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民事侵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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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络言论”民事侵权问题研究 【摘要】在信息时代,“网络言论”凭借了网络的快捷性、经济性、互动性等优势,成为公关行业发展最迅猛的服务之一。但目前“网络言论”行业的服务标准、模式等方面仍缺乏有效规制,使得这一新兴产业链在利益驱使下,出现了采用违法手段进行“网络言论”的现象,并且被侵权人难以得到及时有效救济。通过对“网络言论”这种现象与特征的分析,明确其侵害的民事权利、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并对此现象进行思考,考虑将ODR 的理念和原则适用于“网络言论”民事侵权领域,以此来保障“网络言论”民事侵权纠纷解决的快捷性、公正性、便利性和经济性,以填补传统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如诉讼、仲裁等。【关键词】网

2、络言论;侵权行为;法律责任一、问题的提出悄然兴起的“网络言论”有较大部分徘徊在黑灰色地带,其以网络为平台,以操控舆论导向、病毒式营销等方式,侵害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实施的言论自由权、知情权、名誉权等,甚至造成现实生活中不可挽回的损失。“网络言论”的侵权问题已经摆在了我们面前,并且到了迫在眉睫、不得不规范的时候。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需要网络服务提供者持一个中立者的身份,减少干预甚至是不干预网民的行为,为公民表达自己的意见看法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进而促进言论自由事业的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言论自由的作用固然重要,但如果让其任意而为,或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作为,都将产生严重的后果,反而不利于网络言论自由的

3、保障。近年来,由于网络服务商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的行为,我们认识到网络服务商必须受到规制。只有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减少,消除责任,建立一个完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体系,为了有效地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当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监管责任,我们必须注意责任的范围和限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规定过于严格,那么对于风险防范的考虑,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的行使将在互联网上限制;如果过于宽松,网络服务提供者疏于管理,则容易引发借助网络侵犯公民其他权益的行为。因此,必须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合理、适度的规制,以实现公民网络言论自由与公民的其他权益的平衡。据不完全

4、统计,我国自2000 年以来,先后出台了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有关网络管理的规定大大提高了相关部门的网络监管力度。侵权责任法第36 条也规定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相对于网络的发展,现有的法律法规仍然显得有些滞后,也尚未建立明确的侵权行为细则,来具体解释何种“网络言论”可能引起侵权,引起何种类型的侵权,以及当事人如何避免自己的权利受侵犯,在被侵权后如何获得迅捷有效的救济方法。对 网络言论”的管制固然要把握好

5、 度”的问题,过于严厉地制约权益反而造成网络信息的传播不畅,损害社会的利益。因此,本人选择探析“网络言论”侵权问题,以试图寻找相关解决措施。二、研究基础随着新闻事业的快速发展,新闻侵权行为己成为一个被关注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受到媒体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继传统新闻媒体之后,随着网络言论的崛起,加之网络言论本身所具有的即时性、虚拟性、互动性、开放性等特点,并且正以传统媒体无法企及的速度被人们快速接受,从而能够获得巨大的传播效应。然而,由于对网络言论缺少法律、技术、制度等方面的监管和约束,使故意的或不经意的民事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从而使得一件件严重侵权案件的发生。为了有效遏制网络言论侵权行为的发生,我们

6、要充分了解网络言论及其侵权特点,并相应地从法律、技术、自律等层面进行规制,本文从法律层面进行探讨,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网络言论”侵犯的民事权利陈晓东、凌巍(2013)指出知情权又称为了解权或知悉权,就广义而言,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就狭义而言则仅指知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获原有里(2010)认为公众有获得事实真相的权利,但是网络言论公司利用网络信息传播的快速以及信息量大的特点,发表“软文”帮助企业进行“正面宣传”或发表“枪文”帮某家企业攻击对手,进行大量信息覆盖的行为,或者利用技术手段进行删帖,故意使公众无法得知商品、服务或事件的真

7、实情况,无疑侵犯了公关的知情权。公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很容易被其误导、煽动。2、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于冲(2013)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陈纯柱、韩兵(2013)认为“网络打手”替委托方在网上发帖,攻击竞争对手等行为降低了打击对象的社会评价以及美誉度,同时也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例如1024 公司组织网络发帖员占领各大门户网站以及论坛,以各种低毁、侮辱性的语言诽谤奇虎360 公司以及华为等公司。根据最来

8、自WwW.lw5u.Com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理应依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此规定显然是一个适用于所有媒体而并非考虑某一种特定传播方式的特性的要件设计因此同样适用于网络媒体。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隐私权蔡唱(2013)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有的网络言论采取病毒式营销模式,使用“木马”程序盗取用户各种账号、密码等隐私信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言论自由权梅

