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整体经济分析

上传人:I*** 文档编号:252307350 上传时间:2022-02-10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93.5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的整体经济分析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经济法的整体经济分析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经济法的整体经济分析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经济法的整体经济分析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经济法的整体经济分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的整体经济分析(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经济法的整体经济分析 经济法的整体经济分析颜秉懿【摘要】经济法作为维护经济秩序、协调一国国民经济经济运行、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重要的部门法,在其产生之初便与一国经济形势休戚相关。19 世纪末20 世纪初,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等垄断形式大量出现,垄断程度极大提升,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整个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及稳定,而此时,市场自身却难以供给有效的方法走出困境,各个市场主体由于自身的种种局限性对此亦无能为力。在这一背景下,就需要国家这一超市场主体凭借其先天优势居高临下的对市场进行干预,而国家所采取的干预的方式即制定经济法。因此,经济法的产生

2、并非无缘由的凭空而来,而是顺应了时代的客观需求,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到了20 世纪20 年代末,经济危机席卷全球,各国政府为了医治本国经济,纷纷放弃传统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转而出台各种经济法规对国民经济进行全面干预。这一史无前例的角色转变意味着经济法时代的全面到来。【关键词】竞争秩序;垄断;干预;市场经济一、供求矛盾纵观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初始时期,由于实行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意识形态的束缚,政府对市场基本上持否定态度,市场的需求受到严重的限制和忽视,极大扼杀了经济的活力,也造成了经济效率低下、经济发展缓慢等诸多问题。这一时期政府所提供的经济法是在完全割裂供求关系下的单方强制

3、供应,是严重的供求分离,甚至是背离。改革开放之后,政府开始逐步承认、认可市场经济,并在1992 年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这一时期“经济法”的概念得以提出,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也逐步被广泛接受,各种适应市场化改革需要的法律法规从无到有陆续颁布。但由于仍处于过渡期,政府对市场的认识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所提供的法律并未能充分反映市场需求,同时,市场对法律的需求已经被极大地激发出来,但经济法量上的不足使得这一时期供不应求的矛盾十分尖锐。1992 年至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市场已经在资源配置中占据主导地位,起决定作用。如何更好的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已成为十分

4、关键的问题。而与市场相配套的经济法律法规体系也已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总体上经济法的供给做到了供求关系的基本均衡。但也应当看到当前我们所面临的经济环境愈发复杂,特别是我国经济正处于关键的经济转型期,即中国经济的“新常态”:不再唯GDP 论,从重视量的积累转向对质的追求,促进经济的结构优化和全面可持续发展。同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法治社会的目标。这些都无不将对经济法产生重大影响,也对经济法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质的要求。面对新形势,新机遇,供求矛盾表现形式也日益多样化,深层次化。具体言之,主要体现在经济法体系虽已建立但在一些领域仍然有所缺失,比如,在计划、产业、税收等领

5、域基本法律仍未制定,在互联网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方面法律基本空白。此外许多过渡时期的法律立法理念、立法技术严重滞后,远不能满足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亟需修订整改。而在金融、税收等领域现存的法律又多以政府的条例规章等低位阶的形式大量存在,造成了许多问题。因此,当前经济法律市场的供求关系虽然已经基本均衡,但矛盾仍然十分尖锐。因此,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出,经济法体系的构建和完善的过程就是以市场为导向,动态处理供求关系,不断满足市场需求,最终达到供求均衡的过程。二、自利性与有限理性法律的强制性是法律能够得到有效实施的根本保障,但是自然法学派向我们揭示出,如果法律仅仅依靠强制力,而得不到公

6、民的认可和信任,那么其实施的效果必定差强人意。因此,经济法的实施需要以市场主体的信任为前提,并以维护和创造经济活动的信任为重要目的。市场主体对经济法律的信任又源于法律对其经济利益的承认和保护,以及为其利益诉求提供好的市场环境。因此从本质上说,经济法应当是符合市场主体根本利益之法。古典经济学认为人都是自利的,人的一切经济活动都离不开这种逐利的本性。这也是人类社会创新发展的源动力。而作为调整经济活动的经济法,不能漠视或背离了人的本性,而应当对其正确的保护和诱导。作为经济法供应者的政府这一非盈利的超市场主体却没有这种内在驱动力,同时作为独立与市场之外的第三人也未必能真正把握市场主体的利益诉求。这种情

7、况下,就要求政府自身要创造一种内在的激励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同时其所提供的经济法律应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创造性,尊重市场规律,避免过度干预。其次,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市场主体都是有限理性的,而非完全理性。其行为总是因自身的主观原因或外部客观条件的限制而与其利益诉求有所偏差或完全背离,从而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法,理应站在整个社会的立场对这些行为加以干预。因此,经济法应当是以市场主体根本经济利益为导向,以尊重市场主体能动性、创造性及市场规律为前提,通过规范调整市场主体非理性经济行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之法。三、成本效益分析世界上任何的法律活动,无论是

