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平安规程新旧版对比采掘部分旧版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条款新版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条款第一编总则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得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得,不的从事煤炭生产 活动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得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得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得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汇报制度,事故汇报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得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当工作需要得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得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得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得 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当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五条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得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的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得监督活动,发挥群众得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离至安全地点;当险情没 有的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得,不的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得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的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的操作资格证书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培训不合格得,不的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的资格证书,方可 上岗作业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得能力 第七条煤矿使用得涉及安全生产得产品,必须取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得,不的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得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十条煤矿使用得纳入安全标志管理得产品,必须取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得,不的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得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的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得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得技术、 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八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方案和年度生产建设筹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筹划 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当筹划。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方案和年度生产建设筹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筹划 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当筹划 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得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筹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灾害预防和处理筹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 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十二条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筹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灾害预防和处理筹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得工作服 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十二条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 得下列图纸:(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四条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得下列图纸:(一)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 (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 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三条露天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得下列图纸:(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四)排土工程平面图 (五)运输系统图 (六)输配电系统图 (七)通信系统图 (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五条露天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得下列图纸:(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 (三)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 和运输系统图 (五)供配电系统图 (六)通信系统图 (七)防排水系统图 (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六条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得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 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当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当急预案,储备应当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 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当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当急演练。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 创伤急救系统应当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 创伤急救系统应当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十四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资质管理得,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得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得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汇报,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矿井闭坑汇报必须有完善得各种 地质资料,在相应当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得应当予以说明 第二编地质保障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应当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得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的进行煤矿设计 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得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第二十四条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得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第二十五条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 查孔:(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的超过25m,且不的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 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的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 检查孔得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