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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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年新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并将于20xx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具体内容。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20xx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散装水泥的管理,坚持绿色发展,节约资源和能源,削减污染物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运输、运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水泥生产和运用应当坚持发展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

2、。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的详细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爱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帮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发展应用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3、有关部门根据合理布局、优化产能、适应市场、规范发展的原则,编制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市(州)、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爱护等方面的要求。编制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和企业的看法。第六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符合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应当维护企业同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得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经营活动的市场竞争。第七条 水

4、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等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实惠。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用地,应当予以保障并在土地利用年度安排内支配。第九条 激励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企业等进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开发适合农村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配套装备。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先进适用技术与工艺、先进产品及配套装备的应用与

5、推广,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信息。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水泥生产、经营等相关企业在镇(乡)、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推动散装水泥在镇(乡)、村的应用,激励在镇(乡)、村运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应当根据无粉尘污染、低噪音生产、废弃物零排放的绿色环保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第十三条 激励企业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运输服务体系。运输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应当运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车辆。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用车辆确需在交通管理限制路段通行、停靠

6、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途、速度通行。第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运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区域。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详细区域,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交通、水利、能源等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配套设置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临时搅拌站仅限于为该建设工程项目供应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并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第十六条 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应当全部

7、运用散装水泥。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限制区域外,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运用散装水泥。第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运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适用下列规定:(一)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运用袋装水泥;(二)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应当将运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三)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运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等级标准;(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根据规定标明运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五)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运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

8、求进行施工;(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运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监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将项目运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状况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第十八条 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第十六条其次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运用袋装水泥:(一)散装水泥无法供应、运输到达施工现场的;(二)运用特种水泥或者施工工艺有特别要求的;(三)水泥运用总量三十吨以下的。第十九条 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现场搅拌砂浆:(一)混凝土运用总量二一百零一立方米以下的;(

9、二)砂浆运用总量一一百零一零一吨以下的;(三)平原地区施工现场八十公里、其他地区施工现场四十公里运输距离内无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其次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市(州)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登记备案。预拌砂浆的生产和应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规程。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根据散装水泥发放实力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环境爱护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其次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散

10、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运用企业进行信用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和发生质量事故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状况刚好向社会公告。其次十二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限制体系,严格质量和计量管理,产品应当符合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其次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项目违法运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监督管理制度,查处违法行为。其次十四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经营、运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其次十五条 散装水泥

11、、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装载水泥、混凝土和砂浆,应当符合核定载重量进行标准装载,严禁超载、超限、超速,防止抛洒滴漏,保持车辆清洁。其次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惩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次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违法运用袋装水泥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法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12、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次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分别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分别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次十九条 有关行政机关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干脆负责的主管

13、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一)对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规程的预拌砂浆企业不依法备案的;(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市场竞争的;(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散装水泥,是指不运用包装袋,干脆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运用的水泥。(二)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根据肯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运用的拌合物。(三)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肯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运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四)混凝土预制构件,是指以混凝土为基本材料预先在工厂制成的梁、板、柱、管、建筑装饰配件等供施工现场装配的建筑构件。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第11页 共11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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