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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电梯平安监督治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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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电梯平安监督治理方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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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电梯平安监督治理方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增强电梯平安监督治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平安事 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 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特种设备平安监察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 改造、维修,下同)、销售、利用、保护保养、查验检测、平安技 术评估及其监督治理活动,适用本方法,居民家庭或个人自用电 梯除外第三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电梯平安工作的领 导,将电梯平安工作纳入平安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电梯平安纳入平安生产检查 范围,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电梯平安监督治理职责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平安监 督治理城乡建设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井道、机房、底 坑、监控用房等建筑质量的监督治理衡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相关物业效劳企业依法履行电 梯治理职责,监督用于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衡宇专项维修资 金的利用通信治理部门负责和谐基础电信营运企业完善通信网络覆 盖教育、商务、卫生计生、交通、旅行、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 依照各自职责一起做好电梯平安监督治理工作。

第五条 电梯的生产、利用治理、维修单位应当增强电梯 平安治理,成立健全电梯平安治理制度,保障电梯平安运行,其 要紧负责人对有关电梯平安全面负责第六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诚信 体系,增进行业健康进展第七条 鼓舞推行利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平安性能和治理 水平,鼓舞研究、开发、推行电梯节能技术,鼓舞推行电梯平安 事故责任保险制度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或涉及运行 平安的,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置第二章电梯生产和销售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依照平安技术标准和相关标准 组织生产,向电梯利用治理单位提供设计文件、安装及利用维修 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查验证明等资料第十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做立电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 售台账,验明设计文件、安装及利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 明和监督查验证明等资质证明,禁止销售无合法资质或淘汰、报 废的电梯电梯销售单位应当与购买者签定书面合同,并约定售后效劳 事项第十一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其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对电梯安装、改 造、维修作业人员进行平安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 情形平安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保留期限不得少于四年第十三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安装、改造、维修电 梯的,应当在施工前依照有关规定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对电梯进行安装、改 造和维修的,应当向电梯查验检测机构申请施工进程监督查验, 未经监督查验合格的,不得交付利用第十五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安装、改造、维修电 梯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平安技术标准和标准,真实、准确填写 相关记录、自检报告等第十六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完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应当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利用治理单 位,利用治理单位应当将其存入电梯平安技术档案,并永久保留对未交付给电梯利用治理单位的电梯,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增 强治理,除依照平安技术标准进行调试、测试外,不得许诺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电梯第三章电梯设置和利用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电梯设置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相 关规定和标准,符合急救医疗、消防、无障碍通行功能的相关规 定第十八条 住宅(含商住两用,下同)建设项目七层及七层以上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十六米以上的,应当依照规定设A111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甩梯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 规定和标准的,计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施工图 审查机构不得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条 以下场所的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口岸、客运码头等;(三)商场、运动场馆、展览馆、公园等第二十一条 鼓舞电梯保护保养单位、电梯利用治理单位利 用物联网等技术成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在用电梯的运行和保 护保养情形实施远程监控第二十二条 电梯利用治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利用前或 投入利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利用记 o第二十三条 在用电梯应当每一年进行按期查验其利用 治理单位应当在电梯平安查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电 梯查验检测机构申请按期查验电梯未经按期查验或查验不合格 的,不得继续利用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利用治理单位应当在电 梯报废、开始停用或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到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办理相关记录手续;从头启用的,应当经查验合格)电梯报废的;(二)电梯拟停用一年以上的;(三)电梯停用期超过一次按期查验日期的;(四)电梯利用治理单位发生变更的第二十五条电梯显现故障或发生异样情形时,电梯利用治 理单位应当组织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电梯事故隐患排除后,方 可从头投入利用第二十六条实行物业治理的电梯,业主应当依照有关规定 向物业效劳企业交纳电梯运行费;对未依照规定交纳的,由物业 效劳企业依法追缴。

