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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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解读营业性演出单位如何做到合理规范经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今天,就与大家一起学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首次公布,并分别于2008年7月22日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2013年7月18日第二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共分六章五十七条。条例着重从三个方面进行规范:一、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条例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赋予个体演员独立从事营

2、业性演出的权利,赋予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场所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权利,取消了非法人单位不得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禁令,取消了营业性涉外演出必须由取得涉外演出资质的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内地投资者控股或者拥有主导权的前提下设立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允许港澳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允许港澳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第10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

3、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第11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第12条 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

4、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二、严厉打击演出市场的欺诈行为。1.假唱将被吊销执照。假唱会产生两种后果,一是次品市场,二是道德扭曲,这两种情况对于演出市场的影响都是很严重的。条例通过进一步明确演出单位、演员的行为规范和责任义务,并对假唱的演员和为假唱提供条件的单位作出了法律责任的规定,以确保观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演出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第28条 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

5、假唱行为的发生。第4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

6、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营业性演出虚假宣传大概包括三点:一是无中生有。就是说他一个项目都没有申报,就开始宣传;二是以次充好。这种现象,是利用中国观众对国外一些文艺表演团体背景不了解;三是以假乱真。对于这一点,广告法中对发布的广告有明确的规定。条例不仅对广告内容作出规范,并对处罚作出相应规定。第24条 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

7、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第48条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处罚。三、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条

8、例创新监管方式,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一是明确文化主管部门对营业性演出加强实地检查;二是鼓励公众举报和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并给予表彰和奖励;三是建立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第33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第3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文化执法机构的作用,并可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保证随时有人接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接到社会义务监督员的报告或者公众的举报,应当作出记录,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公布结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35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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