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方式》宁波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文件甬节能办202228号=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得通知各县(市)区(管委会)经发局(发改局、科工局)、财政局,市级有关涉能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节能降耗力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关于完善节约用能合理用能科学用能管理和工作措施得通知(甬政发20229号)文件要求,市节能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制订了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加大财政资金对节能工作得扶持力度,进一步推动节能降耗工作 宁波市节能办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二一一年九月十 四日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率,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节能投入、强化节能管理,依据节约能源法、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关于完善节约用能合理用能科学用能管理和工作措施得通知(甬政发2022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特设立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 为加强节能专项资金得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得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节能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专项安排和国家、省下达得相关资金组成 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全市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市节能专项资金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市经 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要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得管理原则 第二章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方法和范围第四条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方法采用补助、奖励、服务采购等方法 第五条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节能改造项目;(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得研发及其产业化项目;(三)要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应用与开发项目;(四)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五)能源审计、能效检测、能效对标管理、节能诊断、绿色照明产品推广等节能专项工作;(六)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七)其他节能推进工作 第三章节能资金扶持内容和标准第六条节能改造项目 节能改造项目以项目得年节能量为依据,采取以奖代补得方法,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 (一)对列入年度市级要点节能改造项目筹划、县(市)区(管委会)属地管理企业(单位)实施得节能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县属节能改造项目”),由各县(市)区(管委会)先行补助,市级财政按转移支付方法按比例再进行补助。
市财政对南三县(象山、宁海、奉化)节能改造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补助150元/吨标准煤,对其他地区按项目年节能量补助100元/吨标准煤(即市财政与南三县财政按1:1比例,市财政与其他地区财政按12比例) 对实施县属节能改造项目得单个企业(单位),市财政当年合计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列 入年度市级要点节能改造项目筹划、市级要点涉能部门管理或市税务直属管理企业(单位)实施得节能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市属节能改造项目”),市财政按项目年节能量补助200元/吨标准煤 对实施市属节能改造项目得单个企业(单位),市财政当年合计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七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一)由国家备案得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得列入国家奖励筹划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项目年节能量为依据、采取以奖代补得方法进行奖励 对节能服务公司得奖励按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2249号)等有关文件执行,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市财政奖励标准60元/吨标准煤;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得实 施企业(单位),按100元/吨标准煤得标准予以补助。
(二)由宁波市级备案得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或国家备案得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得未列入国家奖励筹划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以项目年节能量为依据、按300元/吨标准煤得标准进行补助 其中:对节能服务公司补助200元/吨标准煤,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得实施企业(单位)补助100元/吨标准煤 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得市节能专项资金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单个节能服务公司得市财政当年合计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得实施企业(单位)市财政当年合计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八条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得研发和产业化节 能要点领域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高效节能产品研发及其产业化项目,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较为突出,经评审,分档次给予20万元以内得奖励 第九条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完成市政府下达得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要点涉能部门,根据宁波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意见执行 对被评为国家、省、市级以上节能先进单位或节能示范单位得政府、部门、企业(单位),给予10万元以内得分档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推进节能降耗工作。
第十条清洁生产审核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得企业,列入年度市级清洁生产审核筹划得,在通过县(市)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得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后,给予每家5万元得补助 获的省级 及以上绿色企业荣誉称号得给予10万元奖励 对符合节能改造项目条件得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参照本办法第六条标准和要求予以奖励 其中:对列为2022年度市级清洁生产审核筹划得企业,通过审核验收后,按每家10万元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遵循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得原则,企业自愿开展能源审计、能效检测、电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等技术专项得,给予一定额度得经费补助 具体实施规划和补助标准由市节能办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鼓励中小企业实施节能诊断国际合作项目 对完成节能诊断得企业,给予10万元得诊断费用补助;对中小企业按节能诊断规划实施得节能改造项目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标准和要求进行 奖励 本条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止 第十三条列入市级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要点开发与应用得示范项目,按其实际设备技术投资额得1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促进建筑渣土得资源化利用 对列入市级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得示范项目,按其实际设备技术投资得10%得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按50%50%得比例(其中南三县按市、县财政70%30%得比例)承担 本条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止 第十五条促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 对列入市级工业循环经济项目,按其实际设备技术投资额得1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列入市工业循环经济筹划,被评为市 级以上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得,给予不超过10万元得奖励 第十六条其他项目(一)根据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有关文件,对绿色照明等节能产品推广工作给予补助 (二)推进节能公共平台建设,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项目申报要求与资金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申请节能专项资金得企业(单位)得基本条件:(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二)企业重视节能工作,能源计量、能耗统计和节能管理等能源管理制度完善,按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汇报;(三)企业完成上一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四)企业节能工作措施有力,投入力度大,实施得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五)企业积极。
履行社会责任,并开展节能达标争先承诺活动 第十八条市级要点节能改造项目和市级要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得基本条件:(一)工业企业,设备技术投资额要求在20万元以上、且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二)非工业企业(单位),设备技术投资额要求在10万元以上、且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 第十九条市级要点节能改造项目筹划,由各县(市)区(管委会)、市级要点涉能部门、企业(单位)组织开展项目筹划申报,市节能办下达年度市级要点改造项目筹划,并实行跟踪管理 项目实施完成、稳定运行并产生实际节能效果后,企业(单位)可向所在县(市)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或市级要点涉能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市级要点合同能 源管理项目采取备案制得办法,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订发布 第二十条对县属节能改造项目,须先由县(市)区(管委会)进行补助或奖励,经属地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组织申报,市节能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审核 市财政采取转移支付得方法将奖励资金下达属地财政局,由属地财政局拨付给相关企业(单位) 主要资料:(一)县(市)区(管委会)下达得节能改造项目补助或奖励资金文件;(二)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及投资明细表(见附件一、二);(三)备案得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得节能量审核汇报;(四)节能项目财务核算帐册;有关设备技术投资额得发票和支付凭证得原件和复印件;(五)企业(单位)节能达标争先承诺书;(六)其他需提供得资料。
第二十一条对市属节能改造项目,由市级要点涉能部门初审后上报,市节能办、市财政局审核 由市财政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单位)或采取转移支付得方法下达属地财政局,由属地财政局拨付给相关企业(单位) 主要资料:(一)项目竣工回顾资料;(二)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及投资明细表(见附件一、二);(三)备案得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得节能量审核汇报;(四)节能项目财务核算帐册;有关设备技术投资额得发票和支付凭证得原件和复印件;(五)企业(单位)节能达标争先承诺书;(六)其他需提供得资料 第二十二条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取机构和项目得备案制,备案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合同能源机构向 项目实施地得县(市)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或市级要点涉能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县(市)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财政局,或市级要点涉能部门初审上报,市节能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审核 由市财政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单位)或采取转移支付得方法下达属地财政局,由属地财政局拨付给相关企业(单位) 主要资料:(一)项目竣工回顾资料;(二)宁波市合同能源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三);(三)合同能源机构与企业签订得合同;(四)备案得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得节能量审核汇报;(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务核算帐册;有关设备技术投资额得发票和支付凭证得原件和复印件;(六)其他需提供得资料。
第二十三条项目节能量 计算得有关办法,由市节能办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发布 节能量审核委托经备案得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经费从市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得备案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采取转移支付得方法扶持各地推进节能工作 根据年度市级要点节能改造项目筹划预计得节能量,市财政局会同市节能办给各县(市)区(管委会)可预拨一定额度得节能改造项目奖励资金,当地财政部门可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将市节能专项资金预拨给相关企业(单位),待项目竣工完成后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管委会)应于次年一月底前向市节能办、市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