8、立法、执法、司法的过程中,都是需要耗费一定社会成本的,不存在任何一项无需耗费成本的法律活动形而上的为社会缓解矛盾、解决纠纷。因此,如何最大限度的降低法律成本,提高法律效用对于社会整体法律和经济效率的提高非常重要。经济法作为规范调整经济关系之法,由经济法的立法、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成本可称之为经济法律成本,该成本的高低决定者立法工作能否顺利进行、政府执法的效益产出和执法相对人的可接受度等问题。因此,经济法应当建立一套自身的成本核算方法。但现实的经济活动纷繁复杂,经济形势瞬息万变,如何能做到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成本计算是一项耗时耗力的工程,需要政府的鼎力支持和各方的共同努力。此外,法律制定和实施都旨在最

9、大限度的满足社会的需求,实现效用最大化。而其最直观的效用即表现在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的降低上,且主要体现在交易成本方面。所谓交易成本,最早由新制度经济学派代表人物罗纳德? 科斯提出,主要是指人们在进行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非生产性成本,它包括信息成本、协商决策成本、监督成本等1。如果交易成本过高,就会抑制市场交易活动,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而好的法律总能通过对权利、义务、责任和程序的有效安排,最大化地减少这种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事实上所谓的交易活动,本身就是人们在特定法律条件下进行了成本收益分析之后的结果,而法律制度的运行也必然会带来成本和收益。综上所述,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对经济法本身的立法和运作具

10、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四、基本价值分析经济法的价值与其他部门法相似,具有多元性。诸多学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应是经济效益2,支持该观点的主要理由应包括以下三方面:(1) 经济法以效益为其基本价值,符合经济法自身的特性。经济法百年的发展历程表明,经济法是在垄断经济模式的背景之下应运而生,这表明了经济法内生的经济性。(2)经济学界为经济法该价值取向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基础。20 世纪50 年代以来,经济学研究中兴起了产权学派和新制度经济学派。虽然两大学派在诸多经济问题上的观点存在差异,但两者都认为:制度非外生,制度的产生对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一国、一地区的制度安排,只有在创新的预期净收益大于预

11、期成本时才会被作出。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科斯经过对交易费用的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如果市场交易是有成本的,在产权已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相互作用的各方也会通过合约找寻到费用较低的制度安排,制度安排的选择以它所能带来的生产价值的增加大于它的运作费用而定。我国经济学家林毅夫认为,“对一个民族的经济增长来来自www.lW5u.CoM说,比文化素质更为重要的是政府的政策。由于政府提供的是经济剩余赖以建立的秩序构架,而如果没有政府提供的这种秩序稳定性,理性行为也不可能发生,所以政府政策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性是怎样强调也不过分”。这些经济学的研究表明,经济制度与经济的增长有着密切的关系,一方面,经济的增长催生经济制度

12、,另一方面,经济制度的安排会影响到经济的增长。(3) 我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基本价值也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了共识,具体如下:一是国家和政府常常作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中的主体,国家和政府很少缺席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二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对经济运行过程中采取干预手段产生的;三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为了追求社会公共利益,对经济运行采取干预政策而产生的。刘瑞复教授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在于其在实际中内在的等同性,即其对现代经济生活秩序的规范,其价值是其自在的平衡与效益3。中国人民大学史际春教授认为“经济法以高于民商法的姿态来调整经济生活,追求实质正义,当然要将社会及其经济效益作

13、为自己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使经济法成为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的法4。中南大学的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在法体系中同其他部门法在调整任务上的分工,它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是经济性的,因此它的价值亦重在经济效益。5 等等。五、结语相对于传统民商法强调公平正义,经济法对国民经济运行中的效率给予了更多的关注,甚至是以效率为第一目标,这不仅源于法律本身对效率的需求,更源于经济法对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和各个部门法协调运行的现实需要。针对传统法学分析方法对于经济法的经济价值不能得出有效的分析结果,本文试图从供求关系、理性选择、成本收益、基本价值分析等方面,对经济法进行整体的经济分析来进一步阐明经济法的巨大价值和发展路径。为经济法的实证研究提供些许思考和思路。由于笔者知识有限,文章存在许多不足的地方,望多多包涵和批评指正。注释:1 罗纳德? 科斯.社会成本问题.2 张英. 论经济法的基本价值趋向J. 西安: 法律科学,2004,(4).3 刘瑞复. 经济法学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3.4 中国民商法律网.5 漆多俊. 经济法基础理论M.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1369.作者:颜秉懿,郑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15 级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理论与实践。 -全文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