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卷》模拟试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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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卷模拟试题一1简答题(江南博哥)材料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于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新华社北京2020年11月17日电)材料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

2、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其核心要义集中体现为“十一个坚持”。(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3月1日发表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奋力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问题】根据材料,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和学习,简要阐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参考解析: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全面依法

3、治国、怎样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这一重要思想集中体现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重要讲话中精辟概括的“十一个坚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十一个坚持,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

4、方向,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遵循的政治准绳;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明确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职责使命;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明确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前进方向;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明确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关系,明确了必须正确把握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科学方法论;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明确了领导干部和人才队伍在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性。2简答题案情某日凌晨2时许。李某及其妻杜某在家中睡觉时被院内狗叫声吵醒,杜某走到院门口,看见同村精神病人刘甲(男,殁年42周岁)持尖刀刺其院门,并声称要“劫道”。杜某猛推刘甲

5、一把,致其撞在院墙上受轻伤,后杜某返身逃走。(事实一)李某见状立即回院内取来一根铁管,并打电话通知村治保主任等人前来帮忙。刘甲又来到李某家厨房外,用尖刀割开厨房纱窗,李某用铁管打了刘甲一下,刘甲遂躲进院内玉米地。李某持铁管进玉米地寻找刘甲,在玉米地里与刘甲相遇。刘甲持尖刀袭击李某,李某持铁管击打刘甲。(事实二)此时,刘甲的父亲刘乙,为了寻找自己的儿子刘甲,进入李某院内。见李某正与刘甲对打,刘乙遂从地上拾起一根木棍走上前去,想要打掉刘甲手中的尖刀。(事实三)李某未能认出刘乙,因天黑误以为是刘甲的同伙,疑为要袭击自己,随即用手中的铁管捅了一下刘乙的胸部,致刘乙因气血胸倒地(重伤)。李某又打向持尖刀

6、的刘甲的头部,致刘甲倒地受重伤。刘乙喊了一声“我是刘乙”就昏过去。李某闻声停住,方知出错。(事实四)杜某拿着手电筒赶来,发现躺在地上的刘甲、刘乙,就跟李某讲,“打伤人了!这下麻烦大了!”夫妻二人蹲在地上想办法,李某说,“算了不管了,反正是刘甲先刺我的”。于是二人回屋。两小时后,村治保主任来屋问情况。李某谎称“刘甲跑了”,隐瞒了人还在玉米地的情况。(事实五)近中午时分,杜某去玉米地看,发现刘甲已无气息,遂跟李某说:“不如把人埋了。”二人合力挖坑,把刘甲、刘乙的“尸体”埋入坑内。三天后,事情败露,公安人员从坑中将二人尸体挖出。经法医鉴定,刘甲系掩埋之前因重伤未及时救治而死亡,刘乙系掩埋之后窒息身亡

7、。(事实六)问题1对于事实一,杜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说明理由。2对于事实二、事实五、事实六,李某对刘甲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说明理由。3对于事实三,如果案情事实是:刘乙为了救刘甲,而用木棍打了李某,造成李某轻伤。则刘乙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说明理由。4对于事实四、事实五、事实六,李某、杜某导致刘乙死亡的行为如何评价?说明理由。参考解析:1对于事实一,杜某构成正当防卫。精神病人刘甲实施侵害行为,尽管系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但在客观上仍属不法侵害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持尖刀声称要“劫道”,具有较大人身危险。杜某猛推刘甲致其轻伤,没有超过防卫限度条件,构成正当防卫。2对于事实二、事实五、事实

8、六,李某对刘甲构成正当防卫。(1)在事实层面上,李某持铁管击打刘甲致其重伤,系作为的伤害行为(杀害行为);之后,不予救助导致刘甲因重伤未及时救治而死亡。前后两段行为合并评价为伤害(杀害)致死亡行为。(2)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上,客观上刘甲持尖刀袭击李某,正在实施行凶行为,尽管其不具责任能力,但在客观上仍属不法侵害行为,可以进行防卫。(3)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进行防卫,系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没有超过限度条件,属正当防卫。故而李某对刘甲构成正当防卫。3对于事实三,如果刘乙造成李某轻伤。(1)刘乙不构成正当防卫。理由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李某持铁管击打刘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不属不

