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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的工程合同六篇好用的工程合同六篇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化人心,越来越多事情须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削减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须要留意的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工程合同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爱。工程合同 篇11.施工合同的特点合同标的的特别性-单件性的建筑产品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合同内容的困难性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三个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如包工包料则无此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3.关于工程师如既有监理,又有甲方代表,则双方职责不能交叉工程师易人应至少于易人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接着履行合同的约
2、定以及前任的权利义务,不得更改前任作出的书面承诺4.批准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许可证制度)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发包人(建设单位、甲方)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时间开工前为什么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政府主管部门审查项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5.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留意措词的精准)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有地在规划区内的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有规划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地可以施工已确定了施工企业-有施工的人有满意施工须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有+通过审查)-有图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的详细措施-有平安保证托付了监理-有监督工程的人建设资金已落实(落实的标准)-有钱其他条件(如消防规定)6.资金落实的标准建设工期
3、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7.施工许可证领取条件中的要点有地只要求有用地批准手续,不要求必需有土地证拆迁只要求适合施工进度,并不要求拆迁全部完成对于图纸和技术资料,要求必需通过审查,同时不要求全部完成,只要满意施工进度即可8.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概述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是行政单位,是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托付的中介组织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的时间在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后,领取开工许可证之前9.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内容(对三主体两过程的监督)对建设单位的监督对监理单位的监督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对
4、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10.对建设单位的监督(4项)报建手续是否齐全施工图审查以及人员审查无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选购的建材、设备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工程合同 篇2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同等、自愿、公允和诚恳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5、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其次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担当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其次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
6、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给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须要订方,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详细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样看法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详细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实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托付的负
7、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托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详细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担当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
8、发生须要增加合同价款的状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担当的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起先施工的肯定或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肯定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供应或由承包人供应并经发包人批准,满意承包人施工须要的全部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供应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
9、包人在图纸中详细指定的供施工运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担当的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担当责任的状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 不行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务有效起先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起先当天不计入,从次日起先计算。
10、时限的最终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终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终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说明依次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说明,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说明依次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模糊不清或不相一样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状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11、。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说明。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说明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运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说明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运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说明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运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说明、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须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
12、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供应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运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供应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担当。4.图纸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供应图纸。承包人须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担当。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
13、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担当,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须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运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托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须要征
14、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务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详细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