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三助”管理,切实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第二条本工作条例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含全日制工程硕士,但不包括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本工作条例中的“三助”指面向全校设置的教学助理(简称助教,下同) 、研究助理(简称助研,下同)和管理助理(简称助管,下同) (简称“三助”,下同) 第四条研究生院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负责对研究生“三助”工作进行统一部署、管理与协调院(系)成立“三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院(系)“三助”工作的实施、管理和考核办法,并具体协调落实各院(系)要指定专人负责“三助”的具体工作第五条各设岗单位要将“三助”工作与学校人才培养目标、 精细化办学理念结合起来,深化成本意识,设立指导教师,明确工作职责,加强业务培训,严格过程管理,认真做好考核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助教由学校、院(系)根据教学工作实际需要设置;助管由设岗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助研由研究所(中心) 、课题组或导师根据研究生所承担的科研和相关工作任务设置第七条助教、助管设岗单位需在每学期期末前将下学期岗位设置方案报研究生院。
岗位设置方案中应包括岗位设置数量、岗位说明书,明确的工作目标与职责、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及对拟聘研究生的要求,经审核后公示、招聘助研岗位由研究所(中心) 、课题组或导师自行设置、招聘和考核第八条学校鼓励各单位自筹经费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第三章岗位申请与聘用第九条“三助”岗位由研究生结合自身特长与岗位需求主动向设岗单位申请, 经设岗单位审核通过并经公示后上岗工作未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不能聘任“三助”岗位;考试不及格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的研究生不能申请“三助”岗位;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在下学期不能再申请“三助”岗位第十条助教岗位一般在学期末组织招聘,助管岗位一般在学期初组织招聘,助研岗位由研究所(中心) 、课题组或导师自行组织第十一条研究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学校设置的“三助”岗位 各设岗单位在招聘时必须认真核实研究生是否同时担任其他单位的“三助”工作或勤工助学工作,确认没有时方可聘用,否则重复岗位的津贴由设岗单位自行支付第十二条“三助”岗位聘任程序为信息发布、学生申报、资料审核、公开竞聘、结果公示、培训上岗等环节,并将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第十三条在聘“三助”岗位时,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四章岗位考核第十四条“三助”岗位考核由设岗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具体考核办法参见研究生院每学期发布的助教、 助管工作通知研究生院定期对设岗单位“三助”工作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三助”考核办法由设岗单位自行制定并执行第十五条设岗单位需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第十六条研究生因故申请不再担任“三助”工作, 需提前一周向设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设岗单位同意对未能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的研究生,经设岗单位“三助”工作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终止对其“三助”的聘任, 并提前一周书面通知本人设岗单位需及时将终止聘任的研究生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第五章岗位津贴及发放办法第十七条根据岗位特点与工作量的不同,岗位津贴设置一般为博士研究生助教岗位津贴 18 元/工时,助管岗位 15 元/工时;硕士研究生助教岗位津贴 15 元/工时,助管岗位 12 元/工时习题课助教岗位津贴另行规定,研究生助教随堂听课的时间不计算实际工作量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研究生助教、助管每周工作时长不超过 8 小时,根据研究生实际承担的工作量发放岗位津贴研究生助研津贴额度由导师或设岗单位根据岗位要求确定获“博士生培养专项基金”资助的博士生,助管或助教津贴标准为 4000 元/年,根据实际工作量和考核情况按学期发放。
第十八条“三助”岗位津贴在考核结束后根据实际工作量按学期发放, 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只能获得部分“三助”岗位津贴第十九条助教、助管岗位津贴由学校承担;各院(系、所、中心、课题组)设立的助研岗位津贴由设岗单位或导师从其科研经费中支付岗位津贴每学期末报送研究生院审核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到研究生的银行卡中第六章表彰与奖励第二十条学校将对在工作中表现优秀的研究生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一条根据研究生社会实践学分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硕士研究生在完成一个学期(及以上)助教、助管岗位工作,并经考核合格可获得 1学分(社会实践学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设岗单位要依据本条例制定本单位的“三助”实施细则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