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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的苦难:抗战时期四川国防工役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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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的苦难:抗战时期四川国防工役制研究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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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荣的苦难抗战时期四川国防工役制研究                    李经威 [摘 要] 抗战时期,四川民工为大后方众多国防工程按时保质的顺利修建,作出了不容忽视的历史性贡献国民政府为确保特殊时期国防工役制度的高效运行,从征调民工的机构和程序、原则与方法、组织与管理等诸多方面,进行了诸如相应机构的适时调整、规章条例制度的及时制定、民工奖惩机制的改进等切与实际的种种努力然而,国民政府对民工的征用,并不仅限于对战时有限劳动力资源的高度整合与利用,同时也暗含着政府权力下移至乡村社会的趋势和国民政府加强对基层民众控制的政治倾向[关键词] 抗战时期;四川;国防工程;民工;牺牲K265  :A :1672-8653(2015)07-0013-04[作者简介] 李经威,男,湖北枣阳人,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四川成都, 610064)抗战时期,“国家运用全民劳力役,事〔是〕非常时期各种国防建设之要政”[1]在抗日战争的特殊环境下,对民工的征用成为国民政府在进行大后方建设时所采取的一项十分必要的举措,不论是在致力于战略物资保障性生产的地方建设中,还是在满足抗战直接所需的国防工程建设中,民工这一特殊群体都作出了巨大的历史性贡献。

然而,令人惋惜的是,在认真梳理既有的抗战历史的研究中,学术界却对民工这一群体的关注甚少 ,仅有为数不多的几位学者予以了一定的关注,尽管其所著文章在战时民工群体的研究领域中进行了诸多值得肯定的开创性研究,但在深度和广度等方面仍稍显不足,因此对抗战时期民工征用这一历史史实的研究仍存在着较大可阐释空间本文试图从抗战时期国防工役制这一特殊视角,并选取被视作为“中华民族复兴策源地”——四川这一极具典型意义的地域作为研究对象,依据现有的原始档案资料,尝试着对民工群体进行一定的补充性说明,以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当前学术界对这一领域论述的不足一、民工征调的机构和程序国民政府内负责对民工的征调管理机构,主要可分为常设性机构和临时性机构常设的省级民工征用和管理机构主要包括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公路局、省征工委员会(后改组为省征工事务管理处)以及征工评议委员会等;而临时性责任机构主要设置在县一级,如县征工委员会,县征工筑路委员会等;此外还有针对每项具体的国防工程而设立的相应工程处亦属于临时性的责任机构另外,由于战时环境的特殊性,为了及时高效地完成急需的国防工程,部分的战时军事机关和一些部队也被赋予了征调民工的权利。

例如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军政部、航空委员会、海军总司令部、绥靖公署、战区司令长官司令部、集团军总司令部、卫戍总司令部、江防总司令部等[2]如若有其他军事机关和部队需要征调民工,则须事前拟定好计划,计划中必须包括工程建设的内容、工程建设地址、工程施工截止日期、工程计划征用民工的数量等,然后呈报上述军事机关或部队予以审核,不得擅自征调民工待审核批准后,方可转请所欲征调民工的所在地的行政机关帮忙征调为确保民工征调以及管理的有序进行,避免出现冗杂和推诿的管理乱象,国民政府内部不断调整相应机构的具体职能,明晰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例如,在抗战初期,征用民工的事务主要由建设厅和民政厅两个单位协商办理,但在实际的办理过程中,通常会出现“事权相牵,往复递传,旷日持久,贻误堪虞”[3]的尴尬局面1939年,四川省建设厅与民政厅进行洽商,具体明晰了各自的职能:对于各县市每年实施工役的征工人数和区域缓急的斟酌,以及工程建设计划的拟定和经费筹措等事务,均有建设厅主办,民政厅会章;而代工金的征收、准驳与核销,以及对各级负责征工的人员考核则主要由民政厅主办,建设厅会章军事机关内部,也毫不例外地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等办法进行及时的调整,来解决征工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例如为进一步解决“稽延时日,未能迅赴事工”的拖沓现象,1940年军事委员会委员长成都行辕,召集川康绥靖公署、四川省政府等单位商讨征工问题,并制定了《四川省非常时期征工服役暂行办法》同时也依据该办法,工役之事成为省征工委员会的一项专项职能,征工区域内各县市,奉省征工委员会之令,成立县级征工委员会,负责本县征工服役的征调管理和工粮的筹集调拨等诸事项,待工程竣工时自行撤销,并且其主要事项的办理,需接受省征工委员会的领导与监督1941年四川省征工委员会改组为四川省征工事务管理处,并设置总务组、秘书室、督导组[4]次年3月,依据行政院公布的《修正内政部组织法》中“关于国民工役事项划归民政司执掌”的条款,四川省征工事务管理处划归省民政厅管辖,并在同年10月,进行内部组织的调整为进一步推进民工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四川省征工事务管理处又设立了具有参谋与咨询功能的辅助性机构——征工评议委员会,依据《四川省征工评议委员会组织规程》负责征工事务的咨询、重要工作的报告以及提供相关工作的改善意见等为保证民工征调工作的顺利完成,1939年四川省政府重新修订了民工征用程序的相关章程,颁行实施《修正改进征工意见》,意见指出:“无论何项有关军事工程征用民工,均应由主办工程机关将征调民工人数、服役日期、担任各项工程数量,分别详细拟具工役计划,概须送由川省府转饬各县征工,以资划一而明确统属。

