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研究生婚育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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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南京林业大学研究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婚育管理暂行规定生婚育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 (国人口发200764 号)等计划生育法规及条例,做好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要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尽量在毕业后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集中精力

2、完成学业。新生入学时,须凭原毕业学校或原户籍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研究生院登记备案婚姻状况申报表已随录取通知书一同寄出,由研究生院计划生育兼职工作人员将研究生的名单及婚育状况(包括:已婚、离异、生育等)情况统一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凡研究生入学时隐瞒婚育状况或入学后不按规定办理婚育状况变更登记的,学校不予出具婚育状况证明。第三条第三条 认真做好在校研究生的计划生育工作,切实把在校研究生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范围。各系、部门要针对高校在校生的特点和需求,举办专题讲座,开设公共选修课程,大力开展有特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指导,普及避孕和生殖健康、性健康知识。第四

3、条第四条 对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准备结婚的研究生需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结婚信息表 ,由导师签字、研究生院、计划生育办公室、保卫处共同盖章,方可领取结婚证,否则,学校不予出具婚育状况证明。第第五条五条 切实加强已婚研究生的生育管理和服务。 首先要建立在校研究生婚姻状况登记备案制度, 及时掌握在校研究生结婚情况。根据规定已婚研究生要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高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六条第六条 已婚女研究生在怀孕三个月内需登录校计划生育网站下载 南京林业大学妇女建立生育小卡申请表 ,由学院和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签字盖章后方可生育,否则不予报销医药费。第第七七条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

4、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建议已婚女研究生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对于已婚研究生的合法的生育,学校不得以其生育为由予以退学。第第八八条条 已婚研究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属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项目,其费用由高校统筹解决。已婚女研究生妊娠检查,分娩等费用自理。原则上,生育的研究生毕业后在工作单位或社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并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高校研究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按照计划生育法规给予处理,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是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第第九九条条 妥善解决已婚研究生子女户口问题, 已婚研究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 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

5、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已婚研究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母亲落户。第第十十条条 在校读书期间婚育状况发生变更(如:结婚、离婚、生育等)时,在一个月内须持结婚证 、离婚证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研究生院及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变更情况,不按规定办理者毕业时111计划生育办公室不予出具婚育状况证明。第第十一十一条条 应届毕业生因就业需要学校出具婚育状况证明的,由研究生院出具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到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统一办理。第十第十二二条条 建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牵头,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研究生院、学生处、团委、教学系部、保卫处、学院社区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全日制学生婚育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共同做好学生的婚育管理工作。第十第十三三条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由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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