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HDCOPFK01审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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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管理制度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修订记录日 期修订状态修改内容修改人审核人批准人一、 制度目的为促进业务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内部控制,建立持续改进的经营管理机制,以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二、 适用范围适用于海航地产总部及各成员公司、业务单位,以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三、 术语/定义内部审计:是海航地产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本流程有关规定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公正的监督、评价及咨询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地产总部及各成员公司、业务单位的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合法性、适当性和有效性,以及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与完整性,提出改善建议,总结最佳实践,以促进海航地产战略目标的实现。四

2、、 职责规划4.1 总部合规部1) 负责编制审计工作计划;2) 负责编写审计项目的方案及工作程序;3) 负责实施现场审计;4) 负责编写审计报告;5) 审计结果的反馈与处理跟踪;4.2 被审计部门/单位1) 配合风险控制部组织的各项审计工作;4.3 公司领导层1) 审批总部年度审计计划;2) 审批审计方案;3) 审批审计报告;4) 重大审计问题决策。五、 管理规定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内部审计是海航地产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风险管理水平持续提高的推动力量,是促进海航地产改善营运效率与内控质量的业务伙伴,为海航地产实现战略目标提供增值服务。第二条 除非特别指出,本制度中“公司”指“海

3、航地产控股(总部)有限公司”,“总部”指“海航地产控股(总部)有限公司总部”,“成员公司”指“海航地产控股(总部)有限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公司”,“区域公司”指“海航地产控股(总部)有限公司区域公司,目前共分为四大区域公司”,“项目公司”指“海航地产控股(总部)有限公司项目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海航地产总部及各成员公司、业务单位,以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第二节 审计部门权限第四条 审计部门可以参与或者列席海航地产有关的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第五条 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战略、预算、资金、资产、成本、营销、物业管理等相关资料。第六条 审计部门可查阅和浏览海航地产总部及所属

4、成员公司、业务单位使用的财务软件及其他内部管理系统。第七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正在进行的违反政策、法律以及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内部审计人员有权予以制止、纠正。第八条 当审计部门根据审计主管领导的指令,未经预先通知而进行专项审计时,有关成员公司、业务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第九条 审计部门在开展审计工作时,被审计的部门、成员公司及业务单位消极拖延不予配合的,审计部门有权进行通告或向审计主管领导进行报告并提出相关处罚建议。第十条 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作为海航地产总部及所属成员公司、业务单位及个人业绩考核内容的组成部分。第十一条 对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行为,由审计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报呈审计主管领导对当

5、事人进行处理。第三节 被审计单位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内部审计工作中,被审计的部门、成员公司及业务单位应提供的相关审计配合包括但不限于:(一) 提供开展审计工作所需的必要的工作条件;(二) 及时、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三) 参加审计人员召开的审计会议;(四) 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协助、配合开展审计工作;(五) 安排涉及审计事项的当事人解释、说明情况;(六) 必要时,协助审计人员进行外部调查;(七) 纠正、制止审计中发现的正在进行的违反政策、法律以及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八)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数据、 资料的当事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九) 及时回应审计意见并反馈有关改

6、进工作的进展情况。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最终审计结论如有异议,可向审计主管领导提出,由该领导进行协调处理。第四节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要求第十四条 海航地产控股总部设立审计部门合规部,向审计主管领导报告工作,负责海航地产总部及各成员公司、业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海航地产所辖各成员公司、业务单位不再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外部招聘,内部人员交流等方式招揽人才,建立与海航地产发展相适应的审计人员队伍,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审计部门也可以临时聘用外部专家和抽调内部人员协助开展审计工作。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行业工作经验,并具有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7、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内部审计人员专业培训,内部审计人员也应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自身学习,通过不断后续教育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公司审计规章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并秉承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依照本流程组织开展审计工作,行使审计监督、评价职能,任何部门、成员公司、业务单位及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有利益冲突时,应主动向上级主管如实汇报,并予以回避。第

8、二十一条 为促进审计人员的职业成长,积累专业经验,实行审计部门人员和总部其他部门、成员公司、业务单位间人员交流机制,在审计部门从事内部审计工作较长时间的,由人事部门安排进行人员交流。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的具体要求见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细则管理办法第五节 内部审计类型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实施的内部审计类型主要包括:营运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题审计、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内控测评。第二十四条 营运审计,指审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对控股总部、成员公司、业务单位日常营运管理流程的遵循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的审计。营运审计可视具体情况对全部业务或单项业务按照一般审计程序安排实施,主要审计内容为:(一)

