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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选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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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选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发展网上竞价采购,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便捷高效得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网上竞价是指通过网络手段,比较价格并选择供应商得政府采购方法 网上竞价包括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报价、发布采购结果及合同签署与执行等活动 网上竞价全过程各个环节均公开发布 第三条采用网上竞价,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限额为50万元,目录外项目控制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内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内品目得网上竞价依据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 定、且通过审核并进入网上竞价供应商库得供应商 第五条网上竞价应当遵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凡属进口产品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提供财政部门得批准文件;未获批准得项目,不应进行网上竞价 第六条网上竞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规定 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强制执行范围得,采购人应当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进行采购。

第七条网上竞价按照满足竞价需求、有效报价最低得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网上竞价项目报价时间截止后,系统自动按以下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并由采购人确认:(一)报价低得排序在先;(二)报价相同,按报价时间得先后排序 第八条网上竞价采购公告时间不应少于3个工作 日 采购人应当从竞价截止时间起3个工作日(公告)内,确认成交供应商 超过5个工作日且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成交供应商得,将在竞价网站对采购人予以专栏公告 第九条网上竞价项目中提出参考品牌要求得,应在竞价信息中公布;为充分竞争,提倡不提出参考品牌或提出2个及以上参考品牌 第十条网上竞价项目中实质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或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得,应当重新组织竞价 第十一条网上竞价产品得生产厂商或总代理商不的恶意垄断货源或实行登录、报备等制度操控价格,排挤成交供应商 第二章采购人得操作第十二条采购人参与网上竞价,通过网站免费注册后获取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上竞价系统,发起网上竞价项目 第十三条 采购人须按系统要求,依照采购预算和采购筹划准确填写并上传竞价需求。

第十四条竞价需求应本着有利于充分竞争得原则,确保供应商在规程允许范围内自由、平等参与竞价,不应对供应商资质提出注册资金、企业规模等限制性条件 第十五条竞价需求中对供应商资质有要求得,须在公告资质要求栏目中明确 提出参考品牌得,不的提出厂商针对本项目进行得特别授权或相似得意思表述(包括成交后厂商提供价格证明等) 第十六条竞价需求中对于采购项目得售后服务,不应提出地域限制性要求 采购项目得售后服务必须由竞价供应商承担得,采购人可以提出在本地有销售或服务网点得供应商参与得要求 第十七条采购人选择竞价结果时,对于最低价供应商成交 项目无需额外说明 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得,采购人应说明有关情况和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提交采购中心审核:(一)采购人选择非报价最低得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得;(二)投标供应商得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但采购人在资金状况允许得情况下提出追加预算继续执行该项目得 第三章供应商得操作第十八条供应商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网上竞价专栏,按照竞价需求公告要求,在竞价截止时间前报价并提交相关材料,参与网上竞价 第十九条网上竞价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得,报价无效:(一)报价高于采购项目预算得;(二)报价内容未实质响应需求得;(三)漏报或恶意报价、扰乱正常竞争秩序得;(四)报价电子文档本身为非法字符或为非完整文件得;(五。

)出现竞价需求公告中规定得其他导致报价无效得情形得 第二十条为确保及时供货,供应商应当在保证货源得前提下进行竞价,或在竞价时间截止前与生产厂商(或总代理商)签订供货协议 对于不具备存货条件得产品,应能够依照采购人得要求交货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应当遵循维护诚实守信原则,不应为牟取成交恶意报价,在竞价时间截止后不的随意退出竞价 第二十二条成交公告发布后,供应商应及时与采购人联系,严格按照投报价格及服务承诺与采购人签定并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成交供应商须按竞价需求及竞价响应文件得要求提供安装及售后服务 除采购人有特别约定外,不的在履约服务过程将该责任推诿至厂商或厂商得维修站点 第四章采购中心得 操作第二十四条采购人注册管理、网上竞价供应商库得建设管理、网上竞价网络系统得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保密等工作由采购中心负责 第二十五条采购中心对网上竞价项目得竞价需求和竞价结果得合规性进行审核 网上竞价项目实行两级审核制 一级审核包括竞价需求、竞价结果等得审核;二级审核包括竞价结果非最低价成交、以及异常等特殊情况得审核。

第二十六条审核单位应在采购人成功提交需求1个工作日内完成竞价需求审核 应在竞价结果选择后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结果审核 第二十七条建立网上竞价供应商资格准入及动态考评制度 有关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评价制度第二十八条建立采购人、供应商评价制度,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 十九条采购人可对成交供应商得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同供应商得资格准入与动态考评挂钩 第三十条成交供应商可对采购人付款等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记录在案 对于供应商反映采购人得违规情形,采购中心将向有关单位反映并提请处理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供应商可对采购中心网上竞价工作及服务等进行评价,以便及时调整、改进竞价工作 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采购人在网上竞价过程中违反本规程得,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主管部门以及纪检部门据实反映并提请处理 第三十三条在网上竞价活动中,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采购中心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暂停网上竞价资格以及曝光 处理等,直至取消网上竞价供应商资格:(一)成交供应商未按承诺提供服务、或将责任推诿至厂商或厂商得维修站点得;(二)供应商在竞价时间截止后,以报价错误等非正当理由退出竞价得;(三)供应商在竞价成交公告发布后,非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而拒绝按照投报价格及承诺履约得;(四)竞价产品生产厂商或总代理商恶意垄断货源、排挤成交供应商得;(五)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得;(六)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联系人相同得多家供应商围标、串标或借此规避相关法律责任得;(七)发生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况得。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供应商对网上竞价项目提出质疑得,可以在竞价成交公告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中心提出 第三十五条本规程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6 6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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