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创办和装修资金管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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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创办和装修资金管理手段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创办和 装修资金管理手段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模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创办和装修资金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根本创办财务规矩(财政部令第 81 号)、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手段(桂政发202226 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内根本创办投资工程管理暂行手段(桂发改投资20221724 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手段。 其次条 本手段所称办公场所包括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 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的概括定义及范围界定,以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创办标准(发改投资202226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那么(桂办发202240号)和关于模范党政机关技术业务用房创办管理的指导观法(桂发改投资2021302号)等文件定义及部门解释为准。 第三条 本手段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创办和装修办公场所资金使用监管。 第四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创办和装修概括内容和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创办标准(发改投资20222674 号)有关规定执行,技术业务用房创办和装修概括内容

3、和标准按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文件执行。配备、租用办公场所参照以上内容和标准执行。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创办务必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中断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有关规定。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要持续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严禁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五条 本手段所称办公场所创办和装修资金(以下简称工程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置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以下简称工程创办单位)用于创办和装修办公场所的资金。创办包括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办公场所大中修工程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那么(桂办发202240号)执行,资金管理参照本手段执行。 第六条

4、工程资金使用监管的主要任务是: (一) 依法筹集和使用工程资金,防范财政、财务风险; (二) 合理编制工程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 (三) 加强工程核算管理,模范和操纵创办本金; (四) 实时切实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工程创办财务状况; (五) 加强对工程资金使用的模范和监视,实施绩效评 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其次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管理原那么。工程资金遵循厉行俭约、精打细算、统筹安置、专款专用、强化监视、讲求绩效的原那么举行管理。 第八条 职责分工。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进展改革委、财政厅、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创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工程资金管理和监视工作。

5、(一)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创办工程出具必要性审查观法;负责办公场所资产交付使用后大中修及装修工程审批;负责办公场所规划、权属管理、使用监管、处置等。 对于出具同意开展办公场所创办工程的审查观法,应明确单位申请的办公场所需求经论证无法通过调剂、置换、租用方式解决。 (二)自治区进展改革委负责办公场所创办工程(含资产交付使用前装修)审批;负责自治区本级预算内根本创办投资安置等。 资产交付使用前装修内容应包括建筑装修、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智能化系统等,政务信息化内容按照广西政务 信息化工程创办管理手段(试行)(桂政办发202121 号)执行。 (三)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资

6、金安置方案审核、资金安置、拨付和下达;负责资金使用监管,组织并指导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创办单位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四)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创办单位负责根据实际处境提出创办、装修、大中修办公场所概括需求,按部门职责分工,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进展改革委审批;负责做好工程方案制定和预算编制等工作;负责组织并概括负责工程实施、合法合规使用工程资金、竣工验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批,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负责工程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概括工作,承受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加强工程内部操纵创办,建立健全工程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安好和工程创办质量;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创办工程文件归档模

7、范和制度,做好工程档案管理;负责确保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好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切实完整等。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安置 第九条 工程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置的根本创办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创办资金(含各类专项资金和部门预算安置的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置的工程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置的工程资金。 第十条 工程创办单位应将本单位办公场所创办有关需求,按照规定程序经工程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必要性审查观法。 第十一条 对于办公场所创办工程,工程创办单位应当编制工程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规定程序经工程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自治

8、区进展改革委审批。工程创办单位在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自治区进展改革委审批阶段,应当提出创办资金筹措方案,明确创办资金来源,并明确不同资金渠道的概括筹资金额,确保落实创办资金,合理操纵筹资本金。 办公场所创办工程的装修(含建筑装修、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智能化系统等)应全部纳入自治区进展改革委审批(含工程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范围;办公场所资产交付使用后大中修及装修工程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未经自治区进展改革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的办公场所装修工程,自治区财政原那么上不予安置资金。 第十二条 工程创办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概算、创办工期、年度投资筹划、以前年度工程各类资金结转处境

