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蓝线管理方式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5号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3月1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得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方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方案确定得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得地域界线 城市蓝线得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方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得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得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得权利 第五条编制各类城市方案,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方案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方案一并报批。
第六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得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二)与同阶段城市方案得深度保持一致;(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四)符合法律、法规得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得要求 第七条在城市总体方案阶段 ,应当确定城市方案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得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得要求 第八条在控制性详细方案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方案划定得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得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得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得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的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得,应当依法调整城市方案,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 调整后得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得城市方案一并报批 调整后得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的公开得除外 第十条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得建设活动;(二)擅自 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三)影响水系安全得爆破、采石、取土;(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五)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得活动。
第十一条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得城市方案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方案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方案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得用地或水域得,应当报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方案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方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方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得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方案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得,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 3Word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