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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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时间:2014-03-18 22:52:01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以及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和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

2、起重机械,是指在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和高处作业吊篮。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 使用 、检测检验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凡在我区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检验等相关单位均须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以及租赁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建筑起重机械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

3、中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正常运行。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相关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持证上岗,范围主要包括塔式起重机司机、司索指挥、施工电梯司机、物料提升机操作人员,及其包括高处作业吊篮在内的电工、安装工、维修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延期复核等工作,应按照宁夏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建)发2008115号)执行。第七条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宁夏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平台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库和人员信息库。各相关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办理,安装(拆卸)、顶升加节告知办理、使用登记办理均实行网上申报(网址:),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

4、内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说明原因。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本细则管理要求,定期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及时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查询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传安全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记录。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二)纠正违反建筑起重机械规范、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

5、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第十一条 对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

6、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安装单位与安装(拆卸)管理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加节、拆卸等作业活动。第十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对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拆卸)资格进行确认,凡取得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资格确认证书的单位,方可开展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作业。第十四条 外地进宁安装(拆卸)单位在我区开展作业前,应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 安装单位委托书;(二) 依法取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7、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三) 在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技术负责人不少于1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少于6人。在我区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服务的生产厂家,除满足上述条件,尚应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分支机构,有固定的办公营业场所,办公营业场所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安装(拆卸)服务仅限于本厂家生产的建筑起重机械。第十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装(拆卸)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实行单位注册登记制度,凡未在本单位注册登记的人员,不得代表本单位在我区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作业。第十六条 安装(拆卸)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环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艺、

8、设备状况以及辅助吊装机械性能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装(拆卸)、顶升加节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措施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实施前,应由编制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向参加作业人员进行方案讲解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编制的安装(拆卸)工程方案应包含下列内容:(一) 工程概况;(二) 建筑起重机械规格型号以及部件重量参数;(三) 辅助吊装设备型号及其主要性能参数;(四) 劳动防护用品淸单;作业及检测工具淸单;(五) 安装(拆卸)人员岗位职责及其证件登记台帐;(六) 安装(拆卸)工艺说明;(七) 对作业过程及其环境的安全防护措施;(八) 安装(拆卸)安全技

9、术交底;(九) 塔机位置示意图。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应向安装(拆卸)单位提供设备安装位置的地质勘探报告、混凝土基础试块报告、基础隐蔽验收记录。对未能提供以上资料或未达到设计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展安装作业。第十八条 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作业范围不应超出施工围墙外围,严禁在围墙外进行吊装作业。对临街、紧靠居民小区、人员密集区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选址方案须经严格审查,建立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专家论证并上报项目总监审核通过后实施。第十九条 安装(拆卸)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安装(拆卸)合同,并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单台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附着加装、

10、顶升加节等工作应委托同一家安装(拆卸)单位来独立完成,安装(拆卸)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时,应服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监理单位应组织安装单位、 使用单位、产权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开展进场查验活动,并填写进场设备查验单;顶升加节作业前,应组织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顶升加节安全状况检查表。严禁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设备进行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作业。第二十一条 安装(拆卸)单位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作业活动前,应持下列资料于安装前3曰内向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提出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作业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告知属地建设行政

11、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装(拆卸)告知申请实行网上审核,安装(拆卸)单位对顶升加节作业申请实行网上备案。提供的资料有:(一)安装(拆卸)、顶升加节告知申请书;(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三)安装(拆卸)工程或顶升加节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四)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五)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六)建筑起重机械进场验收单;(七)塔吊顶升加节检查记录表;(八)附着安装方案及设计计算书;(九)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包括外协吊装起重机械);(十)辅助起重吊装机械性能检验资料;(十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二)安全技术交底书。安装(拆卸)作业

12、申请提供第(一)、(二)、(三)、(四)、(五) (六)、(九)、(十)、(十一)、(十二)项资料;顶升加节作业提供第(一)、(二)、(三)、(七)、(八)、(九)、(十二)项资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申请以工程项目集中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 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对施工现场安装、顶升加节、拆卸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现场安全监督和技术巡查。凡未到现场进行监督和巡查的,一律不得开展安装(拆卸)、顶升加节等作业活动。安装(拆卸)作业人员作业时应穿戴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统一工作制服,并挂安装单位上岗资格胸牌。第二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作业前,使用单位应组织召

13、开安全交底会议,明确安装过程中安全防护的要点和部位,并在作业区域范围设立警戒,委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及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作业过程的安全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调试,委托法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由使用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监理单位 产权单位联合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设备,安装单位应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第二十五条 安装(拆卸)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技术管理档案,技术管理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责任书;(二)经审批的安装 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三)安全施

14、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四)安装验收资料;(五)安装 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七)向使用(承租)单位移交使用的资料。第四章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设立设备管理机构。工程项目部每10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或80台高处作业吊篮应至少配备1名建筑起重机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工程项目部建筑起重机械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建筑起重机械说明书及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对基础进行施工,使用的地脚螺栓和附着装置应符合说明书或规范要求。当附着遇特殊安装方式时,应有计算书和附图,并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第二十八条

15、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工程项目部应对建筑起重机械分别开展季检、月检和半月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活动,并将隐患排查情况于每月15日、30日前上传至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立即停用建筑起重机械,并及时组织消除隐患。鼓励委托专业的维修保养中介机构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维修保养。第二十九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只有一个施工单位,存在上述现象时,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制定多塔作业的防碰撞安全措施,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实施。第三十条 我区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检验报告周期为12个月,凡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或超过检验周期的,不得继续使用。当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应委托法定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验。(一)经大修改造的;(二) 附着加装完毕不需要再顶升加节时;(三) 发生较大机械事故的或已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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