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2022年北京献血管理办法

1518****093
实名认证
店铺
DOCX
32.31KB
约9页
文档ID:251304070
2022年北京献血管理办法_第1页
1/9

2022北京献血管理办法  有意献血者可在各地区的固定、流淌的献血站、献血屋、献血车进完成无偿献血行为下文是北京市献血管理方法,欢迎阅读!北京市献血管理方法最新版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须要和平安,规范和推动献血工作,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本市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个人自愿献血激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领先献血  激励捐献机采血小板等成分血,激励稀有血型的个人献血  第三条 个人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别、检验等费用;详细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执行  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根据下列规定享受免费用血实惠:  (一)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免费运用献血量五倍的血液,十年后免费运用献血量两倍的血液;  (二)累计献血超过一千毫升的献血者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  (三)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自献血者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可以免费运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献血者捐献机采血小板的,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享受用血实惠时,献血量根据一个机采单位折合全血四一百零一毫升计算。

  第四条 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后,可以根据本方法第三条的规定报销相关费用详细方法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报销用血费用供应便利条件  第五条 血站是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采集、供应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血站以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采集、供应临床用血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须要等状况,编制血站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临床用血须要等状况编制采血点设置指导看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血站应当依据采血点设置指导看法设置采血点,并将采血点设置状况向社会公布  公安、市政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单位应当对血站设置采血点的工作予以帮助、支持  第八条 个人可以到依法设置的采血点献血,也可以在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下献血  第九条 血站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献血者招募工作,对符合条件、有献血意愿的个人登记相关信息,建立稀有血型和常规血型献血者信息数据库。

  血站应当依据献血者提出的献血时间等意向或者临床用血须要动员组织其献血  第十条 本市依据血站库存血液数量和临床用血须要等状况制定临床用血保障预案在出现血液短缺或者发生应急用血时,根据保障预案的规定实行分级响应措施,保障用血须要  市和区县献血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临床用血保障预案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献血的组织、动员、协调等工作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动员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人员参与献血  第十二条 血站采集血液应当严格执行有关采血操作规程和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采血前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为献血者进行免费健康检查;对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献血者,向其说明状况,不得采集血液  (二)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一百零一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一百零一毫升;在采血前告知献血者采血量,并征得其同意,禁止超量采血  (三)对献血者两次采血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采集机采血小板间隔期不少于28天,禁止频繁采血  (四)接待献血者礼貌、热忱、周到、耐性,向献血者供应必要的食品、饮品,为献血者供应平安、卫生的献血环境和便利条件。

  (五)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对献血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血站违反前款规定的,有关个人和单位可以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刚好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者反馈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制度和技术规范,指导、监督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用血安排,不得奢侈、滥用血液  第十四条 激励个人和单位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支持、参加献血公益活动  向献血公益事业捐赠财产,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实惠  参与献血志愿服务的个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志愿者权益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献血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献血工作的组织、协调、宣扬、教化等工作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加、推动献血工作,帮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献血宣扬、教化、组织等工作  第十七条 新闻媒体和网站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献血公益宣扬,协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献血法律和血液科学学问的宣扬普及工作  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献血法律、法规和血液科学学问的宣扬教化工作。

  第十八条 本市将献血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内容,通过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方式推动献血公益事业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红十字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主动献血或者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果的个人和单位赐予嘉奖  其次十条 血站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一条 市和区县献血工作机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献血管理职责的, 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其次十二条 本方法施行以前已经在本市参与献血的,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本方法施行以后临床用血的,根据本方法第三条的规定享受用血实惠  其次十三条 本方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11018年9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发布的《北京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管理方法》,11019年11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5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公民献血用血管理方法》同时废止。

献血的用血报销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须要用血时,先向医院交纳用血费用,然后凭以下证件到献血地中心血站办理报销手续  一、无偿献血者本人报销:  1、本人《 无偿献血证》  2、本人身份证  3、医疗机构出具盖有公章的用血证明(用血申请单、输血医嘱)  4、用血收费单据(出院发票)  5、用血当日明细清单(加盖医院公章)  二、无偿献血者家庭成员报销:  1、无偿献血者《无偿献血证》  2、无偿献血者及用血者身份证  3、证明与无偿献血者为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诞生证、公安机关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盖有公章的用血证明(用血申请单、输血医嘱)  5、用血收费单据(出院发票)  6、用血当日明细清单(加盖医院公章)第9页 共9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