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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制度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促进城镇节省用水,发挥价格杠杆和用水定额的引导作用,依据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进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价资2021104号)精神,结合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城区及平原供水一体化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城区及平原供水一体化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二、用水定额根据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省用(取)水定额(2021年)标准执行。省取水定额标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
2、部门依据省取水定额标准,每年对用水户年用水量进行核定。因用水户投资、产值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可以对年用水量进行重新核定。三、超定额加价管理(一)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第一档:年用水量在核定的额度以内的,执行现行供水价格标准;第二档:年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3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0.5倍缴纳;第三档:年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3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1倍缴纳。“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峻过剩)等行业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企业,第二档和第三档分别加价0.6倍和1.2倍缴纳自来水费。(二)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为公共供水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
3、源费、污水处理费等附加费用。(三)计费周期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费以年度作为一个计量缴费周期。一个周期结束后,对超定额水量部分根据加价标准收取加价费用。(四)加价水费缴纳供水企业根据供水主管部门对用水户核定的用水额度,对用水户按规定标准收取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四、资金用途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肯定的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嘉奖,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资金征收和使用详细管理方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城区及平原供水一体化范围内自备水源用户取水,根据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方法
4、(省人民政府2021年第352号令)的有关规定超额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五、部门职责县发改局负责城区及平原供水一体化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供应“高耗能”企业名单等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城区及平原供水一体化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的核定、调整,加价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工作;县经商局负责供应“产能严峻过剩”企业名单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供应“涉水重点排污单位”企业名单等工作;县水利局等部门协作县住建局做好用水定额管理工作;供水企业负责用水计量数据的供应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收取工作。六、实施步骤城区及平原供水一体化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统筹谋划,分步实施。结合城区及平原供水一体化用水结构和经济进展实际,根据“先易后难”的原则,领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不断积累阅历,有序推行。现阶段不具备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连续实行方案用水管理,超方案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根据县进展和改革局关于县城区及平原供水一体化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改革的通知(松发改价2021313号)执行。七、实施时间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