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在校园区域被侵权时校方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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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人在校园区域被侵权时校方责任的认定 摘要:当下校园特别是大学校园不仅针对学校师生开放,很多情况下也会针对第三人进行开放,若第三人权利在校園区域内受到损害,被侵权人往往会要求学校进行赔偿,那么学校在哪些情况下应该进行赔偿,进行赔偿又应该适用什么原则值得探讨。我们从(2017)川15民终770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周某某诉四川某某幼儿园健康权纠纷一案进行探讨。认为此类事件与校园侵权有相似之处,但是第三人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不同于师生与学校的关系,第三人在校园区域被侵权时校方责任的认定可以参照校园侵权案件的处理原则,不过归责标准应低于校园侵权案件。关键词:校园区域侵权;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

2、;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推定D923:A:2095-4379-(2018)32-0188-02作者简介:方孝萍(1964-),女,四川宜宾人,本科,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刑事辩护。一、案例解读2016年3月25日,原告周某某及其他约40余名学生家长受某某幼儿园邀请到翠屏区中渡口河边参加班上组织的“亲子活动”,在参加“拔河比赛”中受伤,致其右股骨颈骨折(头下型)。周某某提起诉讼,认为某某幼儿园在其组织的亲子活动中,在选择拔河比赛场地、提供比赛器械、组织比赛等方面都存在重大过错,造成了自己的受伤。被告答辩认为:首先本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伤残与被告有直接关系,其次被告在组织这次亲子

3、活动中并无过错,被告不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家长不应承担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组织的此活动不属群众性活动,其对参与活动的成年家长,没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且被告已尽到注意义务、提醒义务、帮扶义务。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争议焦点为:某某幼儿园对参与亲子活动的家长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某某幼儿园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是否存在过错。后二审法院认定:群众性活动,指的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活动,因此,某某幼儿园不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参加春游的家长不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也通过各种措施尽到了提示义务、谨慎注意义务、帮扶义务。二、争议焦点分析(一)学校是否为群众

4、性活动组织者群众性活动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此案中,原告认为群众性活动泛指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那么对于此处的“多”应该界定为多少,显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或者法律解释的情况下以人数多少来界定是否为群众性活动是不合理的。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关注大型活动面向的对象为依据来界定其是否为群众性活动更具有合理性。对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考虑组织者是否有具体活动计划方案、是否对相关公众行为有指挥管辖权、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方面进行考察。此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幼儿园不是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其中重要的一点便是因为其组织的亲子活动面向的对象是在校就读学生的家长,并不是社会公众。(二)学校是否具

5、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判断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需要运用合理限度原则。首先,运用理性认知风险规则,其次,运用合理期待规则。此外还需要运用区别原则。首先,运用获利规则,其次,运用专业性规则。第三步,必要时运用诚实信用原则。1那么本案被告显然不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事先进行了足够的提示义务,没有收取报酬,也不是专业的体育活动的组织机构,所以法院也均认定其没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三)被告过错的认定由于学校对于家长并不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学校与家长的关系便是普

6、通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的侵权纠纷就和一般侵权案件处理原则一致。本案中,学校已经以一般人的认知尽到了组织活动前的提示义务,组织活动中的注意义务,发生意外的帮扶义务,是不存在过错的。三、此类案件应适用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最终决定性根本要素。2此种校园区域内发生的侵权案件,其归责原则可以参考校园侵权责任案件的归责原则,因为二者具有极大相似性,但是其责任认定应比校园侵权责任认定更加严格,因为学校对于第三人的义务是低于对在校师生的。我们可以先讨论校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进行讨论,然后回归到第三人在校园区域被侵权时校方责任认定。所谓校园侵权行为

7、是指学校在其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由于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在校学生人身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3根据理论及实践在校园侵权中主要适用的有:过错责任原则,即是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作为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过错推定原则,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从损害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无过错责任也叫严格责任,是指即使行为人不存在过错,但也应当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责任,众多学者在校园侵权案件中学校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但这也会促进学生

