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养护规定

上传人:天****步 文档编号:254019619 上传时间:2022-02-14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1.1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海洋环境养护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海洋环境养护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海洋环境养护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海洋环境养护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海洋环境养护规定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海洋环境养护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洋环境养护规定(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海洋环境养护规定 附件: 海南省海洋环境养护规定(修订征求观法稿) 第一条 为了养护和改善海洋环境,防治海洋污染损害,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养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在本省行政区海疆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海洋环境养护应当统筹规划,海陆兼顾,遵循开发与养护相结合、损害与承受责任相结合、依法维护与合理受益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养

2、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养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视,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创办工程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海疆海洋环境的监视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发布海洋环境及海洋苦难公报、通报,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创办工程和海洋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有关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养护工作,组织海洋生态养护和修复。 带 格 式 的: 居中, 定义网格后自动调整右缩进, 段落间距段前: 1 行, 段后: 1 行, 行距: 单倍行距, 到齐到网格 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

3、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视管理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所管辖海疆航行、泊岸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负责本省功能定位尚不明确的混合性港口港区内船舶污染的防治工作。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视管理,负责养护所管辖海疆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洋环境养护工作。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

4、环境养护、海洋、海事和渔业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适时实行海洋环境养护联合执法。 第五条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对海洋环境养护、海洋生态创办和海洋环境监测才能创办的资金投入,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赋予资金保障。 第六条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养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导,支持海洋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激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海洋生态环境的养护、恢复、创办和治理。对养护和改善海洋环境做出显著劳绩的单位和个人赋予表彰和赏赐。 第七条 海洋环境养护纳入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养护任期责任目标,实行责任考核、追究制度。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

5、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所辖区域海洋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海疆排污总量操纵制度实施处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全省海洋环境养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洋环境养护规划应当与环境养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海疆使用规划等相贯穿。 旅游总体规划、工业进展规划、港口岸线规划等与海洋环境养护有关的行业规划应当与海洋环境养护规划相协调。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全省海洋环境养护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海洋环境养护规划。 第九条 本省实行重点海疆排污总量操纵制度。省

6、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重点海疆海洋环境容量及海洋功能区划,制定本省重点海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操纵数量调配方案。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养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重点海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操纵数量调配方案,核定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业向海疆排放污染物的操纵指标。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征收的海洋工程排污费、陆域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安置专项资金,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与海洋生态的修复。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监

7、视网络,定期发布海洋环境质量、海洋巡航监视及海洋自然苦难监测的信息,每个季度向社会公布重点海疆海洋环境状况。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其向海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口安装水质自动监测装置,采纳环境养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 有关部门通过履行各自职责形成的海洋环境监测、监视信息应当纳入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实行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环境养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沿岸直接入海的排污口和入海河口规定范围内排污口以及入海河口断面水质的监测、监视、调查和评价,对重点排污单位设置的水质自动监测装置实施全天候监控。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沿岸入海的排污口邻近海疆的监测和监视,察觉入海的排污口邻近海疆水质有奇怪变

8、化时,应当实时通报环境养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养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举行调查,并依法予以处理。 环境养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彼此通报监测监视资料,共同做好海洋环境养护工作。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防治海啸、海浪、风暴潮、赤潮苦难和重大海洋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应急预案应当符合预防、处置海洋苦难和重大海洋污染事故的需要。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统筹安置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根基设施创办,组建抢险救灾队伍,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沿海石油、化工、造纸及其他可能

9、发生海洋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人员、物资和设备,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养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推进海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强化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的赔偿才能。海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概括手段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责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释危害,实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就近向沿海市、县、自治县环保、海洋、海事、渔业等行使海洋环境监视管理权的任一部门报告,并合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行使海洋环境监视管理权的部门接到海洋环境污染报告后,应当立刻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

10、释危害。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实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事故举行调查、处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实时移交有管理职责的部门调查处理。 属于特大或者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使海洋环境监视管理权的部门应当将事故发生时间、污染源、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处境,按照规定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切实、实时发布有关特大或者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事态进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十七条:建立海洋生态养护红线制度,对海洋养护区和具有典型生态代表性的珊瑚礁、红树林、海草床、潟湖、河口海疆,以及其他生态环境敏感性、脆

11、弱性海疆或者濒危海洋生物资源生长区域,实施严格的遏止性和限制性管控措施举行养护,概括手段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海洋自然养护区的选划、创办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海洋自然养护区管理机构应当确定养护区所在海疆重点区域的环境容量,实行养护区资源承载才能评估制度,防止开发活动对养护区海洋环境和资源的损害。 经养护区主管部门批准在海洋自然养护区范围内从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养护区的有关管理规定,承受对养护区环境与资源的养护义务,辅助养护区管理机构举行海洋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 第十九条 尚未建立海洋自然养护区而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

12、用特殊需要的以下区域,省人民政府可以划定为海洋更加养护区: (一)珊瑚礁、海草床等重要海洋生态资源分布区; (二)重点渔场、渔业资源增养区及海洋生物种质资源繁育场; (三)泻湖、海蚀地貌等自然遗迹所在海疆; (四)其他适合建立海洋更加养护区的区域。 对海洋更加养护区应当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举行特殊管理,概括管理手段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其次十条 加强对我省典型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养护,防止外来海洋动植物物种对我省海洋生态环境的侵害。 因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需要引进境外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务必按照有关规定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先在指定的区域举行完全可操纵的试验和论证。 沿海市、县、自治

13、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渔业、林业等部门,加强对所管辖海疆、海岛和海岸带境外引进物种的调查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实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其次十一条 严格养护沙坝、沙滩、泻湖、岩礁等典型自然岸线资源。 省及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创办海岸防护堤、沿海防护林等海岸防护设施,防止海浪、风暴潮对海岸的侵蚀,并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带举行综合治理。 其次十二条 海水养殖活动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渔业养殖规划等有关规划。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用于渔业养殖的海疆,操纵养殖规模,科学确定养殖密度,推广生态养殖模式。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水养殖区域的水质监测,定期公布养

14、殖海疆水质监测信息。 从事海水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批准区域养殖,合理投饵、施肥,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农药、渔药安好使用的规定和标准,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海水养殖池应当设置废水处理设施。养殖废水未经处理或经处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排放。 其次十三条 严格操纵在半封闭海湾、河口、泻湖、泄洪通道等兴建影响潮汐通道、行洪安好、降低水体交换才能以及加剧海洋自然条件蜕变的工程创办工程。因国家和省重点创办工程需要的,应当在工程创办的同时采取必要的海洋环境养护或者生态修复措施。 其次十四条 严格操纵采挖海砂、砾石和其他近岸矿产资源。因重点工程创办确需开采的,应当依法举行专项环境影响评价,取得

15、相应的行政许可,采取严格的生态养护措施。 其次十五条 沿海重点景区与重点区域范围内,严格限制开挖山体、填海等变更地形地貌和海疆自然属性的活动;因重大创办工程需要的,应当举行区域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新建、扩建、改建的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创办工程,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照职责分工报环境养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围海、填海创办工程,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和公众的观法。 围海、填海遏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经批准围海、填海的,应当采取先围后填的方式举行围海、填海。 其次十六条:除依法应当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创办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外,以下海洋工程创办工程的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