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请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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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24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请假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请假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第一条 为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 进一步加强学生教育和管理,规范学生请假行为,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争取做到不请假、不缺勤。 第三条第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必须请假: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不按学校规定离校或返校的;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之外,因故需离校的。 第四条第四条 除下列情形外,学生一般不得请假:本人健康原因;参加全国、省、市及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本人或家庭突发重大变故。 第五条第五条 请假

2、手续应由本人办理, 特殊情况下, 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因健康原因请假,必须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 第六条第六条 请假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根据请假时间长短和相应的准假权限,报院(系)辅导员、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主任)审批,经批准后生效。3 日以内的请假,由院(系)辅导员审批;4 日以上 14 日以下的请假,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主任)审批;15 日以上不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请假, 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 (主任) 审批,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书面请假材料由院(系)存档。 225 第七条第七条 请假累计总时长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应按照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3、 第八条第八条 请假期满,学生本人应于期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向批假人当面销假。 因故不能按期销假或不适合返校继续学习的,必须续假,续假手续参照请假手续。 第九条第九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的,请假期满但未办理续假手续且逾期不归的,或弄虚作假请假离校的,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第十条 因参加重大活动请假的,由学校相关部门办理书面集体请假,报有关院(系)和学生工作处备案。需离校进行的专业教学计划内的教学活动,应由活动组织单位报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主任)备案。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请假学生仍需接受正常课业考核。不能参加统一考试的,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内”、“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请假管理办法(海大学字20078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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