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知识一证明对象一、 证明对象的范围1 .当事人主张的具有民事实体法意义上的事实2. 当事人主张的具有程序上意义的事实3. 证据事实4. 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5. 不为一般人所知晓的经验法则二、 免证事实1.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2. 众所周知的事实主要是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免于证明,但专业领域的经验法则需要证明3.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 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5.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但可以用相反证据反驳)6.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预决事实)7.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上述免证事实中,仅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属于绝对免证事实,其他均为相对免证事实,即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或推翻的,则不免除主张方的举证责任三、自认1. 诉外自认和诉讼自认依据作出自认的时间不同,可以将自认分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与诉讼外的自认诉讼自认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表示承认其真实性的陈述;而诉外自认则发生在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时或诉讼程序的范围之外除了作出时间的不同,二者最本质的差异是法律效力,诉外自认不能直接构成免证事实,除非转化为诉讼中的自认。
2. 自认与认诺自认的对象仅限于事实,认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自认不一定导致败诉,认诺会导致败诉或部分败诉3. 自认的作出(1) 自认的主体:当事人(2) 自认的方式:明示自认+默示自认;书面自认+ 口头自认① 明示自认: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已不利的事实② 默示自认: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已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③ 附条件的自认: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4. 自认的法律效果(1) 构成自认的,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院应以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如果法院未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则可以评价为违反(约束性)辩论原则2) 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3) 妥协自认的效力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而做出的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5. 共同诉讼中自认的法律效果(1) 普通共同诉讼中中自认的独立性和可分性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独立性)2) 必要共同诉讼中中自认的一体性和牵连性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明确否认与默示认可)6. 不适用自认的情形(1)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不适用自认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2)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确认7. 自认的撤回(1) 撒回时间: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2) 撤回的三种法定理由:任何一种均可①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② 自认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③ 自认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3) 撤回自认的后果:不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四、总结与对比【总结】证明标准以证明责任为前提证明对象是证明责任的前提证明责任又是证明标准的前提分析题目时应当先讨论证明对象,再讨论证明责任,再讨论本证、反证以及证明标准问题。
分析步骤第一步:首先讨论哪些事实需要证据证明(证明对象);第二步:对于证明对象才需要讨论由谁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责任);而不是本案证明对象的事实则无需证据证明,自然无需讨论证明责任第三步: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的证据是本证,需要讨论证明标准;而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的证据是反证,无需达到证明标准【总结】自认自认的方式明示自认或默示自认;口头自认或书面自认适用范围(1 )不适用自认: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2)自认的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确认妥协自认原则上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撤回自认法庭辩论终结前: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受胁迫或重大误解区分】自认VS自诺自认自诺对象事实诉讼请求理论基础约束性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法律后果就该事实免去对方证明责任,法庭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但并不当然导致当事人败诉该诉讼请求得以成立即认诺人当然败诉五、真题与解析(单选题)下列关于证明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经过公证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B. 经验法则可验证的事实都不需要当事人证明C. 在法国居住的雷诺委托赵律师代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其授权委托书需要经法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法国使领馆认证后,方发生效力D. 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会随着诉讼的进行,在当事人之间来回移转I r14-03-45 J【答案】C【考点】民事证明【解析】书证是否经过公证,并不影响其与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之间证明力的大小关系,选项A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2019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删除了原先关于证明力的最佳证据规则根据《民诉解释》第93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属于日常生活领域内的经验法则,因为为一般人所知晓,因此无须加以证明,对于不为一般人所知晓的专门知识领域的经验法则则应当加以证明B选项忽略了例外情形故选项B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4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具有效力故选项C正确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应当由法律事先分配,而不能在当事人之间相互转移这是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重大差别故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选C【总结】证明责任不可转移;经过公证的书证本身也有可能是间接证据或传来证据;经验法则并非是免证事实,事实要达到众所周知的程度才可以免于证明;外国交来的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可以经过外国机关公证,然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总结】(1)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2)针对单一诉讼主张,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3)证明责任由法律和司法解释预先确定,或者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予以合理分配,在诉讼中不会在原、被告之间发生转移;(4)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积极行使举证权利;(5)证明责任是一种拟制或假定,可能与客观事实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