9、 控股总部、成员公司、业务单位的发展目标、各项政策与海航地产有关总体目标、政策是否相适应;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与海航地产内部制度总体规定有冲突;以及目标、政策、制度的执行效果。(二) 公司业务流程是否合理、简洁有效。(三) 财务及经营活动的记录等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完整,以及核算、归集、分析这些资料所采用的方法是否恰当。(四) 资产和权益是否完整,保护资产的方法是否适当,资产是否存在和安全。(五) 资源的使用是否经济和有效,是否建立了衡量、考核的标准以及是否遵守这些标准;有无资源闲置、未能充分利用的现象。(六) 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程序和依据是否适当;预算的完成情况及

10、效益。(七) 公司绩效考核的执行情况。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指审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或审计主管领导的指令,对属下成员公司、业务单位经理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的审计。具体实施按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专题审计,指审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或审计主管领导的指令,对全部或者部分总部部门、属下成员公司、业务单位经营管理中某个专题进行的审计。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营运审计列示的内容,实施程序参照一般审计程序执行,审计报告呈报主管领导,经审批后转发。第二十七条 专项审计,指审计部门根据董事会决议或审计主管领导指令,对经营活动及财务活动中特定事项的审计。其内容根据董事会

11、决议或审计主管领导的指令决定,审计报告可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直接报送审计主管领导审阅、批转。第二十八条 审计调查,指审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或审计主管领导的指令,针对某一业务或者活动对一个或者多个的总部部门、成员公司、业务单位进行专项调查。参照一般审计程序组织实施,调查的形式可以是发放问卷、实地调查或两者结合,调查报告可区分调查对象征求意见,修订后呈报主管领导审阅后批转。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一) 调查的范围、内容和期间; (二) 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 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 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五) 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第二十九条 内控测评,指审

12、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对控股总部、成员公司、业务单位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抽查评价的检查活动。内控测评原则上每年年末对全部或者部分成员公司、业务单位开展,实施程序按照相关实施细则执行。第六节 内部审计一般程序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程序主要包括审计立项、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资料归档以及后续审计六个阶段。第三十一条 审计立项。审计立项根据以下方面安排:(一)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二) 董事会或审计主管领导指令实施的审计项目;(三) 应各职能部门或下属成员公司、业务单位要求,并经审计主管领导批准而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第三十二条 审计准备。主要内容:(一) 成立内部审

13、计小组;(二) 了解被审计的部门、成员公司及业务单位及个人的基本情况;(三) 评估审计风险,确定审计重点领域和重点事项;(四) 向被审计的部门、成员公司及业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部门一般应在实施审计前五个工作日下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的专项审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具体见审计通知书编发管理办法。(五) 拟订审计工作方案,并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审计工作方案的编写具体见内部审计方案编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审计实施。内部审计人员通过了解、收集、分析被审计单位的资料,形成审计意见,以支持审计结果。(一) 内部审计小组与总部部门、成员公司及业务单位召开审计会议,会议由总部部门、

14、成员公司及业务单位的经理人和有关人员参加。议程主要包括向被审计的部门、成员公司及业务单位说明审计工作日程安排和需要协助的事项,听取总部部门、成员公司及业务单位情况介绍。(二) 了解控股总部、成员公司及业务单位的经营特征,必要时实地察看总部相关部门、成员公司及业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三)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收集的审计资料,进行检查、分析取证等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将查看相关文件,与有关人员面谈以了解其营运过程,并予以记录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具体见审计工作底稿管理办法。(四) 审计人员对发现的正在违反政策、法律以及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及时上报。(五) 现场审计结束前,内部审计小组将主要审计情况、

15、问题及改进建议进行汇总,形成交换意见提纲,并与被审计的部门、成员公司及业务单位交换意见。第三十四条 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分析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通报审计结果。审计报告的编写具体见内部审计报告撰写管理办法。(一) 审计报告须及时准确,清晰明了,客观审慎,富有建设性。(二) 审计报告须具备充分的依据,审计底稿对审计报告的结论充分支持。(三) 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的背景资料、目的、范围;审计事项的现状;审计发现问题、建议、被审计单位回应、整改责任人及对问题改进的预计完成时间。(四) 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初审后上报主管领导审批。(五) 经主管领导审定的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六) 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针对报告中有关问题和建议回复整改意见,确定整改责任人和预计完成时间。审计部门审核被审计单位的回复,并进行修改后出具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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