9、法侵害,不能进行正当防卫。(2)刘乙也不构成紧急避险。理由是: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危险”,一般情况下,合法行为造成的危险也属一种危险,具有避险可能,如仍在限度以内,也可成立紧急避险。但是。本案中的危险即李某实施正当防卫行为而形成的危险是因刘甲的行凶行为引起,系刘甲自招风险,且具有重大危险,不能成为避险的起因。4对于事实四、事实五、事实六,李某、杜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1)在事实层面上,李某之前的行为,将刘乙打成重伤,系伤害行为(杀害行为)。之后的行为。李某误认刘乙死亡而埋尸致死。李某系因果关系错误中事前故意的情况,因果关系不中断死亡结果归因于之前的伤害行为(杀害行为),整体上评价为伤害(杀

10、害)致人死亡行为。因不存在客观上的不法侵害,不能排除行为的违法性。(2)在主观层面上,李某主观上误认刘乙是刘甲的同伙,系假想防卫,具有防卫意图,不具犯罪故意,应当认定为过失犯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3)对于杜某而言,没有参与之前的假想防卫行为,仅参与了之后的埋尸致死行为,客观上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主观上误认刘乙死亡而埋尸,没有认识到死亡结果,对于死亡结果系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3简答题案情:江汉区公安分局釆取技术侦查措施侦查甲盗窃案,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江汉区检察院以甲涉嫌盗窃罪为由起诉到江汉区法院,一审法院江汉区法院判决其盗窃罪,处10年有期徒刑。被告人甲上诉,江汉区检察院

11、未抗诉,二审法院武汉市中院经审查认为其罪名不是盗窃罪,而是抢劫罪,故变更罪名为抢劫罪,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二审法院武汉市中院之后定期宣判,在裁判文书中表述了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取到的证据种类和技术侦查措施所使用的技术方法。被害人乙在二审法院判决生效后向湖北省高级法院申诉,湖北省高级法院指定荆门市中院对申诉进行审查。荆门市中院审查后将审查报告层报湖北省高院处理。湖北省高院后指定江汉区法院再审,江汉区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甲不仅涉嫌抢劫罪,还涉嫌诈骗罪,并案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甲构成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合并执行9年。问题:1.二审法院武汉市中院判决甲抢劫罪

12、,处10年有期徒刑,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2.二审法院武汉市中院判决宣判时生效是否正确?为什么?3.二审法院武汉市中院在裁判文书中表述了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取到的证据种类和技术侦查措施所使用的技术方法是否正确?为什么?4.湖北省高级法院指定荆门市中院对申诉进行审查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5.江汉区法院并案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参考解析:1.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根据刑诉法解释第40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审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根据刑法第81条第2款的规

13、定,因抢劫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本案二审判决甲抢劫罪,处10年有期徒刑,使得甲不能假释,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所以二审法院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2.不正确。根据刑诉法解释第413条第3款的规定,第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的,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法院武汉市中院判决宣判时并未生效,宣告时才生效。3.不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121条的规定,釆用技术调查、侦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可以表述相关证据的名称、证据种类和证明对象,但不得表述有关人员身份和技术调查、侦查措施使用的技术设备、技术方法等。本案二审法院武汉市中

14、院在裁判文书中表述了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取到的证据种类是正确的,但是表述技术侦查措施所使用的技术方法是不正确的。4.正确。根据刑诉法解释第454条的规定,最高院或者上级法院可以指定终审法院以外的法院对申诉进行审查。被指定的法院审查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岀处理意见,层报最高法院或者上级法院审查处理。本案湖北省高级法院有权指定荆门市中院对申诉进行审査,荆门市中院审查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湖北省高院审查处理。5.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

15、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刑诉法解释第467条规定,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发现原审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但分案审理更为适宜的,可以分案审理。本案江汉区法院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发现原审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诈骗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4简答题案情:东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为A市一家经营化工产品的企业。该公司股东张某欲将其所持的5%股权转让给李某。2016年6月20日,张某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双方约定:股权合计1000万元,分四期付清,每期支付250万元;李某

16、依约如期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250万元;此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不得反悔。随后经东方公司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张某所持有的5%股权变更至李某名下。2016年10月3日,因李某逾期未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张某旋即以李某根本违约为由向其送达了解除协议通知书。次日,李某支付了第二期转让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后续两期转让款的支付义务。张某以已解除合同为由将四笔转让款全数退还给李某。2017年3月1日,东方公司与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签订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以改进东方公司现存的三座中型燃煤锅炉的脱硫技术。安达公司组建了技术团队,购置了相关设备与材料,进驻东方公司开展锅炉脱硫改造的工作。2017年4月10日,A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作出拆除A市所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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