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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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范文3篇 汽车流通协会工作安排 一、随着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细则出台,协会要做好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建言工作; 二、开展二手车交易信息统计工作; 三、开展汽车品牌经销商信息备案、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敬意主体信息备案; 四、推广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五、举办汽车行业相关活动并制定二手车流通企业开业标准汽车美容装饰企业开业标准的行业规范标准; 六、开展行业汽车美容师、评估师、营销师、改装师等培训工作; 七、建立钦州汽车流通行业人才库,依据会员、行业实际须要开办其他相关培训; 详细工作开展内容: 5月、召开钦州汽车行业电视媒体推介恳谈会暨钦州电视台市场直通车“车友汇”节目

2、举荐会。并加快与会员单位沟通并主动动员汲取新会员单位 6月、经过多次征求看法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方法补充规定(征求看法稿)的修订稿最终出来了。商务部依据各方反馈看法,拟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方法进行修订,并将最终修订稿下发到各地商务局,最终一次征求看法。 xx年4月1日出台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方法,始终以来受到广阔汽车经销商的质疑。从xx年年起,修订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方法的呼声不断,召开专题研讨会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方法提出修改看法,协会将看法上传到市商务局、区商务厅。本次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方法进行修订,商务部为了广泛听取了各方看法,其中特殊注意通过汽车流通行业协会听取广阔汽车经销

3、商的看法,协会也的确发挥了上传下达的桥梁作用,把广阔汽车经销商的看法刚好反馈给政府部门。信任这次经过广泛征求看法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方法肯定能为规范汽车供应商和汽车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行为,促进汽车流通领域健康发展,爱护消费者权益。 6月、召开全市汽车行业联席座谈会。(公安、工商、商务、国税、地税规划、交通)对汽车贸易政策、二手车流通管理方法解读。开展二手车交易信息统计工作;汽车品牌经销商信息备案、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敬意主体信息备案;并推广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6月、依据国家新出台的二手车流通企业开业标准召开全市二手车行业 座谈会。对国家出台的二手车流通企业开业标准依据我市实际状况

4、制定钦州市二手车流通企业开业标准。通过汽车流通协会听取广阔汽车经销商的看法,协会要的确发挥上传下达的桥梁作用,应把广阔汽车经销商的看法刚好反馈给政府部门。信任这次经过广泛征求看法的二手车流通企业开业标准肯定能为规范二手车经销商的经营行为,建立和谐共赢的工商关系,促进二手车流通领域健康发展,爱护消费者权益。 6月、参与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在山东枣庄举办的中国二手车交易展览会。 7月、协会将邀请区内外8家知名银行参加,为了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7月、为钦州市政府供应钦州二手车流通企业开业标准汽车美容装饰行业开业标准的管理方法看法稿。 8月、组织钦州市汽车流通行业各企业负责人到华东六市参观、沟

5、通、联谊学习等活动。协会组织开展全市汽车行业税收座谈会。 9月、协会与劳动局开展汽车行业人才聘请会,并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汽车美容、装饰师,汽车营销师等行业培训工作。建立钦州汽车流通行业人才库,依据会员、行业实际须要开办其他相关培训。 10月、协会邀请政府领导与我市汽车流通行业界代表进行见面座谈沟通会。这座谈会是协会搭台,企业与政府干脆沟通对话的有效模式,并举办汽车行业促销活动,开展汽车行业献爱心、学雷锋等公益性活动。 11月、组织评审钦州市汽车流通行业文明诚信单位优秀经销商等活动。 12月、参与中国汽车流通行业年会(北京)总结表彰优秀单位。 二手车流通管理看法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

6、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活动,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方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年第2号)、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方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年第10号)、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2222号)、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令*年第16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101年11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第22号公告)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提出如下看法,请仔细实行。 一、二手车流通行业的发展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合理布局,激励竞争,促进发

7、展和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原则上主城区不再增设特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设置1个二手车交易市场。除主城区、双桥区以外的其他各区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保有量(不含摩托车)应达到1万辆以上;綦江、潼南、铜梁、大足、荣昌、璧山、梁平、丰都、垫江、忠县、开县、云阳、奉节等县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保有量(不含摩托车)应达到8000辆以上;双桥区及城口、武隆、巫山、巫溪、石柱、秀山、酉阳、彭水等区县(自治县)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保有量(不含摩托车)应达到6000辆以上。支持、激励现有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到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设立分市场(分支机构),支持有条件的汽车市场

8、经营者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业务,支持有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方法、二手车交易规范的规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固定的交易场地、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及供用户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应建立严格的市场管理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市场选址应当符合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及本看法要求。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条件,有固定营业场所和展示场地,其营业场所及展示场地应当符合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增加二手车经销业务的,应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其二手车营业场所及

9、展示场地应当符合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三、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权实行公开拍卖。由市商委组织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权进行拍卖,对买受人发放同意从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的文件。拍卖所得根据有关规定缴入当地财政,由当地财政核定划拨必要的拍卖工作经费。买受人应当完善有关条件,依法取得相关手续后,方可营业。汽车市场经营者增加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业务应当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前,应当向市商委书面征求是否符合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的看法。 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包括汽车品牌经销商增加二手车经销业务),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并向市商委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

10、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时,应当向市商委书面征求是否符合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的看法。 四、二手车经营主体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方法、二手车交易规范等法规政策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五、全市各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物价等部门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管理工作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刚好了解、驾驭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状况,刚好二手车流通信息。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商委备案,市商委定期将备案状况汇总上报商

11、务部。 六、全市各级公安部门要会同商贸、工商、国税、地税、物价等部门做好二手车交易转移登记手续和治安管理工作。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当在原汽车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在本市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不得出售已报废、盗窃、抢劫、诈骗、伪造证照、伪造车牌等违法车辆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车辆。 七、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商贸、公安、国税、地税、物价等部门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要对交易双方履行二手车交易示范合同文本的状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12、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会同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八、全市各级国税、地税管理部门要会同商贸、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做好二手车流通增值税和服务业发票的监督管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领用,必需是依法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和到税务部门办税务登记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经当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否则不得领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国税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做好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印制和发放管理,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的税务征管及监

13、督检查工作,防止国有资产与税收的流失。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拍卖公司、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涉及二手车交易的服务收费,必需运用地税机关监制的服务业发票,并接受地税机关的监督管理。 九、全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商贸、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价格管理工作,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价格行为。 十、商贸、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系及状况通报制度,共同做好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 十一、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应主动协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二手车流通行业的指导与管理,制定并实施行业自律与交易规范,不断提高二手车流通行业的整体素养

14、,增加遵守法律经营的自觉性,改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 交通局二手车辆流通管理看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方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22年第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2号)、省经贸委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方法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苏经贸商20228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提出如下实施看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破除垄断、激励竞争和公允、公正、公开”的原则,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与二手车经营主体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规范管理 (

15、一)注册登记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与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管理。 1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供应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依据二手车交易实际须要,合理配置资源,在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主动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 2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规划要求,设立地点应当取得市规划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同意; (2)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按二手车年交易量达8000辆可新设立1家的原则来驾驭; (3)有固定的交易场所; (4)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注册登记; (5)具备验证、核实车辆合法性的网络管理设施; (6)有专业管理人员和规范的规章制度; (7)注册登记时,应当在企业名称中运用“二手车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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