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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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全文为了加强学校平安管理,预防和处理学校平安事故,制定了昆明市学校平安条例,下面就随我一起来了解关于昆明市学校平安条例(草案)吧。昆明市学校平安条例(草案)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平安管理,预防和处理学校平安事故,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平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化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化法云南省学校平安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班)、一般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教化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平安工作,适用本条例。学校平安属于公共平安,包括学校及其周边和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的学生、教职工生命健康平安、财产平安以及学校的正

2、常教化教学秩序。第三条 学校平安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社会参加、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平安工作,建立学校平安工作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学校平安管理工作,并将学校平安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学校平安相关工作。第五条 教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据管理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平安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考核方法,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平安管理制度;(二)指导学校制定突发事务应急预案,督促学校定期演练;(三)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对学校开展平安检查,督促学校刚好消退平安隐患,落实

3、整改措施;(四)建立学校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帮助学校处理平安事故;(五)指导学校对学生进行平安教化,将平安教化、心理健康教化列入教化教学安排;(六)定期组织学校负责人、学校平安管理人员进行平安管理培训;(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学校平安工作职责:(一)维护学校及其周边的治安和交通平安秩序;(二)建立定期联系学校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刚好消退治安隐患;(三)刚好制止和查处危害校内平安的行为,处理学校治安突发事务及群体性事务;(四)开展消防宣扬教化,监督管理学校及其周边的消防平安工作,提出整改看法,消退火灾隐患;(五)指导学校加强校内平安防范

4、建设;(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建设程序对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工程类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平安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平安排查、平安鉴定、平安隐患解除工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改进卫生工作,依法对为学校、学生及教职工供应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监督管理,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务。食品药品监管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食品药品平安进行监督管理,处置食品药品突发事务。平安监管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平安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学校危急化学品的综合监管工作。质监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特种设备设施的平安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整改

5、落实。城管综合执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占道经营、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等行为进行查处。文化广电体育、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嬉戏场所等不相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行为进行查处。水务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管理的水库、河道等周边设置危急警示牌,预防平安事故的发生;汛期加强对学校周边巡查,实行措施避开重大险情的发生。国土资源、防震减灾等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区域以及学校周边区域的山体等存在影响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平安隐患进行依法测评检查,并依据测评检查结果向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发出禁止运用、通行或者限期整改、设置防护设施的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应当根据通知设置有

6、效防护设施,并相应设置禁用或者禁行、禁止靠近等警示标记。规划、司法、交通运输、环境爱护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开展学校平安工作。第八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落实平安管理工作岗位责任制;(二)建立健全门卫、食堂、宿舍、危化品、学生请销假、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接、学生定期健康体检、校内欺凌事务预防和处理、校内网络等管理制度;(三)设立平安保卫机构,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平安防护器材;(四)制定突发事务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力;(五)开展学生平安教化、心理健康教化,提高学生自我防护和自救互救实力;(六)在简单

7、发生人员拥挤的通道、场所,合理支配疏散时间和通行依次,防止拥挤踩踏;(七)定期开展校内平安检查,维护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刚好消退平安隐患;(八)建立平安工作台账,记录日常平安工作、平安责任落实、平安检查、平安隐患消退等状况;(九)组织学生参与实习、考察、劳动、军训、文化消遣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与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实行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十)根据有关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激励、引导学生投保学生人身意外损害保险;(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教化、管理和爱护学生的职责,不得有羞辱、损害学生的行为;发觉学校有平安隐患,应当刚好向学校报告

8、;在教化教学活动中发觉学生生理或者心理异样,应当赐予帮助并刚好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向学校报告;涉及学生隐私的,应当保密。第十条 学生应当遵遵守法律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不得有危及他人和自身平安的行为;发觉有危害学生和教职工平安行为的,刚好向学校报告;须要提前离开学校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应当说明理由并经监护人和班主任或者学校指定人员的同意。学校发觉学生应当到校而未到校或者擅自离开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应当刚好通知其监护人。第十一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加强对学生的平安教化,实行有效措施,保障未成年学生上学、放学途中的人身平安,向学校供应有效的联系方式;发觉学生有危及他人或者自身

9、平安的行为,应当予以教化并刚好与学校沟通;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别疾病、其他异样生理心理状况的,应当刚好告知学校;发觉学校存在平安隐患时,可以向学校提出看法和建议。第十二条 为学校供应教化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物品、场地、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各项平安措施,保障所供应的设施设备、物品、场地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质量标准或者平安要求。在学校内施工作业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学校的平安制度,听从学校的平安管理,设置平安警示标记和防护设施。第十三条 发生平安事故,学校应当实行以下措施:(一)马上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实行措施救治伤员,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爱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

10、防止事故扩大;(二)依据事故类型,刚好将平安事故信息向教化、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三)将学生受损害状况通知其监护人;(四)协作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第十四条 接到平安事故报告的教化、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据事故类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事故缘由调查,适时通报事故调查和处置状况,复原正常的教化教学秩序。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人身损害事故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经双方自愿,可以书面恳求教化主管行政部门调解,也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学生人身损害事故纠纷调处中心,依法开展调解工作。第十六条 学

11、校发生平安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当协作学校依法进行平安事故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平安事故的调查处理,有下列扰乱教化教学秩序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一)羞辱、威逼、恐吓、有意损害学生、教职工、事故处理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学生、教职工、事故处理人员人身自由;(二)侵占、破坏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设备;(三)携带易燃易爆等危急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四)围堵学校或者在学校及其周边热闹、拉条幅、散发传单、张贴大字报、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五)在学校停尸或者拒不根据规定处理遗体;(六)其他扰乱学校教化教学的行为。第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人身损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担当相应

12、责任:(一)学校供应的饮用水、食品、药品、生活用品等不符合国家、行业的质量标准或者平安要求的;(二)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平安标准的以及对其隐瞒、拖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或者对其维护管理不当的,或者其存在重大平安隐患未刚好实行措施的;(三)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参与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与教化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实行必要的平安措施的;(五)学校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发觉学生行为具有危急性,未进行必要的告诫或者制止的;(六)学校发觉或者知道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平安干脆相关的信息,未刚好告知学生监护人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学校

13、应当担当责任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人身损害事故,学校行为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担当相应责任;学校行为无过错的,依法不担当责任:(一)学生自杀、自伤的;(二)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三)学生擅自离校、自行外出、自行组织活动期间发生的;(四)学生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五)学生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损害的。第十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人身损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担当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地震、雷击、风灾、洪水、泥石流等不行抗力;(二)学生有特

14、异体质、特别疾病、其他异样生理心理状况,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三)学生在学校突发疾病,学校已依据实际状况实行了相应的紧急救援措施的;(四)突发性、偶发性侵害及其他意外因素。其次十条 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学校平安事故,学校尽到教化管理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由第三人担当相应责任。其次十一条 相关行政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未履行学校平安管理职责或者未刚好处理平安事故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赐予通报指责、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二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平安管理职责的,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

15、其他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存在重大平安隐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学校平安责任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相应处分,对民办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化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三条 市属高等院校的学校平安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其次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第12页 共12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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