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_交通事故车主答辩状

上传人:一****云 文档编号:252893164 上传时间:2022-02-11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2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_交通事故车主答辩状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_交通事故车主答辩状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_交通事故车主答辩状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_交通事故车主答辩状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亲,该文档总共1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_交通事故车主答辩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_交通事故车主答辩状(1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最新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_交通事故车主答辩状交通肇事被告答辩状民事答辩状答辩人:陈祝兰,女,1966年9月22日生,住泰兴市黄桥镇印院村11组6号被答辩人:陈桂华,女,1966年8月5日生,住泰兴市曲霞镇朱圩村吉明组20号答辩人就被答辩人陈桂华提起起诉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1、 请求驳回原告部分诉讼请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 对熊金林的损失明细有异议:理由:熊金林未能提供任何相关证明材料,其提出的赔偿金额与事实不符二、 对陈桂华提出的误工费用有异议理由;对务工日期未做认定。务工日期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务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

2、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证”的规定,而原告未提供证明三、 因为原告是事故的引发者,而因原告为非机动车只承担次要责任即40%的责任,所以医疗赔偿金额理应原告承担40% 四、 原告提供的损失明细的交通费存在异议,无收据证明 五、 原告护理费的计算不清。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健康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原告未作出任何解释就私定。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已向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鲜期至2012年12月26日,但因保险公司对原告起诉状中的请求部分不接受,故至今未作赔

3、偿。而答辩人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此呈泰兴市人民法院答辩人:2013年01月1日交通事故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张云清,男,汉族,39岁,住乐山市峨边县沙坪镇郭凡村。被答辩人:陈思云,女,汉族,70岁,住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南段 王友全,男,汉族,74岁,住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南段 答辩人因陈思云、王友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和理由:一、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1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2010年12月21日,答辩人张云清驾驶川Z06106号货车由峨眉往峨边方向行

4、驶,11时50分,当车行至省道306线61KM+300M弯道处,在超车过程中与对向由陈文君驾驶川LP6239号小客相撞,致川LP6239号小客侧翻于其车行方向公路右侧路坎下,造成两车及路旁青苗受损,川LP6239号小客乘车人王永芳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但在事故现场未见到川LP6239小客刹车痕迹,具体事实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察笔录。2 交通事故现场勘察及调查情况事故认定书查证核实,答辩人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川Z06106号货车已按规定定期检验,经人工检验,该车整车制动有效,答辩人所驾车辆不存在任何事故隐患。3 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5、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中认定:“张云清在驾驶机动车在弯道、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强行超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是发生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驾驶人陈文君在驾驶川LP6239号小客时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

6、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的规定,和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应当负有责任。事故认定书对驾驶人陈文君的过错视而不见,认定其无责任是错误的。4 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法律依据错误事故认定书依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九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确定事故责任是错误的。而是应依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八条:“当事人未履行注意义务;当事人在危险出现时,未采取适当的避险措施;”及第十条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二、 被答辩人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受害人王永芳乘坐非法私营小客,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诉讼请求一、3、精神抚慰金金

7、额过高,缺乏法律依据。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减轻或者免除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2被答辩人王友全为东风航运公司退休职工,陈思云为乐山市建筑公司退休工人,都具生活来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弟二十八条:“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解释。王友全、陈思云两夫妇不属于被抚养人,答辩人不应赔偿诉讼请求一、5、被抚养人生活费金额。3因为赔偿

8、金额较大,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营业部在三者商业保险和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承保范围内承担原告的赔偿费。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2011年 月 日触电交通肇事答辩状答辩状答辩人:王XX,答辩人王XX因(2012)民初字第XXX号刘XX等诉王XX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答辩人王XX在本案中是为XX市顺华石灰厂工作,主要负责帮顺华石灰厂开车送石灰,今年已多次拉石灰到XX市XX厂,每次开车进厂时都是有人来门口招呼安排,XX厂的人都会叫我们先停车,他们把电线顶开再叫我们开车向前走。我跟他们多次说过