纵遇施工地点因交通阻隔或距省垣过远而工程紧急,迫不及待时,准予一面交由当地县政府征调,一面仍需送原省府备案[5]由于国防工程在抗战时期具有特殊的紧要性,1940年四川省政府为了进一步规范相关机构在征调民工参与国防工程建设的办理过程,又颁行了《四川省非常时期征工服役实施程序》要求各主持国防修建的工程机关,在动工前一个月,将相关事项报告给省征工委员会,以确保民工征发及时到位由此可见,在整个民工征调和正式开工的各个阶段,省征工委员会、县(市)征工委员会与工程处三者之间,彼此形成了一种相互制约、互相监督、分层互动的运行机制,对保障民工待遇和工程质量均大有裨益二、民工征调所依据的原则与方法国难时期四川民工的征调,从征调时间、征调对象、征调区域、征调人数、工作强度等方面均制定了具体且得当的原则在征调时间上:“除救灾、防患紧急事项外,以不妨碍农时为原则”要求除特殊紧急工程外,其他工程均不能在每年“四月二十日至六月一日和八月二十五日至九月二十三日”的这两段农忙时间内征调民工,此项原则承袭了古代民力征用“不违农时”的一贯做法,保障了农业生产的时令和时间在征调对象上:要求以年龄段在三十六岁至四十八岁的乙级壮士为主要征用主体,必要时才能征调年龄段在十八岁至三十六之间甲级壮士,但是不能妨碍正常的征兵工作,这说明政府在民工征用方面爱惜民力的一面。

在征调区域上:公路、机场和防御工事的修建提倡就近征用民工的原则,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节约政府的预算开支在征调人数上:西康省规定以“不超过全县现有壮丁数三分之一”[6]为准则,四川省规定的最高限度为五分之一在工作强度上:四川省规定“民工每人每年负担之工作,以不超过其每日所能工作能率之四十五倍”[7];西康省规定“民工每人每年负担之工作,以不超过其每日所能工作能率之六十倍为范围”[6]而以上原则制定的指导方针则主要包括以下六项:(1)顾及民生每次征调壮丁的数量不超过全县壮丁总数的五分之一,一年限征两次以内,且征调时间必须确保在农闲之时,不误农时2)减少群众的工役负担每人每年的工役数量不超过六十个标准工3)以工代赈征调遭受灾荒的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做工的待遇4)平均劳役制定了免役缓役和轮流服役的办法,照顾因身体疾病等原因而不能及时服役的群体5)减少跋涉民工征调要求就近原则,减少民工长距离跋涉之苦,亦为工程建设节省时间6)制定服役限度,征调时务求征调单位的数目,便于合理调配民工[1]至于此时期在征调民工采取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形式,即首先编订壮丁的花名册,然后在此基础上实施轮流换班服役和免缓役的办法。

