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银行管理工作总结(共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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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助银行管理工作总结(共6篇)第1篇:自助银行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助银行管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法、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内蒙古农村信用社金牛借记卡业务管理方法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范围包括:归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管理的开办自助银行业务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单一法人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合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本方法适用上述机构在其营业场所以外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

2、,供应存、取款、贷款、转账、货币兑换和查询等金融服务功能的无人值守营业网点,但在商场、酒店、企事业单位等建筑内放置的仅供应取款、转账、查询 服务的自动柜员机除外。 第三条 自助银行按是否与营业网点分别分为依附式自助银行和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四条 自助银行管理主要包括设立管理、业务管理、运行管理、设备维护管理、平安管理、营销管理。 第五条 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统一规划原则。自治区联社统一制定全区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分类指导原则。自治区联社依据地区差异、业务发展重点,对不同地区、不同业务进行分类指导; (三)业务发展与风险限制并重原则。自治区联社在指导和管

3、理自助银行业务稳定、快速发展的同时,加 强对技术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道德风险等各方面风险要素的防控。 其次章 设立管理 第六条 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设立自助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内部限制实力较强,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设立了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指定了核算机构,明确了有关管理部门岗位职责,配备合格的岗位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接受过自治区联社组织的相关培训,具备自助银行运行管理、监控的技术条件;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平安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措施; (四)监管部门及公共平安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自助

4、银行的设立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优先的原则。自助银行的设立应以降低运营成本、增加收益,提高服务效率,促进业务发展为 目标; (二)重点发展的原则。应依据自身业务发展要求、财务状况,制定自助银行重点发展方向。 第八条 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负责对拟建自助银行地点进行实地考察、可行性论证,对符 合条件的向自治区联社上报自助银行设立申请。 第九条 设立申请取得自治区联社批复后,提出申请的农村信用社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书目和格式要求向当地银监分局提交(呼和浩特地区县级联社、农合行、农 商行设立自助银行的申请向内蒙古银监局提交)设立申请及

5、相关材料。 第十条 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设立自助银行自监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提交开业延期申请。自助银行开业后,其法人机构应刚好向自治区联 社及监管机关报告自助银行运营、内控管理和设施等状况。 第十一条 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设立的自助银行发生变更、终止,应遵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法中有关分支机构变更、终止的有关规定,同时要事 先向自治区联社报备。 第十二条 自助银行网点建设操作流程包括确定投资安排、选址、申报审批、自助银行设备订购、筹建、 验收、开业及网点设计。 (一)确

6、定投资安排 1、每年3月中旬、6月中旬、9月中旬,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向自治区联社上报 自助银行的设置安排。 2、自助设备投资根据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3、选址 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根据效益优先、重点区域优先发展的原则进行选址。 自助银行的选址以离行式为主,重点选择商业繁华地段、客流量大的交通枢纽、高等院校、高收入居 民住宅区以及其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好的区域。 自助银行选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考察: (1)营业用房自身的有关状况; (2)周边位置(200米以内)的其他物体的有关状况; (3)交通、通讯、电力、消防、治安等保障条件的

7、状况; (4)对周边商户、持卡人的宣扬效应以及服务便利状况; (5)与其他银行网点及自助银行的竞争状况。 4、申报审批 自助银行选址确定后,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应提出设立申请书面报告。 设立申请书面报告的附件应包括以下材料: (1)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选址评估表(附件1); (2)自助银行选点周边位置图; (3)自助银行选点在建筑物内位置图; (4)自助设备预算申请表(附件2); (5)自助设备选购申请表(附件3); (6)自助银行安防设施、消防设施方案; (7)自助银行日常管理机构名称、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5、自助设备订购 自助银行设立申请经自治区联社批准并经监

8、管部门行政许可后,自治区联社统一组织自助设备订购。 6筹建 自助银行设立申请经自治区联社审批同意,并依据当地监管部门要求完成报批或报备手续后,方可进 行筹建装修工作。 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设立自助银行必需与拟建自助银行用房的全部方洽谈房 屋承租意向,经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并与自助银行的房屋全部方签订自助银行联防协议。 自助银行房屋承租合同期限应在三年以上,单点自助设备可依据各地实际状况和业务发展洽谈房屋承租期限。自助银行联防协议的期限可以与合同期限一样,也可以依据实际状况一年一签,期限必需写入协 议。 自助银行装修时必需根据自治区联社统一确定的VI形象识别、功能布局指导看法进行

