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册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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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注册纳税分公司与子公司应如何纳税?一、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权衡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 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 且不实行独立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以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 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当然,在设置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应当综合考虑:首先是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 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 润弥补;如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

2、补, 旦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 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 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其次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 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如果分公司所在地 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 收优惠政策,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再次是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 所以不利r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同时,分支机构如果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 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则没有这种担忧。二、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21) 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 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即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 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但总机构、分支机 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 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在每个纳税期间,总机

4、构、分支机构应分月 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等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 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 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这样,就为分支机构合理节税提 供了政策依据和保障。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由于设立初期分支机构面临高昂的成本支出,所以亏损的概 率较高,通常采用分公司的形式较为合适,可以享受和总部收益盈亏互抵的好处。经过两 三年的经营期间,分公司开始转亏为盈时,再把分公司变更注册为子公司,这样可以降低 分支机构对总机构的法律影响。三、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5、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 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1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以下八类分支机构不需 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这为总部和分公司汇总纳税提供了更为优越的条件,可以更好地 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避免了因分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造成货币时间价值的 损失,这八类企业是:1、垂直管理的中央类企业,其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2、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 统一计入

6、二级分支机构。3、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时,该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 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但其经营收入、职 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不能分开核算的,则该独立生产经营部门也不得视同一 个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允许和总部汇总缴纳,而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4、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旦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 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5、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6、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7、撤销的分支

7、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 国库。8、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分公司纳税筹划的税务风险纳税筹划是指正确、主动运用税法对企业进行管理的行为,它既符合企业价值最大化 目标,也是一项重要的财务管理活动;纳税筹划的方法有避税、节税和税负转嫁。在给企 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纳税筹划也蕴涵着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分公司除了根据属地原 则要在当地纳税外,还要把利润汇总到总公司纳税,加剧了分公司纳税筹划的难度和复杂 性。如果不关注这种风险,分公司不但享受不到纳税筹划的好处,还可能给总公司带来损 失。纳税筹划的风险就是公司纳税筹划目标不

8、能实现的可能性。由于国家政策法规的多变、 税务部门的认定、公司的财务人员的素质高低以及内外部环境的变化等各种原因致使纳税 筹划方案的实现充满着变数。纳税筹划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国家政策法规引起的纳税筹划风险这方面的风险包括纳税筹划人对国家政策法规理解不透造成的风险、国家政策法规变 化带来的风险和政策法规不完善带来的风险。纳税筹划人对国家政策法规研究不深、把握 不准导致纳税筹划依据与实际法律规定南辕北辙,将会致使纳税筹划失败。如某珠宝公司 将购进的珠宝玉石经过简单加工或镶嵌后零售出去,2000年10月份该公司发生从商业企 业购进价值100万元的珠宝玉石。当月月初库存的外购珠宝玉石价

9、值25万元,月末库存 外购珠宝玉石价值为45万元。该公司当月销售珠宝玉石120万元,货款已全部收讫。当 月末该公司财务人员计算出应纳消费税税款是4万元20X 10虹100+25-45 X 10%,但税务 机关审核后确认为该公司当月应缴纳消费税12万元。因为根据税法规定,允许扣除已纳 消贽税的应税消费品仅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公司在运用税法条款时不了解这一政策,致 使比预期多纳税8万元。国家政策法规变化带来的风险是由于公司按照原来法律法规设计 的纳税筹划方案因为新法律政策的变更而作废,或者因为时效性没有及时调整而不被税务 部门认可。政策法规不完善带来的风险是指对税法企图包括但由于这样或那样的理由而

10、未 能包括的范围、内容和实施细则不细等漏洞空白加以利用所带来的风险,如纳税人定义上 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金额上的可调整性、税制上的差别性、起征点的存在、税率在不同 地区的差异性、税收负担沉重、税收制度的模糊性规定等可能诱发纳税筹划,而这种纳税 筹划不被税务部门认同,从而引起纳税筹划效果的不确定性。二、分公司自身原因引起的纳税筹划风险分公司白身原因引起的纳税筹划风险主要包括:第一,由于公司财务人员在财务会计、 金融、法规等各方面掌握知识和技能不扎实、不全面、不精通,致使税务部门认可的大部 分避税、节税和税负转嫁等纳税筹划方法不能运用,不能拿出稳妥可靠的纳税筹划方案, 不能为公司最大利益服务。第二

11、,只顾纳税筹化,不顾财务风险。如因顾及负债利息可以 在税前扣除享受减税的好处而忘记负债过多会招致到期不能支付本息、引起多种诉讼甚或 破产清算。第三,忽略纳税筹划只是公司一种理财手段,并不是唯一目标。如果有更大公 司目标,并且与纳税筹划相冲突,完全可以牺牲纳税筹划方案。如某公司可采用加速折旧 方法计提折旧,但是公司想在二级市场配股融资,如果继续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利润是1亿元,达不到配股要求的净资产收益率三年平均10%、每年在696以上的条件。 如果采用直线折旧方法,利润则为2亿元,净资产收益率就可以达到配股条件。按照10 配3股,12亿总股本,每股配股价4元计算,公司就可以融集14,

12、4亿元的资金。对于多 交3300万元的所得税而言,还不到14. 4亿元的零头,税务部门也乐于接受,牺牲纳税筹 划方案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了。第四,不讲究成本效益原则,盲目纳税筹划。如某个大的 分公司一年要交各种税款共计24亿元,这时就很有必要好好策划一下;对于一年只交一两 千元定额税收的小企业来说,就没有必要进行纳税筹划了,因为筹划成本很可能大于筹划 收益。第五,避税的特点是非违法性、有规则性、前期策划性和后期的低风险性,因此在 理解税法条款和实施细则的应用上企业与税务部门、总公司很容易产生分歧,加上我国纳 税筹划涉及各税法及实施细则、具体会计准则、会计佑嬷、证券法;公司法、借贷法和国 际会计准

13、则等,不仅法规内容存在着很多模糊之处,而且财务会计规定和税务法规之间也 有一些冲突或摩擦,即使是专业人士有时都难以准确把握,致使纳税筹划方案不能实施或 拖延木举。总公司在专业人才、国家政策法规的解读、战略战术把握等方面都具有优势, 分公司应经常向总公司汇报请示,取得总公司的把关、指导和支持,有利于纳税筹划目标 的实现。三、税务部门不认可公司纳税筹划方案的风险节税和税负转嫁一般是合法行为,相对来说后期是无风险的。但是避税依据是“非不 应该”和“非不允许”,到底合法不合法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确认时,客观 上存在着税务行政执法偏差从而产生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因为我国税法常留有一定的弹 性空

14、间,加之税务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和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乂参差不齐,客观上为 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可能性。即使是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结果也可能因税务机关为 了完成征税任务,依据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先入为主地认为公司纳税筹划是 恶意避税、偷税和漏税,从而导致税收筹划方案未被审核认定就已经被判死刑。对F分公司而言,如何防范纳税筹划风险至关重要。在实践中可采取以下几种防范对 策:不断认真学习国内外服务法律法规,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变化,做到与时俱进;不断认 真学习财务会计知识和专业技能,及时掌握新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规范,做到业务精湛; 经常与税务部门和总公司沟通汇报,及时摸清税收征收条例的变化趋势和纳税筹划新动向, 做到知己知彼;当分公司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纳税筹划方案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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