9、等,提出工程财政资金建议数,按照规定程序经工程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 (一)自治区本级预算内根本创办投资资金申报与安置。申请自治区本级预算内根本创办投资资金的工程,工程创办 单位应当通过投资工程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程序(应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并向自治区进展改革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自治区本级预算内根本创办投资资金调配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进展改革委分解下达年度投资筹划,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年度投资筹划下达资金预算。 (二)纳入部门预算的工程资金申报与安置。办公场所创办和装修工程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再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

10、施手段(桂财办202270 号)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创办单位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将拟实施的办公场所创办和装修工程年度资金需求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并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工程创办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应当以自治区进展改革委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及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为根基。 第十三条 工程创办单位应按照厉行俭约、经济适用的原那么,严格执行办公场所创办和装修标准,不得超规模、超投资概算、超财政预算评审使用资金。若因违规创办导致超规模、超投资概算、超财政预算评审的处境,超出片面自治区进展改革委、财政厅一律不予追加安置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四条 工程资金拨付应按照

11、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工程创办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工程资金,应按照政府会计准那么、政府会计准那么制度解释等规定举行账务处理,同时举行财务会计核算和预算会计核算。属于根本创办工程的,同时按照根本创办财务规矩(财政部令第 81 号)、 根本创办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手段 (财建2022503 号)和根本创办工程创办本金管理规定(财建2022504 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工程创办单位应严格按照自治区进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筹划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财政预算组织工程实施,不得擅自提高创办标准、增加创办内容、扩大创办规模以及变更创办资金的使用用途。工程创办竣工前,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

12、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苦难等不成抗力因素等理由确需增加投资概算和预算的,工程创办单位应当提出概算调整申请及资金来源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申请调整;因擅自增加创办内容、扩大创办规模、提高创办标准、变更设计方案等理由造成超概算和预算的,在界定违规的责任主体、明确超出片面资金筹措观法和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观法后,才能报原审批部门申请调整。工程实质竣工后,不再调整投资概算。 第十七条 工程创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府购买、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法定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和设计、勘察、监理、接洽等服务供给单位,以及与工程创办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供给单位。概算、预算

13、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工程量计价模范核定造价。 第五章 财政投资评审及竣工决算 第十八条 工程实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属于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工程,应实时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手段(桂财办202270 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工程评审结论是下达和调整预算、实施政府购买、拨付工程资金的重要依据。工程创办单位在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提高和变更已审定的创办和装修规模及标准。 其次十条 工程创办完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时组织验收,并尽快投入使用。工程创办单位应专心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工程创办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按照广西

14、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根本创办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桂财建2022196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根本创办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桂财建202286 号)有关要求报相关部门审批,然后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竣工验收过程中,对存在严重违反工程创办程序,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处境的不予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要限期整改。 第六章 结余资金管理 其次十一条 工程资金下达后,如发生以下处境之一的结余资金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回。 1.工程资金下达当年度内,资金支出进度偏低,造成资金闲置的; 2.工程

15、资金下达后连续结转两年未使用完毕,仍有结余的(质保金除外); 3.根据第十六条规定,已报原审批部门同意调整概算并增加工程资金预算的,在调整后超过 12 个月资金未使用完毕,仍有结余的(质保金除外); 4.工程创办完成后的结余资金; 5.政府购买和财政投资评审俭约资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中商定应扣回的资金。 第七章 预算绩效管理 其次十二条 工程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程创办单位在申报工程时按照工程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规定及要求上报工程绩效目标,未编制上报工程绩效目标的,原那么上不予安置资金;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主管部门、工程创办单位负责做好工程执行的跟踪监控;预算年度执行完毕,工程主管部门、工程创办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工程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工程主管部门需将上年度工程绩效自评处境按照财政部门统一部署要求,按时报送。财政部门视处境需要组织开展工程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置资金的重要依据。预算绩效管理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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