8、对自身安全的更加不重视,认为除了事情学校都是自己的保障;公平责任原则是指从双方实际情况考虑,选择较为公平可接受的归责方案,能够帮助那些与学校条件不对等的受到伤害的学生,能够彰显社会的公平,在他们没有能力救治的情况下给予他们帮助。以上是在校园侵权案件中被适用或被要求适用的归责原则,那么对于第三人在校园区域被侵权时校方责任认定时可否适用呢?对于过错责任原则显然是应该适用的,有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基础;对于过错推定原则也应当适用,因为校园内设施较多,使用者除了在校师生还可能是众多第三人,学校应该尽到保证使用者不会因设施质量问题受到伤害的义务;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在校园侵权中尚存在很大争议,学校更是无义务

9、对第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原则主要考虑的是学生相对于学校是较弱势的一方,学校本身对于学生有一定的保护义务,适用公平原则是合理的,但是学校与第三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加上许多学校提供设施本就是免费的,适用公平原则会给学校带来许多本不该承担的责任。综上所述,第三人在校园区域被侵权时校方责任认定应以过错责任为主,兼用过错推定原则。四、第三人在校园区域被侵权时校方责任的认定第三人在校園区域被侵权时校方责任的认定在前面的归责原则中明确了学校承担侵权责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兼用过错推定原则,而具体案件中来看需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只有四个要件同时具备,学校才能够在校园伤害事件中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10、(一)学校自身的行为有违法性指学校对第三人实施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如果是学校合法的行为即使造成损害也不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来看,校园侵权违法行为包括两种,即作为的方式与不作为的方式,在第三人与学校的关系中侵权行为是以不作为方式居多的。如某学校的部分体育器材是对方外开发的,但是有人在使用学校器材时因器材质量问题受伤,便是学校的不作为,负有维修义务而没有尽到义务导致的。(二)有学生伤害事实存在伤害事实是一种事实状态,没有损害事实就没有追责的基础与依据。对于校园侵权案件损害事实包括财产和人身权益的损害两种,大多数侵权事件是侵害第三人的人身权利,如侵犯学生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本案亦是如此。无论何种形式,伤

11、害事实的存在都是获得赔偿的前提。(三)学校的违法行为与学生伤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的实施,必然会引起损害事实的产生;同时,损害事实又必须是因侵权行为所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要确定学校的违法行为与第三人伤害事实之间足否有这种因果关系来判定学校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本案周某某受伤不是由于学校工作的不到位所导致,而是诸多其他因素的综合作用,所以,这种因果关系的缺乏成为不能认定学校侵权的重要原因。(四)学校主观上有过错主观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在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侵权责任的承担要求学校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否则学校不能承担责任。实践中,

12、学校一般是不存在侵权故意的,若发生侵权案件纠纷,多是因为学校过失致人损害。本案中,学校显然不存在伤害的故意,但是对于自己组织的亲子活动也有保障参与人员安全的义务,与此同时学校事先进行了充分的说明提示,注意场地选择也就不存在过失,这成为后面审判活动中的免责事由。总之,四个构成要件足缺一不可的,只有对四个要件认定清楚.才能认定清楚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回到此案,学校主观上并没有过错,举办亲子活动的行为是合法的,即使有损害事实存在,且损害事实与学校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不能认定学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五、结论第三人在校园区域被侵权的事件随着学校开放程度的增加而增多,许多人的观念认为

13、学校之类机构“财大气粗”自身权利只要是在校园区域受到的侵害,便向学校要求赔偿。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学校的经费来自财政的划拨,都有其专门的教育用途,我们有必要明确第三人在校园区域被侵权时校方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来保障学校的合法权利与良好的外部教学环境。在认定第三人在校园区域被侵权的校方责任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白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含义,再看学校是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清晰第三人与学校之间的平等民事主体关系,就能够了解二者纠纷解决应适用的归责原则。(2017)15民终77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周某某诉四川某某幼儿园的理由不成立是正确认定二者关系所做出的判决,是把二者放在平等的民事关系中考查二者各自的权利义务的结果。参考文献1陈思.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界定研究EB/OL.2015-6-10.2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M.法律出版社,2007:989.3张冀鹏.论校园侵权责任J.赤峰学院学报,2013(10).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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