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知识产权法学》期末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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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法学练习题、单项选择题1、电影、电视作品的发表权由()行使。A.演员 B.导演 C.编剧 D.制片人2、对发明创造新颖性不构成影响的公开是指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OA.科技成果鉴定中的论证B.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发明创造C.申请人将发明创造内容写入专著,但尚未出版 D.他人在申请人处看到与专利申请有关的次要附图3、甲公司因侵犯乙公司的商标权被法院判决赔偿乙公司损失10万元。该生效判决强制执行完毕后不久,乙公司的注册商标因不具有显著性被依法定程序撤销。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直接申请法院执行回转 B.甲公司有权在原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撤销原判决 C.

2、甲公司无权直接要求乙公司返还10万元 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4、根据我国商标法,下列商品中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是()。A.全自动轴承加工车床B.山羊抗瘟药C,老年人保健饮料 D.烟丝制品5、下列各项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外观设计应当富有美感 B.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C.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期为10年 D.外观设计专利权可依法进行强制许可6、甲、乙、丙合作创作一首歌曲。甲欲将该作品交某音乐期刊发表。乙以该期刊发表过批评其作品的文章为由表示反对。丙未置可否。下列有关该事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有权不顾乙的反对而将作品交该期刊发表 B.如果乙坚持反对则

3、甲不能将作品交该期刊发表 C.在丙同意的情况下,甲可以不顾乙的反对而将作品交该期刊发表 D,如果丙以同样的理由表示反对,则甲不能将作品交该期刊发表7、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是()。A.创造性、新颖性、技术性B.新颖性、美观性、实用性 C.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D.创造性、专有性、新颖性8、为了创造自己的品牌,某内衣专卖店注册了 “活得好”商标,该商标的性质属于哪一类商标?()A.服务商标 B.证明商标 C.销售商标 D.制造商标9、在商标权人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对于该商标,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商标异议 B.对于该商标,任何人均可以提出注

4、册商标争议 C.对于该商标,任何人均可以申请商标局予以撤销D.对于该商标,任何人均可以直接向商标局提出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注册申请10、甲、乙共同创作完成一部小说,甲主张发表,乙不同意。后乙死亡,有一继承人,后甲将该小说发表,下列说法哪一个是错误的?()A.乙生前不同意发表该小说,甲无权发表 B.发表该小说的稿费全部由甲获得 C.该小说的使用权保护期限应截至于甲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D.甲不能剥夺乙的署名权二、名词解释1、表演权 2、避风港规则3、发明 4、创造性 5、商标近似6、知识产权的地域性7、美术作品 8、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9、新颖性 10、商标三、案例分析1、北京市某高科技开发中心

5、完成了一项“一种滑动轴承的制造方法”发明创造。这种方法的使用不仅可以提高轴承的使用质量,而且还可以降低成本,提高产量。问题:这项研究成果可否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为什么?2、2005年9月,某商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在广播电视报上刊登“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广告语。高某按照启事上的要求,以一句简洁、流畅、易记、上口的广告语应征并被评为二等奖。同年11月,商贸公司在某某日报上刊登评选结果,宣布高某创作的广告语为企业广告用语之一,同时在该公告中刊有“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字样。第二年3月,高某接到商贸公司的电话,方知自己获奖。在颁奖典型上,高某谈了自己的创作构思并接受了

6、商贸公司颁发的获奖荣誉证书及500元奖金。事后,高某发现商贸公司已在广播、电视、报刊、出租汽车、商品包装袋等处使用其创作的广告用语,便立即向商贸公司提出异议,但协商未果。高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创作的广告用语的著作权归属;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广告语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根据商贸公司在使用该广告语期间营业收入逾3亿元这一事实,要求商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问题:(1)案中广告语否属于应受著作权保护的文字作品?为什么?(2)高某与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3)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3、甲食品厂以生产土豆片、锅巴等小食品为主,为了宣传自己的商品,甲厂决定提出“香脆”商

7、标注册申请,使用商品为土豆片、锅巴。问题:(1)该商标注册申请能否被核准?为什么? (2)如果甲厂要想让该商标获得注册,应该怎么办? (3)如果商标局驳回该注册申请,甲厂不服,应在何时向谁提出复审请求? (4)如果复审被驳回,甲厂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4、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报酬,遂诉至中国法院。饭后茶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报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

8、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休闲杂志社辩称,S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且休闲杂志在译文上已署名S,尊重了作者人身权,杂志社只需向译者L付款即可。问题:(1)饭后茶余的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 (2)休闲的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知识产权法学答案、单项选择题1、D 2、B 3、C 4、D 5、D6、A 7、C 8、C 9、C 10、B二、名词解释1、表演权是著作财产权之一,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既可以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将表演权许可或转让给他人。既包括现场表演,也包括机械表演。现场表演又活表演,即在舞台上的公开表演

9、;机械表演是指以物质载体的形式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表演的方式。2、避风港规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1SP (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3、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包括产品发明、方法发明、改进发明。4、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

10、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5、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6、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即根据一国法律所取得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在其它国家原则上不发生效力,除非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这是被普遍公认的一项原则。7、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

11、作品。8、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己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实质在于将权利人的某些权利从一种绝对权降格为获得合理使用费的权利。9、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

12、的专利文件中。10、商标是由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这些要素的组合构成的,使用于一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用以区别商标使用者与同类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服务业经营者的显著标记。三、案例分析1、该发明创造无法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因为根据专利法对于“实用新型”的定义,实用新型必须“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o根据这个定义,实用新型具备以下两个特征:一是实用新型须是一种产品,是一种适于实用的产品,如仪器、设备、用具或日用品等。二是实用新型必须是具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产品。如果没有固定形态的物质,如气体、液体以及呈粉末状的物体等都不

13、能成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因此没有形状的方法专利,是无法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但是可以申请发明专利。2、(1)具备独创性的广告语同样可以享有著作权。就广告语而言,它是通过一定的文字来向不特定的公众传递一定的信息。如果广告语确实具备了文字作品的要件,应当属于文字作品。本案中的广告语短小,但具有独创性,且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2)主要存在如下法律关系:一是高某与商贸公司的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二是高某与商贸公司关于广告语著作权归属的法律关系;三是高某与商贸公司关于广告语使用的法律关系。(3)本案争议的广告语的著作权应当属于高某所有。但商贸

14、公司有权在企业广告范围内免费使用该广告语。首先,商贸公司以征集启事的方式委托他人创作,在报刊上提出了所需征集广告语的具体要求及奖励办法,高某根据要求创作应征,其广告语被录用,两者之间形成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由于商贸公司在征集启事中对获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未作明确约定。而企业在事后的公告中明确著作权归属于单方意思表示没有为高某接受,故不能成为合同内容。依照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著作权应属于受托人高某所有。其次,商贸公司在企业广告范围内使用该广告语不构成对高某著作权的侵犯。根据最高

15、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商贸公司征集广告语的目的就是为了运用广告宣传企业形象,扩大企业影响,高某为商贸公司“量身定做” 了该广告语,其目的也是为了商贸公司的使用,商贸公司向高某支付了一定报酬,因此商贸公司享有在广告业务范围内使用该广告语的权利,并不构成对高某著作权的侵权,高某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不能成立。3、(1)不能获得核准。根据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而“香脆”二字直接说明了土豆片、锅巴的特点,故原则上不得作为商标注册。(2)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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