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消费者权益新闻采访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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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 消费者权益新闻采访提纲论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论文摘要网络购物作为一种全新的交易模式,基于在信息传播上的优势,体现出拓宽消费渠道、增加获得信息的途径、程序方便快捷、降低消费成本等诸多好处,使消费者得以享受低廉、快捷的服务;但同时也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提出了许多挑战,与传统购物相比,网络购物的虚拟性、流动性、开放性和非直面交易方式,使消费者面临网上欺诈、知情权的限制、个人信息的泄露、售后服务没有保障以及取证困难等许多新问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和威胁。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使网络购物扬长避短,科学发展。论文提纲一、网络购物的概念和特点(一)、什么是网络购物(二)

2、、网络购物的特点二、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所面临的问题(一)、网络欺诈(二)、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保证(三)、对消费者安全权的威胁(四)、网络消费格式合同的公平性难以保障(五)、售后问题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策(一)、规定网络交易服务商的保障交易安全的义务(二)、规定网络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履行义务(三)、规制网络消费格式合同(四)、加强网上交易的行政管理(五)、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六)、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完善立法,以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七)、加强网络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正文论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网络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因其具有虚拟性、交互性和开放性等优势,使得以数字化虚

3、拟平台进行的社会活动越来越丰富,无论是公民的民事行为、商事行为,政府的管理行为,还是国家的军事行为等等,几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无不与网络发生密切的联系,甚至有些方面已经逐渐产生网络依赖。然而我们能够看到,所谓虚拟社会,并非是不可通约于现实社会另一个客观实在,而恰恰是一种虚拟了的现实社会,其本质上还是现实社会中人们信息传播的一种新的方式。因此,虚拟社会的建设首先还是要保证现实社会的良性发展,保证现实社会中主体的利益,否则就是伐本逐末。一、网络购物的概念和特点(一)什么是网络购物网络购物就是出卖人通过网络媒体发出要约并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对要约作出承诺并支付价款的一种商品交易方式。而网络购物的特点则在

4、于:方便、快捷、“全球性”、“全时性”、低成本、虚拟性等。网络购物的方式主要包括:C2C及B2C。C2C(CustomerToCustomer)即消费者与消费者间的电子商务;而B2C(BusinessToCustomer)是电子商务的传统形式之一,即商家与顾客之间的商务活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网上*购物”。此外还有一种B2B(CustomerToCustomer)即商家对商家的交易,占网络交易总额的比重较大,比如阿里巴巴网站的批发采购业务。(三)网络购物的特点1、便利性和廉价性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可以免去他们去商场购物的往返路途时间、寻找和挑选商品时间、排队付款时间等,简化了购物环节,节省

5、了时间和精力,比较便捷。由于网络让生产商和顾客能够直接进行交流,减少了经销商、代理商等中间环节,采用订单生产、减少库存,从而降低了成本,所以商品价格普遍低廉。2、开放性Internet的开放性也决定了网络消费的开放性。交易的内容广泛,交易可能发生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和任何人之间。这种开放性带来的既有机遇又有挑战,它突破了原来的时空界限,使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但同时又给不法行为的滋生创造了条件,也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3、交易的虚拟化买卖双方从样品查看、交易磋商、确认订单到支付等,都无需当面进行。在这种虚拟的环境下,传统的“一手钱一手货”的消费模式将受到巨大的冲击,对经销商来说,可

6、能会出现收到订单后无货或进价上涨的情况;对消费者来说,受到的影响和损害要比传统的消费模式多得多,如欺诈、交货拖延等等。二、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所面临的问题对于网络卖家而言,网络店铺的设立程序简单,无需支付高昂的店面费用,并且可以节省人力资源的耗费,相对于传统的交易模式而言有很大的优势。同时,对于消费者而言,网上购物打破了空间限制,而且商品的信息量及市场透明度也显著增大,使消费者整体也从中受益。但是,随着网络交易的蓬勃发展,网络交易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网络欺诈网络欺诈一直是电子商务的大敌。其行为主要表现有:1.通过域名的恶意抢注、盗用,进行不正当竞争误导网上消

7、费者。域名作为一种与商标、企业名称、字号相同的新型知识产权,有着功能性的识别价值和经济价值,是网上消费者选择服务或商品的重要依据。由于网络的隐蔽性等特点,在网上打着知名企业的牌子,进行诈骗有着很大的诱惑性,消费者极易上当受骗。2.虚假广告。网络的虚似性、开放性也为一些不法分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提供了方便。某些商家利用监管难度大、隐蔽性强、传播快的特点大行虚假广告和欺诈之道,它们往往打着“跳楼价”“超值大奖等你拿”一类的旗号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借机侵犯消费者的权益而为自己牟利。(二)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保证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

8、利。”这种知情权与传统交易方式下的询问、挑选、试用等方式相配套。然而在网络购物环境下,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消费者的“知悉”为虚拟的,仅仅通过销售者提供的图片和描述来了解商品的情况,这为销售者虚假的、片面的广告和宣传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使得消费者难以全面认识商品的品质。一些不法经营者正是利用网络购物这一特点,以虚假不实的广告,诱使消费者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收到货款后拖延发货,甚至进行诈骗。而消费者只能通过描述、图片等广告或宣传订立合同,既没有直接感官认识,更没有机会验货,这种在信息资源的占有上的劣势,使得消费者很容易受到误导甚至受到欺诈。因此,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知悉”权很难得到保障,应当针对

