在,遗产按原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相关学问点2:死者人格利益的爱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始于诞生,最终死亡。
自然人死亡后,不再享有民事权利,但享有民事利益且只存在人格利益对于财产利益,合法财产遵照继承法规定发生继承,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形,依据《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全部;死者生前是集体全部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全部制组织全部对于身份利益,死者与近亲属的身份关系自然歼灭,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然歼灭人格利益爱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说明》第3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以下侵权行为1 遭遇精神苦痛,向人民法院起诉恳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羞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结论:⑴侵权客体是死者的人格利益而非人格权〔司法说明的表述非姓名权等民事权利〕⑵爱护的对象是社会公共利益及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说明》第7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遇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恳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结论:⑴原告是死者近亲属且应以近亲属名义起诉近亲属起诉有顺位限制⑵胜诉后获得的赔偿金属于起诉的原告方,而非死者遗产,未参与诉讼的近亲属不得要求遵照死者的遗产分割赔偿金〔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相关学问点:《民法总那么》第185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 ㈡ 民事行为实力民事行为实力,“做事的资格”,是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担当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实力制度旨在爱护智虑不周之人,并兼顾交易平安,其划分标准为意思实力和识别实力,即依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安康状况为标准进展划分⑴年龄标准:①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为无民事行为实力人;②8周岁以上〔《民法总那么》第205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③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 ⑵精神安康状况标准:①不能分辨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实力人;②不能完全分辨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③精神安康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
2 相关学问点:《民法总那么》第24条:不能分辨或者不能完全分辨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实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实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其智力、精神安康复原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复原为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⑶民事行为的效力:①无民事行为实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②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安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继承法》第22条第1款:无行为实力人或者限制行为实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监护监护制度旨在爱护非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即其他合法权益通说认为,监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设,对于监护人无任何利益,属于一种职责 ⑴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第一顺位:父母,①父母离婚,不影响监护,父母双方仍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②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为法定监护人。
相关学问点:《民法总那么》第29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当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其次顺位: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三顺位:成年兄姐第四顺位:其他情愿担当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须经过未成年人居处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3 第五顺位:民政部门、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未成年人居处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⑵无民事行为实力、限制民事行为实力的监护人的设定 第一顺位:配偶其次顺位:父母、成年子女第三顺位: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顺位:其他情愿担当监护人的个人和组织,但须经过被监护人居处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第五顺位:民政部门、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未成年人居处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⑶指定监护指定监护的适用前提:《民法总那么》第30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敬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指定监护的前提是无法通过协议确定监护人指定主体:被监护人居处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法院指定监护的原那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那么,不受监护资格顺位限制 指定监护的程序:①“两步走模式”先由被监护人居处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对指定结果不服,可以再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②“一步走模式”干脆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指定监护人临时监护人:在指定监护过程中的临时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居处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担当临时监护人,目的在于爱护被监护人处于无爱护状态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指定监护的后果: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⑷托付监护4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局部或者全部托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须要担当民事责任,应当由监护人担当,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被监护人却有过错,负连带责任 ⑸书面协商监护《民法总那么》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情愿担当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丢失或者局部丢失民事行为实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⑹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原那么:监护人应当遵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那么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的详细内容: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爱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权益有关的确定时,应当依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敬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敬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帮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安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实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预 监护人的责任担当: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担当责任 ⑺监护人资格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情形包括:①实施紧要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安康行为的,如虐待、遗弃、性侵害;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局部或者全部托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③有紧要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监护资格撤销的申请人:①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个人;②有关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爱护组织、民政部门等;③有关个人或组织未刚好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法院申请撤销 监护资格撤销的机关:法院5 相关学问点: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支配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且依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那么依法指定监护人依据《民法总那么》第37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接着履行负担的义务。
⑻监护资格的复原复原的情形:出对被监护人实施存心犯罪的不得复原,确有悔改情形 复原的前提:敬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复原的申请人:监护资格复原的申请人为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 复原的机关:法院监护资格复原后,法院指定的新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⑼监护关系的终止①被监护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实力;②监护人丢失监护实力;③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④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旧须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三、宣告失踪 ⑴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民法总那么》第41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该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斗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斗争完毕之日起计算 ⑵宣告失踪的程序宣告失踪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和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不存在依次上的限制宣告失踪受理: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居处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居处地与居住地不相同的,由最终居住地的基层法院关系 宣告失踪的公告: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找寻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
6 ⑶财产代管人制度财产代管人确实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情愿担当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对代管有争议或没有法定代管人无代管实力的,由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地位:①实体地位: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当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②诉讼地位:财产代管人可以自己〔代管人〕的名义起诉或应诉财产代管人的责任:财产代管人因存心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担当配成责任财产代管人的变更: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的财产权益或者丢失代管实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值理由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刚好一脚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状况 ⑷宣告失踪的撤销《民法总那么》第45条: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