9、,刚好组织通信线路的申报开通及协助设备的安装调试,检查电源及通讯网络接口的布设是否合理、地线是否符合标准, 录像、监控、门禁等安防、消防设备的安装和报批工作。 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科技信息部门负责在自助设备业务监控系统中增加新上点的自助设备;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在核心业务系统的卡中心平台上增加新设备信息资料,并在自助设备业务监控系统中增加新设备所属营业网点的操作代码和密码;自助设备所属营业网点负责在核心业 务系统中对新设备进行启用。 7验收 自助银行验收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1) 自助银行业务功能的验收。对自助设备的业务功能进行全面测试,测试通过后填制内蒙古农村信 用社

10、自助银行开业验收表(附件4); (2) 自助银行标识及营业环境验收。检查自助银行装修标识是否符合要求,营业环境是否整齐、舒适、 醒目; (3)自助银行业务求助电话的验收。检查自助机具上粘贴的求助电话是否投入运用,通话是否清楚,是否 24小时供应服务; (4)平安监控系统验收:检查、测试各项平安监控系统的质量,要求精确、清楚、灵敏、牢靠; (5)设备安装位置的验收:检查设备安装位置是否合理,便利客户、便利设备日常维护和故障处理、便利 钞箱拉出和放入; (6)配套管理的验收:检查自助银行管理人员的配备、职责和服务要求是否明确、到位。 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设立的第一家离行式自助银

11、行,由自治区联社进行现场 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 对非第一家离行式自助银行和自治区联社批复设置的单点自助设备,由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通过后须向自治区联社上报开业申请。开业申请应 包括以下文件材料: (1)自助银行基本状况介绍; (2)当地监管部门同意设置该自助银行的批复或备案状况; (3)公安、消防验收合格的状况; (4)营业用房租(买)合同; (5)自助银行实景照片; (6)自助银行业务测试报告(包括测试环境、测试卡号、测试案例、测试结论)、业务测试表、业务测试 凭证、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开业验收表。 自治区联社收到单一法人信用社、县

12、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自助银行开业验收的请示后,由相关部门对 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自助银行准许开业。 8.开业 第一家离行式自助银行,自治区联社审核验收工作通过后,批复该自助银行对外正式营业。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接到批复后,应按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自助银行开业的有关手续。 对非第一家离行式自助银行,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负责审核验收,得到自治 区联社批复后按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自助银行开业的有关手续。 对单点自助设备,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审核验收后,按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 履行开业的有关手续。 9.撤销 对于设立一年内,单

13、台依附式设备日均存款、取款、转账交易笔数未达到30笔;以及设立一年内,单台离行式设备日均存款、取款、转账交易笔数未达到40笔的自助设备应撤销,并尽快选择新址重新布放。 自助设备效率未能达标但又不撤销的,须向自治区联社说明缘由。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自助银行的功能包括基本服务功能和增值服务功能。 (一)基本服务功能包括存款、取款、卡内转账、卡卡转账、卡账户余额查询、交易账单打印、密码更 改等; (二)增值服务功能是指在基本服务功能之外,依据业务发展须要开发的增值功能,如代缴费等。 第十四条自助银行交易手续费的收取按自治区联社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自助银行设备发生淹没卡,须逐笔登记,刚好处理

14、。对超过保留时限的淹没卡,须刚好做截 角或打孔处理,集中交会计部门,视同待销毁重要凭证管理。 第十六条自助设备的流水打印纸卷,视同重要凭证,由自助设备所属营业网点核算登记保管,保管期 限为2年,期满后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七条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不得随意关闭自助设备,如遇特别状况确须关 闭时,须报经自治区联社同意。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自助设备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严格实行“双套制”、“分管制”。钥匙与密码分管,工作用钥匙、密码与备用钥匙、密码分管。钥匙和密码坚持纵向交接,不得交叉运用。自助设备工作用钥匙、密码、备 用钥匙及备用密码的保管、交接、封存都必需严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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