在编订壮丁花名册时,基层办事人员主要依据《各县普通户口调查表》和《船户户口调查表》内所列现有壮丁人数,以保甲为单位编订壮丁名册[2]凡属适龄壮丁,不论贫富,一律依照出生年月次序,编订该甲壮丁名册[3]名册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保甲以备查,另两份上报乡镇公所和县政府备案,名册一年一造,及时更新若有死亡、迁徙,则依据《四川省各县户口异动登记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办理如遇名册主管人员变动时,则应专案移交,妥当保管为确保轮流换班服役制度的有效实施,避免经办人员徇私舞弊,四川省政府制定了专门的条例《四川省各县(市)编订工役名册轮流服役办法》各县(市)政府按照所统计的花名册,分配各乡镇应征壮丁名额,各保甲奉命办理,所征调的民工信息由乡镇公所和保及时予以公布,保证信息公开透明,消解舞弊空间在实施免缓役时,主要依据的是民工所做的工作量,而所延缓和免除的役种,则主要是兵役和工役两种当民工承担的标准工数超出各县(市)人口总数的两点五倍时,县(市)的征工委员会可在工程期内呈请缓征兵役,但是待工程竣工后,民工仍需按照要求服兵役各县(市)各级民工队部,在规定期限里,民工工作满每人每日标准能率的四十五倍,则该队部民工可缓半年兵役,同时可免一年半的工役;如满每人每日标准能率的六十倍,则缓一年兵役,同时可免一年半的工役。

如遇到特殊情况,服役时间延长,每多作十五个标准能率工,民工缓兵役和免工役的期限就相应地递增六个月所有达到免缓役标准的民工,会有的专职点发人员会同县(市)政府造具花名册,并上报省政府备核,并且会得到免役及缓役的证明书除超额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外,适龄壮丁中如果有肢体残疾者,或患有精神疾病等痼疾者,且具有医生出具的诊断书或是具有二人以上的签字证明书,经保甲长查明,情况属实,则可被免除工役在服工役期间,民工若突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或因婚丧嫁娶等原因,可以申请延迟服役,以后再补足服役的工作量三、民工的组织与管理为便于对民工的管理和更好地提高民工工作时的效率,1940年颁行的《四川省非常时期征工服役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民工的组织和编制方式在此暂行办法中,制定了一套以地方行政级别为依据的民工组织和编制系统:某某分队——某某联队——某某区队——某某总队分队民工人数通常为三十名至五十名,在同一保内应征,一保人数不足,则由两保或者三保合并组成,通常由保长担任分队长,负责分队民工的管带工作联队以一联保内的分队组成,人数不足三分队的则需与其他联保合并编组,联保主任兼任联队长,负责联队的统率工作区对则是由同一区内联队组成,区长兼任区队长。

总队是由一县境内的所有区队组成,由县长担任总队长除此之外,在有一些特定的服役领域内,为了适应不同服役工程的不同特点,民工队伍的编制做了相应的调整例如1940年6月颁布的《非常时期各县抢修机场民工大队组织暂行办法》中规定:机场抢修工作所需民工从机场所在县征调,三十名组成一小队,四小队组成一中队,四中队组成一大队,由县长分别选定区长、技士或县府科长充任大队长,选定联保主任和保甲长分别担任中队长与小队长但是在具体进行国防工程修建的实际过程中,民工队伍的编组会依据所修建国防工程的工程量大小,难易程度,修建周期等现实因素,进行人数等方面的相应调整例如在1941年在修筑大足登云桥机场时,各县民工的编组形式为:设一总队,下辖大队(每一大队约有民工500人),每大队下辖四个中队(每一中队约有民工一百二十五人),每中队由三个分队组成,每分队辖三个班,每分队人数约有三十三人构成由于各县征调的人数多少不一,因此各县的大队数量亦不同安岳县征调民工四千人,为八个大队;潼南县征调民工三千人,为六个大队;铜梁、大足、永川、荣昌各县民工征调均为二千人,为四个大队[8]此时期对民工进行管理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是对民工具体工作进行详细分配,并详细记载民工每日的工作信息。

各县之民工,应参照每人每日的工作能率,依据土方等各项工程的具体数量,进行平均分配,以一气做成为原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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