9、夏英、刘明(2013)认为言论自由,又称表达自由,是指将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情感等内容以各种媒介手段与方式公开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限制和侵犯,包括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的自由等,其核心为言论和出版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网络言论通过网络内部人员操纵帖子,使得网民的信息到达网络后要么有选择的被清除,要么被屏蔽,使其观点和意志得不到传播,言论自由难以体现。三、“网络言论”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1、网络言论公司的法律责任网络言论公司操纵网络营销无可非议,然而这些营销手段和方式应该是与法律的规

10、定相契合的,不得侵犯公民、法人等组织的合法权益。刘文杰(2012)认为网络言论公司明知非法业务而承接或刻意炒作他人的负面信息迫使对方花钱进行网络言论,给他人造成名誉权、知情权及其他权利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网络言论公司明知该业务含有诽谤、侮辱、歪曲事实之嫌的内容,依然承接,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则依照民法通则以及民通意见之规定,网络言论公司与客户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网络言论公司所雇用的网络发帖员也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诚实发帖,如果所雇用的人员依照公司的意见发帖,其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依然由公司承担。网络言论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形式。

11、这也是网络侵权法律责任的主要体现形式。2、“网络言论”侵权行为要求者的法律责任宋宗宇, 李廷浩(2011)网络言论公司的客户要求用其使用违法手段来降低竞争对手的商誉及社会评价等,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即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其责任承担方式与网络公司类似。而有金钱交易的删帖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商业贿赂,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3、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网络内容提供者(ICP)的法律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ISP)是指为网络信息提供技术服务或设施的提供者,如论坛或网站运营商。ISP 对在其论坛或网络等发表的信息是否有把关义务,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看法。史芳敏, 何惠珍(2010)认为ISP

12、 没有主动审查义务,例如美国法院在一起网络诽谤案的认定书中认为,“对每一个可能带有诋毁的内容讯息进行审查,正如要求经销商审查公共图书馆的书籍内容一样不切实际。”方益权, 王勇(2010)认为ISP 应当对网络上发布的信息进行如关键字、IP 监控等方式的审查,并采用疏忽责任原则,如果网络服务商对第三方在网上发布的内容进行监管时未尽到应尽的义务,应当承担责任。这一原则被欧美普遍采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

13、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内容提供商(ICP)是网络上信息的供给者,他们将自己的采编将信息通过互联网对公众进行传播。这些信息分为两种,一种是网络内容提供商自己的原创,一种是网络内容提供商转引自别处。ICP 的原创信息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了损害,固然应当承担起相对应的法律责任。但对于ICP 引自别处的信息发表后对他人权利造成的损害如何承担责任,目前尚无定论。杜话认为ICP 被网络言论公司公关后,其网站上发表网络言论公司所提供的“软文”造成他人权利被侵害,ICP 应当与网络言论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四、个人建议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网络

14、作为一种新的言论表达平台,赋予了其新的寓意一一网络言论自由。网络言论自由对民主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公民人权事业的发展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然而,网络言论自由也不是绝对的,绝对的网络言论自由,必将侵害到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因此,有必要限制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我国侵权责任法为了保障网民合法的民事权益,第三十六条( 以下简称互联网专条) 明确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其目的在于规制网络言论。但在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限制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防止限制的滥用。当然,当网络言论在给人们带来充分的言论自由的时候,也会成为一些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而用来伤害他人的强大“武器”,例如一些信息的发布有可能演变成一

15、场赤裸裸的人肉搜索,易致被聚焦对象的权利遭受重大损失。其中主要是以侵害民事权利为主,但由于中国的相关法律不完善,使其没有救济的权利,所以最大的,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和充分的言论自由的同时带来的便利,利用好相关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如何正确对待网络语言给我们生活带来的变化和如何在互联网规范管理和调控的言论,如何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如何防止互联网上的侵权言论的发生,这些都是我们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需要。网络言论是公民以网络的形式,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前提下,公开发表意见、交流思想、传播信息、教授知识而不受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性状态。作为一种新的言论表达方式,网络言论在很多方面

16、区别于传统的言论方式。互联网上的言论推动自由事业的发展,推进民主宪政和人类文化的繁荣建设,倡导正义一般言语无法相比,但在互联网的言论是一把双刃剑,它有多少价值,就能给人们带来多大的负价值。虽然网络言论有这么多的价值,如果没有系统的约束,那么它的负面价值将被高亮显示。公民权利的事件通过网络的言语侵权的法律规制频频发生,网络上的评论作出相应的法律是非常必要的。但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立法者必须防止太远,而不是为了防止网络言论的负面影响而发生过多的牺牲其正面价值。首先,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已经非常成熟,在言论自由与公民权利保护的网络之间的一个很好的权衡,特别是美国,中国可以在一个特殊的改性工艺,通过网络学习。其次,在修订过程中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如优先原则、最低限度限制原则,最大限度地保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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