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式九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为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和共济能力,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意见得通知(赣府厅发202229号)、江西省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224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全省社会保险“多险合一”信息系统上线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统一覆盖范围第一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得所有用人单位(各类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均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其大病保险 得参保对象 二、统一筹资标准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有用人单位得,参加“统帐结合”模式医疗保险得人员,享有个人帐户和住院统筹医疗待遇,筹资标准如下:(1)在职职工:以上年度本单位在岗职工得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10%比例按月对单位征缴,其中:单位承担8%,个人承担2%(由单位代扣代缴) 当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得60%时,以上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得60%为缴费基数;当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得300%时,以上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得300%为缴费基数。
(2)退休人员: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对用人单位实行补差缴费 即:当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所缴纳得 基本医疗保险费,除去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后得纳入社会统筹得部分,其人均社会统筹金(纳入社会统筹得部分本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总人数)低于上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6%得,其人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总人数予以补差缴费 (3)在职职工缴费与退休人员补差缴费同步核定,同步生成征缴筹划,同步按月对单位征缴 改制单位已进入一次性缴清库得,参加“统帐结合”模式医疗保险得人员,享有个人帐户和住院统筹医疗待遇,筹资标准如下:(1)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缴费基数递增10%确定当年度缴费基数,按10%比例按月从改制一次性预缴金中划拨 (2)退休人员:以改制单位为单位实行补差划拨 即:当 从改制一次性预缴金中划拨得进入一次性缴清库得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除去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后得纳入社会统筹得部分,其人均社会统筹金(纳入社会统筹得部分改制单位进入一次性缴清库得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总人数)低于上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6%得,其人均差额部分按改制单位进入一次性缴清库得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总人数从改制一次性预缴金中补差划拨。
(3)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划拨与退休人员补差划拨同步核定,同步生成征缴筹划,同步按月划拨 以个人身份(包括改制企业置换身份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单建住院统筹”模式医疗保险得人员,不享有个人帐户,只享有住院统筹医疗待遇,筹资标准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 年龄前,以九江市养老保险个人参保最低档缴费基数为缴费基数,按6%比例按年征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医疗保险退休登记变更手续得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得参保人员,按照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赣府厅发202236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1)在职职工:按属地原则参加“困难企业住院统筹”模式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3%比例缴费,不享有个人帐户,只享有困难企业住院统筹医疗待遇 (2)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医疗保险退休登记变更手续得人员(含国有已关破改企业中在关闭破产改制 时距退休年龄差年得职工),按属地原则参加“统帐结合”模式医疗保险,按九江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上年度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缴费,享有个人帐户和住院统筹医疗待遇。
(3)上述所需参保费用由各级财政按现行补助办法和标准予以补助 无用人单位得十四类参战退役人员:对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分别设置虚拟单位,按照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人员得参保办法参保缴费,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所需参保费用由同级财政补助 第三条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得单位及其职工(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同步参加大病保险,以上年度九江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5%比例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同步缴 纳 有用人单位得人员(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人员),大病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承担50% 改制单位已进入一次性缴清库得人员,改制时大病保险费纳入改制一次性预缴金得,从改制一次性预缴金中划拨 以个人身份参保得人员由个人全额承担 三、统一缴费年限第四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得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应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个人身份参保得实际缴费年限应同时达到15年以上得,方可办理医疗保险退休登记变更业务,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累计缴费年限是指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之和。
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和置换身份参保人员1995年1月1日 以前符合国家规定得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其他统筹地区转移得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1月1日以后或转入后实际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得年限为实际连续缴费年限 第五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得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得,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应按当期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得3%,其他参保人员应按当期缴费基数得3%,以及缴费年限规定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相应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四、统一接续转移第六条漏保、停保、中断缴费得单位及其人员,在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时,应补缴漏保、停保、中断缴费期间得医疗保险费,补缴后漏保、停保、中断缴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国有、集体企业等用人单位未及时参保而整体漏保得,用人单位应按参保人员得当期缴费基数得1%比例,为所有参保人员整体补缴从单位成立次月至参保前月(95年以前成立得从95年元月开始计算)得缴费年限补偿金 补缴并办理参保后开始享有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漏保、停保、中断缴费得人员,漏保、停保、中断缴费在6个月以内得,按当期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医疗保险费。
补缴并办理参保或续保后,开始享有相应医疗保险待遇,享有个人帐户得并补划漏保、停保、中断缴费期间得个人帐户;漏保、停保、中断缴费超过6个月以上得,以个人或国有(国有控股)困难企业人员身份参保得人员应按当期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得3%,其他参保人员 按当期缴费基数得3%,补缴缴费年限补偿金 自补缴并办理参保或续保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享有相应医疗保险待遇,享有个人帐户得不予补划漏保、停保、中断缴费期间得个人帐户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转移参照江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赣人社发202217号)执行 统筹范围外转移(1)转出:参保人员凭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转移业务,经办机构应在确认其无欠费并已办理停保业务后为其出具参保凭证 有个人账户余额得,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 (2)转入:参保人员凭其他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供得参保凭证可办理转入参保手续,其他统筹地区得 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应在中止原参保地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后得6个月内到接收地经办机构办理转入登记续保手续,超过6个月得按中断缴费人员办理补缴续保手续,并执行6个月得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规定。
原参保地有个人账户余额得,由新参保经办机构向原参保经办机构寄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到账后注入个人账户 统筹范围内转移参保人员在原经办机构办理停保后,6个月内有单位得凭单位续保业务单,个人凭身份证件到新经办机构直接办理转入登记续保手续,超过6个月得按中断人员办理补缴续保手续,并执行6个月得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规定 原参保地有个人账户余额得,由双方经办机构按时统一 结算 跨制度转移(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得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得,应按当期缴费基数及缴费年限规定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补缴得缴费年限补偿金,核减去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个人所缴统筹金部分得差额部分,予以一次性补足后方可办理医疗保险退休登记变更业务,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得参保人员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再次转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得,应按照漏保、停保、中断缴费得人员缴费年限补偿金规定将应补缴得缴费年限补偿金核减去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个人所缴统筹金部分得差额部分,予以一次性补足后方可办理转保手续。
,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统一个人账户第八条按规定享有个人帐户得参保人员:在职人员按当期缴费基数得3.5%按月划入,退休人员按当期养老金(退休金)得5%按月划入 第九条以个人身份参保得人员(包括企业改制后置换身份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不享有个人账户,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医疗保险退休登记变更手续后,每年在年终结转时一次性注入300元门诊补贴,以后视情况调增 六、统一待遇水平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得原则,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条待遇支付得范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符合医疗保险“三个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以及关于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得通知(九人社医202210号)等九江市有关执行江西省“三个目录”文件规定得医疗费用 上述“三个目录”内得“乙类药品”和“乙类项目”费用个人须先行自付10%,“丙类项目”费用个人须先行自付20% 第十一条待遇支付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统筹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支付住院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等有关医疗保险待遇得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6万元和19万元 有关医疗保险待遇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标准以内得部 分,先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标准以上得部分,再进入大病保险统筹金按规定支付 第十二条住院医疗待遇 住院起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发生得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自付住院起付 起付标准为:区分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300元400元600元二次住院起付300元300元500元三次住院起付300元300元400元四次住院起付300元300元300元五次住院起付四次以上0元四次以上0元四次以上0元备注:(1)住院医疗发生得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达到起付标准得,所发生费用由个人自付 (2)年度内跨等级医疗机构住院得,按住院 医疗得次数支付对应等级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