电梯运行费用于相关电梯日常治理、保护保养、直接物质损 耗和电梯查验等支出电梯运行费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显现 节余的,应当结转利用,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维修,不得挪 用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每半年发布一次电梯运行费收支情形价 钱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效劳企业电梯运行费的利用第二十七条 电梯利用治理单位利用电梯发布商业广告的 收入,应当用于电梯的日常治理和保护保养第二十八条 电梯利用治理单位应当对电梯利用平安负责,并采取以下电梯平安治理方法:(-)设置电梯平安治理机构,配备电梯平安治理人员;(-)成立健全电梯平安运行治理制度;(三)成立电梯平安技术档案;(四)在电梯轿厢内设置紧急呼救报警装置或应急救援, 保证其正常利用,24小时专人值守;(五)在电梯轿厢内或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平安注意事项、 甩梯利用标志和标识;自动扶梯(含自动人行道)应当在显著位 置设置紧急停止标识;(六)制定电梯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国家有关电梯利用规那么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 电梯利用治理单位的电梯平安治理人员应当履 行以下职责:(-)负责电梯运行日常检查并记录;(二)依照规定申请电梯按期查验,催促电梯保护保养 单位按期检修、保养电梯;(三)保管和利用电梯层门专用钥匙、轿厢操纵开关钥 匙、机房钥匙和扶梯(人行道)专用钥匙等;(四)停止利用存在平安隐患的电梯并通知电梯保护保 养单位;(五)显现阻碍电梯平安运行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 取方法停止电梯运行。

第三十条乘用电梯应当遵守电梯平安利用相关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二)强行阻止电梯门关闭,采纳非平安手腕开启电梯层门、 轿门;(三)在电梯内游玩,损坏电梯及设施、标志;(四)超过额定载荷利用电梯;(五)其他违背电梯平安的行为违背规定利用电梯的,电梯利用治理单位及其平安治理人员 应当劝阻;造成电梯损坏或相关损失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第三十一条 对利用住宅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或易 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的,电梯利用治理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现 场治理第四章电梯保护保养与应急救援第三十二条 电梯利用治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电梯制造单位负责电梯保护保养, 并签定委托合同第三十三条 外地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保护保养的,应当在 本市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依照规定到市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记录手续第三十四条电梯保护保养单位应当做立健全电梯保护保 养平安治理制度,成立电梯保护保养文件资料档案,对负责保护 保养电梯的平安性能负责第三十五条电梯保护保养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平安技术标 准、标准和电梯利用保护说明书要求,制定电梯保护保养打算与 方案,并做好电梯保护保养记录。

第三十六条电梯保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电梯平安应急救 援预案,并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 电梯保护保养单位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并安排相应的电梯应急救援值班人员,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 应当在规按时刻内实施现场救援第三十八条 住宅电梯利用十五年以上或存在严峻事故隐 患,经平安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平安,且无改造、维修价值 的应当报废第三十九条 住宅电梯需要更新、改造、维修的,其费用应 当由业主一起承担,并经专有部份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 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平安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 对电梯进行平安评估或委托相关查验检测机构进行平安技术评 估,确认需要利用衡宇专项维修资金更新、改造、维修的,依照 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发生电梯平安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 取有效方法,组织抢救,避免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公安、消防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电梯事故救援处 置电梯平安应急和监控机构负责对电梯生产、利用、保护保养 等单位开展电梯平安运行监控、应急救援的技术指导工作第四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从平安生产专项资 金中安排电梯平安应急救援专项资金,要紧用于住宅电梯平安应 急救援等工作。

第五章查验检测第四十二条 电梯查验检测机构及其查验检测人员开展电 梯查验检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对查验 检测结果负责第四十三条从事电梯查验、检测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相 关职业资格证书第四十四条 电梯查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按期查验检测 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安排查验检测查验检测完毕后,电梯 查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查验检测报告;经查 验检测合格的,应当发放电梯查验标志第四十五条电梯利用治理单位对电梯查验检测结果有异 议的,能够自收到查验检测结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市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另行指定查验检测机构从头查验或组织专 家对原查验检测结果进行鉴定,查验或鉴定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 担第四十六条 电梯查验检测机构在查验检测活动中发觉电 梯平安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利用治理单位;发觉严峻事故 隐患时,还应当当即报告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四十七条电梯查验检测机构及其查验检测人员不得从 事电梯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自己名义推荐或监制、监销电梯第四十八条 电梯查验检测机构在查验检测中发觉电梯存在 严峻事故隐患的,应当当即告知电梯利用治理单位,并当即报告 所在地域(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电梯利用治理单位收到电梯查验检测机构的书面告知后应当 当即停止利用电梯,并采取方法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违背本方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法律责 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 违背本方法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更 正;超期不更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未依照规定保留平安教育 和培训记录的;(二)电梯安装单位擅自许诺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电梯的;(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未配置利用监控系统的;(四)外地单位未依照规定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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