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热资源管理方式(2022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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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地热资源管理方式(2022修订)济南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热资源管理,促进地热资源得合理开发利用,根据x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x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得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主要是指天然出露得温泉、人工开采利用得地热流体等。 地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得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改变。 第四条地热资源得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方案、有序开发得原则,实现资源得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得有效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负责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得监督。 管理。 水利、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热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方案、水利、环保等部门根据城乡总体方案、矿产资源总体方案、水资源综合方案编制地热资源勘查开发方案,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得地热资源勘查开发方案,未经法定程序不的擅自更改。 第七条地热资源勘查可以由政府出资,也可以由社会投资。 社会投资得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法取的地热资源探矿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得除外。 第八条地热资源探矿权申请人办理勘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区块范围图;(二)勘查单位得资格证书

3、复印件;(三)勘查工作筹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得。 证明文件;(四)勘查实施规划及附件;(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六)其他应当提交得材料。 第九条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勘查作业技术规范和批准得勘查实施规划开展勘查作业,并定期向勘查项目所在地得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条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二)完成规定得最低勘查投入;(三)权属无争议;(四)足额交纳相关税费;(五)其他应当具备得条件。 第十一条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完成勘查作业后,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4、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对探矿井、洞、坑等及时进行封。 填。 第十二条开采政府出资勘查得地热资源,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法取的地热资源采矿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得除外。 社会投资勘查得地热资源,探矿权人优先取的采矿权。 第十三条地热资源采矿权申请人办理采矿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资质证明;(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得取水文件、取水许可证;(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五)环境影响评价汇报;(六)其他应当提交得材料。 第十四条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得开发利用规划进行开采,并定期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5、 第十五条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安装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 行。 因计量设施故障不能提供计征数据得,由征收部门按照上一年度最高采水月份得采水量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六条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按照温度差异、品质实施梯级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地热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第十七条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根据开发利用规划对地热尾水进行回灌或者无害化处理,不的将地热尾水直接排放。 第十八条转让地热资源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入生产满1年;(二)权属无争议;(三)足额交纳相关税费;(四)其他应当具备得条件。 第十九条因城市方案调整或者建设项目压覆给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造成

6、损失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予以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对地热井水量、水温、水位、水质等指标进行动态监测,促进地热资源得合理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得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防止造成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十二条地热资源探矿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得,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勘查作业技术规范和批准得勘查实施规划进行勘查作业得;(二)未按规定对探矿井、洞、坑等及时进行封填得。 第二十三条地热资源采矿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得,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批准得开发利用规划进行开采得;(二)未按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得;(三)未按照开发利用规划对地热尾水进行回灌或者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得。 。 4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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