9、网络购物的新特点,细化知情权的内容和经营者的责任,才能够更好的规范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行为。(三)对消费者安全权的威胁安全权是消费者享有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对于消费者来说,其安全权具体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隐私安全二个方面。与传统商务相比,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并没有发生什么本质的变化,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财产安全和隐私安全两个方面:1、对消费者个人财产安全的侵害。网络交易中,消费者要通过网上支付方式完成交易,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网络电子账户,从而将个人财产的安全权交给了网络,这同样也给网络黑客提供了侵入系统窃取消费者账户的可能性。另外,与传统商场购物相比较,网络交易中的物流

10、配送一般由专门的商业组织来完成,这一方面增加了商品运输的中间环节也带来更多的货物安全风险,另一方面在发生纠纷之后更带来责任承担的复杂化,导致物流组织经常和商品提供者相互推诿扯皮。2、对消费者隐私安全的侵害。隐私保护是近一两年互联网的争论焦点之一,问题的核心就是所谓的Cookies的使用。引入Cookies的初衷是为了网站可以通过记录客户的个人资料、访问偏好等信息,实现一些高级功能,例如电子商务身份验证的实施。可是有的网站和机构滥用Cookies,未经访问者的许可,搜集他人的个人资料,达到构建用户数据库、发送广告等营利目的,和黑客问题相比,隐私保护问题离广大网民的距离更近一些。(四)网络消费格式

11、合同的公平性难以保障在网络购物中,大部分网上经营者都订立了繁琐的格式合同,其中不乏免责条款,并且常常以消费者购买商品就视作接受其格式合同内容为要件,但这些格式合同一般不会与商品出现在同一页面,且条款众多,消费者一般都不会仔细阅读,消费者一旦点击“同意”按钮,就等于接受了这些条款。对于免责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无效,即消费者享有要求经营者对条款进行说明的权利,然在网络购物这种非直面交易模式中,消费者的这种权利往往被忽略,如果由于消费者的交易经验不足疏忽了这些权利而购买了商品,又因免责条款而无法求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现有法律对于网络购物中格式合同

12、和免责条款的规定仍需充实。(五)售后问题消费者能否退换货涉及其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问题。一方面,让消费者享有一定期限内的商品退换货保证,既是经营者的一种销售手段,也是消费者应有的一项权利。然而在网络交易环境下,由于网络购买的特殊性,消费者不能在交易前通过亲身感受、触摸商品来鉴定商品的质量,其质量保障便主要依赖于消费者收货时验证和网上经营者的退换货保证。但是在实际交易中,退换货不利于消费者的情形屡见不鲜,首先是寻找网上经营者困难很大,网上经营者经常会有意无意地隐瞒自己的真实地址;其次是网上经营者很容易否认自己的责任,因为网络交易中还涉及物流配送环节;再次是退换货的费用由谁来承担。除此之外,

13、与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售后的权利相关的问题还有很多,如因为网上的商品信息不够充分,致使消费者在收到货物后发现与所宣传的不完全符合等等,都迫切需要研究解决。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一)规定网络交易服务商的保障交易安全的义务成熟的法律体系是建立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的基础。网络交易服务商应当采取具体的措施发现交易系统隐患,防范黑客入侵,采取一定得加密技术和措施,确认交易用户身份和授权,保证数据传输的真实性、保密性,确保信息传输的完整性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是对消费者交易安全及消费权益的有力保证。法律应对电子交易服务商采取什么具体措施确保交易的准确无误、安全及时作出规定;同时明确规定违反义务或有欺诈行为的

14、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二)规定网络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履行义务在网上购物交易中,对商家的具体义务加以法律规制,其应向消费者履行以下主要义务:提供商店真实详细的身份资料和完整的交易条件;对消费者发送确认合同成立的通知;承诺保障及时供货,提供完善的付款机制*利的退、换货渠道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务机制;承诺只在所申明的使用目的范围内及消费者本人同意的情形下使用消费者个人资料。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将信息提供给第三人等等。除明确网络商店的上述义务外,还应明确其禁止性行为。其一,应严禁网络商店发布虚假广告。其二,应严禁网络商店欺诈消费者。其三,严禁网络商店利用网络广告骚扰消费者。其四,应禁止商家使用格式条款故意逃

15、避其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三)规制网络消费格式合同笔者认为可以考虑由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网上消费格式合同示范文本,指引经营者格式条款的制订。该格式合同示范文本应将网上要约与承诺的方式、期限、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处理方法等重要事项作出公平合理的明确规定。而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消费者投诉的格式条款,应当进行审查;存在不公平条款的,应当勒令限期更正。(四)加强网上交易的行政管理加大对网上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审查力度,明确网络消费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以及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准确界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概念及其权利义务。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介入,实现分区管理,从而防止

16、网络经营者跨区登记,逃避监管。行业协会、认证系统、金融系统和工商管理部门等通力合作,在网络社会中尽快建立个人数据安全保障体系、经营者信用保障机制以及网络支付安全系统三*全保障体系,让消费者知悉真情权的保护建立在完善的信用体系基础上。(五)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拆中心,受理全国范围内的网络消费者的投拆,并根据被投拆企业的有关信息,将受理的案件转交给被投拆企业所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由其代表消费者向被投诉企业求偿,并对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六)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完善立法,以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相对西方发达国家,我国互联网及电子商务起步较晚,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完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应从立法上强化网络商店的设立和监管,增加有关消费诉讼、消费信用等的规定。针对网络交易的特殊性确立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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