9、电线过矮,但电线一直没有被整改过。2012年8月14日,21点10分,我驾车到达XX厂,等了大概40、50分钟左右,等XX厂的人把场地清理完成后,周国平就过来用东西顶开电线,安排指挥我开车进厂,我的货车开进去一段距离后就听见有人喊:“有人触电了。”知道有人触电后我就下车去看,看见刘XX的儿子媳妇在为周国平做人工呼吸,一段时间后刘XX就开了一辆车来把刘X送去医院了。当时听说,刘X是在整理电线的时候触电的,下完石灰后,我就给XX粉厂的员工留了我的电话和姓名后,就开车离开了。一、 XXX供电局及线路所有人XXX在本次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 根据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220-

10、2005)规定:1kv以下线路在居民区垂直安全距离不应当低于6米的安全标准。事故发生后经交警现场勘验,XX市XX粉厂大门南侧事故线路距地高度为3.76米,大门南侧事故线路距地高度为3.99米。说明事故发生前事故线路远远低于6米,否则不会发生车辆挂掉电线的现象。XXX供电局及线路所有人XXX架设的电线距离地面远低于国家要求的6米的安全距离,其重大过错是发生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XXX供电局及线路所有人XXX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二、 刘X对本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当天,答辩人开车进厂时,是刘X负责顶起电线,安排指挥答 辩人开车进厂,车辆会不会挂到电线都是刘X在安排指挥,答辩人在车内看不到外

11、面的情况,全部听从刘X指挥停车或前进,在车辆挂断电线后,刘X明知电线有电,还主动用手去整理电线,导致刘X触电身亡。刘X在此次事故中的行为有重大过失,对此应负主要责任。三、 王XX不应负赔偿责任。答辩人王XX每次开车进厂,都是XX粉厂的人顶起电线安排指挥开车进厂,王XX在车内无法知道外面的情况,只能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停车或前进,在本次事故中,答辩人王XX的所有行为没有过错,所以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四、 即使王XX负有责任,也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五)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交通事故定义分析,凡

12、车辆在道路上通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和车、物损失的交通事件,均称为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碰撞、刮擦属于最常见的交通事故。凡是与车辆有关的致使车上人员之外的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都应当属于交强险赔偿对象,这样才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负责的保险原则及交强险的公益性质。本案中,电线属于有体物或有形物,和外界物体特征相符,事故发生时机动车处于运动状态,与外界物体也就是电线发生刮蹭,导致电线断开,致使刘X用手整理电线时触电身亡,所以本案属于交通事故。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五、 被答辩人在诉状的

13、被告中遗漏了答辩人车辆所投保的中国X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答辩人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而本次事故的发生与车辆有重大关系,因此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应当对答辩人承担的责任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遗漏了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使本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由答辩人来承担,使答辩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因此应追加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为被告。六

14、、本案发生后,答辩人王XX为被害人垫付了赔偿款5万元及3400元的鉴定费及施救费,应依法返还答辩人或抵扣答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借车后交通事故答辩状民事答辩状答辩人:XXX,男,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伊川县吕店乡XX一组。答辩人因与XXX等五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答辩人依法不应承担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事实理由如下:一、事故发生时,答辩人不是肇事车辆实际的使用人。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车辆于2011年 月 日由XX借走使用,已脱离答辩人的实际控制和支配。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

15、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答辩人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并非使用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出借造成侵权事故,答辩人作为出借人对损害的发生无任何过错,不属于法律规定范围的赔偿义务人。答辩人出借车辆时,车辆是通过国家标准的年检,车辆性能符合安全要求,且购买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出借车辆时答辩人也进行了必要的审查,车辆使用人杨水杰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 综上所述,事故发生时,答辩人不是肇事车辆

16、的实际使用人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无任何过错,要求答辩人对XXX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依法无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XXX等五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答辩人:XXX 交通事故案件民事答辩状(保险公司)答 辩 状 答辩人:某某保险公司负责人:XXX 地址:. 答辩人现就(20xx)xx字第xx号案原告黄某甲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及所称事实答辩如下:一、本案肇事车辆某号自卸货车在答辩人处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千元。根据交强险条例二十三条、交强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答辩人只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相对应范围内的合理合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答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主张的部分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医疗费:应以原告实际支出的并且有疾病证明书和病历证明相关联的发票金额为准。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请法院依法核查。2、护理费:根据原告的出院证明,原告住院47天,医嘱:住院期间陪护2人,出院康复半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