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方志工作规定立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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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地方志工作规定立法依据与政策解读政策原文: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发挥地方志资政、存史、育人的作用,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说明:编修地方志是我国独有的延续两千多年的优秀文化传统,地方志工作作为一项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功在千秋的基础性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系统工程,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着资政、存史、育人的重要作用。目前,广州没有一部专门的地方志法规或规章,致使地方志事业发展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不能依法及时得到解决。为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繁荣和发展广州社会主义新方

2、志事业,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特制定本规定。立法依据:1.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2.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概念解释】本规定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地方

3、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地方志工作,是指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以及相关地情文献等工作。说明:本条对“地方志”、“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工作”四个概念进行界定。其中“地方志”、“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三个概念与地方志工作条例的规定一致;本规定重点对“地方志工作”的概念进行界定。“地方志工作”在我国地方志界尚没有明确的定义,为进一步规范地方志工作,本条依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参考沈阳、四川等其他省市有关

4、规定,结合广州市地方志工作实际,从地方志工作行为所涉及到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相关地情文献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等几个方面,对这一概念作出规定。立法依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书,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指

5、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参考:1.沈阳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66号,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地方志是指地方志书及相关地情文献”。2.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史书、地方综合年鉴及相关地情文献”。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适用本规定。说明:本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地方志工作主要包括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立法依据:1.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

6、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2.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领导和保障】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说明:自隋、唐确立史志官修制度后,修志就成为一种官职、官责,新中国成立后,地方志工作成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一项职能。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要

7、求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本条根据我市实际,在此基础上,提出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是对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内容的具体化,通过人民政府对地方志工作机构和承担地方志工作任务单位的考核,有利于加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推进地方志工作的落实。立法依据:1.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2.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把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

8、级财政预算,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保障地方志工作条件”。参考:杭州市实施办法(杭政20066号)三、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切实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拟订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制定地方志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三)组织、指导、检查、督促、考核地方志工作;(四)组织编纂和

9、审查验收地方志书,组织编纂地方综合年鉴和相关地情文献;(五)组织地情调查研究,搜集、整理、保存地方志和地情文献,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六)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七)开展地方志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八)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说明:本条是对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职责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结合广州市地方志工作实际情况,增加了“(三)考核地方志工作;(七)开展地方志对外交流与合作;(八)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等相关内容。其中增加地方志工作机构“考核”的职能,是依据本规定第四条,把考核地方志

10、工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工作的一项内容,由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具体组织落实。“开展地方志对外交流与合作”是形势需要,目前,美国、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非常重视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和收集。广州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地方志工作机构对外交往日益频繁,自2003年起,我市与法国、德国、美国、日本、台湾、香港及澳门等18个国家和地区互赠地方综合年鉴共100多册。因此,把“开展地方志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作为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是非常必要的,也是我市的首创。立法依据: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

11、案,制定地方志工作制度;(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地方志文献;(四)组织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五)组织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六)搜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七)组织整理旧志,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八)组织地情调查研究和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参考:无锡市地方志工作规定(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志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七)开展地情调查研究,编写地情文献;(八)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志机构交办的其他事

12、项”。第六条【编纂单位职责】本市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中直、省直驻穗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规划和任务,明确本单位地方志编纂机构和人员,参与地方志编纂,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质量标准完成任务。说明:地方志工作是政府的一项职能,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中直、省直驻穗机构应积极配合,参与地方志编纂工作。本规定根据我市实际,要求承担地方志工作任务的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质量标准完成任务,这是保障地方志编纂进度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真正落实地方志工作的重要举措。立法依据: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

13、定第六条:“本省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直驻粤、省驻各地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地方志工作规划,确定机构和人员,参与地方志编纂,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参考:无锡市地方志工作规定第十一条:“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编纂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分管负责人,落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条件,并接受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与工作督查;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地方志的资料收集整理、考证、初稿编纂、报送等工作,并对所编纂的地方志初稿质量以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七条【资料征集】市、区

14、、县级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向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向社会公众征集资料,可以给予适当报酬。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说明:资料是地方志的基础,是地方志的生命源泉,对地方志资料的征集渠道作出明确的规定是编纂地方志的前提。本条主要明确了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地方志资料征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依据是地方志工作条例,

15、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资料,在不违背地方志工作条例原则的前提下,参考北京市实施办法作了补充规定。这样避免了地方志资料征集过程中,一些单位或个人以此为理由进行搪塞,同时明确规定“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从而有利于保障地方志资料征集的全面性、系统性和真实性。立法依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参考:北京市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1号,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以及承编单位应当建立地方志资料征集制度,通过查阅、摘抄、复制、购买等方式收集地方志资料,有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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