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申请书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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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申请书范文3篇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登记审查制度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特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气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其依法担当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第四条文化行政部门是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须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查,并依照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

2、登记暂行方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其根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帮助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清算事宜。 第六条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详细方法由文化部制定。 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设立审查工作。 第七条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符合国家和登记管理部门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

3、条件: (一)拟定名称需经登记管理机关预审。 (二)业务活动范围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能权限。 (三)有符合文化行业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 (四)有开展业务活动必需的设备、器材、场所和其他设施。 第八条文化部审查、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最低开办资金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最低开办资金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以下类型: (一)从事舞台艺术创作、演出和传统艺术整理、加工和爱护的民办艺术表演团(队); (二)从事艺术人才培育和教化的民办艺术院(校); (三)从事老年文化活动、辅导、培

4、训的老年文化高校; (四)从事文化艺术辅导及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业务的民办文化馆或活动中心(站); (五)从事图书、资料、文献情报借阅及社会教化工作的民办图书馆(室); (六)从事文物宣扬、爱护、展览等活动的民办博物馆(院); (七)从事艺术保藏、展览及沟通的民办美术馆(室)、书画雕塑馆(室)、名人纪念馆、名人故居纪念馆、保藏馆(室); (八)从事艺术发掘、整理、探讨、询问及艺术科技开发的民办艺术探讨院(所); (九)从事文化传播、沟通的文化网络中心(站); (十)从事文化艺术活动的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十条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人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5、 (二)场所运用权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状况材料; (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状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 (五)章程草案; (六)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七)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 (八)文化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查确定。对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查文件;对审查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或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需经文化行政部门复查认定后办理登记手续

6、。 第十三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事项、变更理由及变更方案等,并按审查登记要求,出具相应变更文件。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超出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应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手续。 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 第十四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应说明理由,提交证明文件; (二)登记证书副本; (三)依

7、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四)注销登记的善后状况; (五)文化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书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出具审查看法。注销登记手续完成前,文化行政部门应接着履行业务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发展资金: (一)接受捐赠、资助; (二)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托付项目资金; (三)为社会供应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获得酬劳;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报告接受、运用捐赠、资助的有关状况,并将有关状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8、。 第十八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财政部关于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的规定,参照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用人一律实行聘用制。 其次十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3月31日前,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遵遵守法律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状况、履行登记手续的状况、根据章程开展活动的状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状况以及财务管理状况等。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看法。3月21日之后成立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下一年度年检。 其次十一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文化行政部门

9、提请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其次十二条本方法由文化部和民政部负责说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条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其依法担当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当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气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

10、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确定,并刚好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告。 第四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根

11、据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 (一)教化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高校,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保藏馆、艺术探讨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探讨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

12、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询问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询问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沟通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 (十)其他。 第五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需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需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需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六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提

13、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状况;居处状况;开办资金状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状况(特殊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状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运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状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惩罚、个

14、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 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指全部合伙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安排,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居处、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居处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具体地址登记。 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需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样。 业务主管单位应登记其全称。 第八条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依据其依法担当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民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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