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上传人:lj157****0132 文档编号:253944671 上传时间:2022-02-14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2.1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平安,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并参照中心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加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地方储备粮,是指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整所辖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难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务等状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地方储备粮工

2、作,确定全省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制定下达省、市、县地方储备粮储备安排,督促储备安排的落实。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工作;落实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安排,依据当地粮食消费量刚好增加相应的储备规模,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落实储备粮所需的资金和仓储等设施;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平安。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粮食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指导和协调下级粮食部门的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平安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支配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

3、补贴(含轮换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等财政补贴,保证刚好、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刚好、足额支配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第六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本方法其次十条规定的条件确定,详细担当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与储存平安负责。承储企业不得从事与地方储备粮无关的其他粮食经营业务。 承储企业应当接受粮食、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应当根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地

4、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平安,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财政补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地方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储备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破坏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刚好予以制止和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地方储备粮以及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粮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刚好查处;举报事项不属本行政机关处

5、理的,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刚好移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接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刚好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的行政机关。 其次章地方储备粮安排和轮换 第十条全省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和省、市、县安排储备数量,由省粮食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省粮食生产和需求状况、政府调控须要和财政承受实力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实际须要和财政承受实力,在确保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储备安排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储备数量,并报省粮食、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粮食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安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6、后实施。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安排由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下达给承储企业,由承储企业详细组织实施。粮食、财政部门应当监督轮换安排的执行。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依据粮食不同品种的平安库存期限,对地方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保证储备粮质量;因气候或者自然灾难等缘由致使储存粮食品质下降,不宜再储存时,应当刚好支配轮换。 第十五条除特别情形外,地方储备粮的轮换补库应当在储备粮出库后5个月内完成。承储企业应当向粮食生产者干脆订购补库粮源;如订购的补库粮源不足时,应当在粮食批发市场通过公开选购的方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补库。 轮换补库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当托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

7、构对入库粮食质量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轮换出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通过粮食批发市场进行公开竞价销售,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销售。 出库的地方储备粮储存时间超过国家规定年限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承储企业托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确定为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地方储备粮,应当严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补库结束后15日内,将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安排的详细执行状况报本级粮食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当地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八条地方储备粮的储备所需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第

8、三章地方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平安“的原则对地方储备粮储存地点进行布局。省级储备粮主要由省属储备粮库存放,市、县级储备粮应当逐步集中由市、县中心粮库存放。 其次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肯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要求、粮食仓型、粮食进出库方式、粮食种类、粮食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备粮质量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库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状况和信誉良好,并无

9、严峻违法经营记录。 其次十一条承储企业在收购地方储备粮时,应当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入库粮油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粮油贮存技术规范,保证地方储备粮质量良好、储存平安。 激励承储企业应用先进储粮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粮油储存水平。 其次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档案,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储存状况定期检查和品质检测制度;发觉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平安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刚好上报本级粮食部门。 其次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运用统一的账、表、卡及仓牌,刚好、精确、完整地填报

10、各种储备粮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库存实物台账,做到地方储备粮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其次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实行必要的防范措施,建立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平安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人。 承储企业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在发生各种灾难危及地方储备粮平安时,应当刚好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实行有效措施削减损失。 其次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库点。 其次十六条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因不行抗力、自然灾难等缘由已不具备地方储备粮存储条件时,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本级

11、粮食部门负责另行支配储存库点。 其次十七条因不行抗力、自然灾难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由本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刚好予以审核、核销。因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缺少、霉变等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担当。 其次十八条承储企业仓容不足时,可以托付具备本方法其次十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粮食企业代储。承储企业应当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对代储企业的代储业务进行严格监管。 承储企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代储合同报同级粮食和财政部门备案。 本方法其次十一条至其次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于代储企业。 第四章地方储备粮的动用 其次十九条各级粮食部门应当完善地方储备

12、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须要动用地方储备粮状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地方储备粮。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省级储备粮: (一)全省或者部分地区的粮食出现明显的供不应求或者粮食市场价格异样波动须要动用省级储备粮;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难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务须要动用省级储备粮; (三)省人民政府认为须要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省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省粮食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所动用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运用支配、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省粮食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

13、的省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吩咐,由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和市粮食部门详细组织实施。 省级有关部门和储备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省级储备粮动用吩咐的执行,应当赐予帮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变更省级储备粮动用吩咐。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储备粮的动用,参照省级储备粮动用规定执行,并报省粮食、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因启动各级粮食应急预案须要动用地方储备粮的,根据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级粮食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平安状况和财政补贴

14、资金运用状况进行检查; (二)对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安排和动用吩咐的执行状况进行检查; (三)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四)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状况。 监督检查人员在从事相关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三十五条各级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觉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储存平安以及财政补贴资金运用等方面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责令承储(代储)企业马上予以订正或者处理;对承储(代储)企业存在的不适合储存地方储备粮状况的,粮食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危及储存平安的重大问

15、题,应当马上实行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状况作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状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实施审计监督;发觉问题,应当刚好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承储(代储)企业对粮食、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协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九条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地方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协作,并刚好供应有关资料和状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