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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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 同济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同办 2014 20 号) (以下简称 “ 办法”)及同济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同济多管20171 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和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非学历教育合同(以下均简称“合同”),是指符合规定的校内办学单位,在开展非学历教育办学活动时,以学校名义与相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以及以其他名称出现的合约。 第三条第三条 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 不在本细则管辖范畴, 但仍须按 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第四条 按照办法规定,学校授权教务处(多种形式办学管

2、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非学历教育合同管理,必要时,教务处(多种形式办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授权校内办学单位签署合同。 第二章 合同内容 第五条第五条 所有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文本原则上按照非学历教育合同管理部门提供的合同范本商谈确定。 第六条第六条 合同的基本要素应包括:培训时间及方式、课程设置及培训目标、双方责任及义务、培训费用、合同变更、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第七条第七条 办学活动中如有涉及其他事项(例如食宿、实习等安排),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合同审核和签订 第八条第八条 合同应于正式签约前五个工作日,通过校内协同办公系统提交教务处(多种形式办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3、,批准后方可签署。 第九条第九条 合同如涉及国(境)外单位的,应同时按照同济大学外事合同管理实215 施细则(暂行)(同济外 201537号)执行。通过校内协同办公系统提交外事办公室或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后, 由教务处 (多种形式办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审核会签,获得批准后方可签署。 第十条第十条 合作办学合同,经办学单位的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多种形式办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办学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签名章),再送教务处(多种形式办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加盖“同济大学非学历教育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特殊情况下对方需加盖同济大学公章的,经教务处(多

4、种形式办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送校长办公室申请用印。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合同经双方(或多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办学单位和教务处(多种形式办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存一份。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合同签署并实施后的所有文书,由校内办学单位存档。教务处(多种形式办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留存的合同与办学审批表一并存档。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未经授权批准、未加盖同济大学公章或“同济大学非学历教育合同专用章”,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学校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利用学校合同为己或他人谋私利者,亦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和终止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经合作双方协商一致,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修改、变更、补充的合同,作为原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原合同管理单位一并保存。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法定解除、法定终止或约定终止的情形时,该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多种形式办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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